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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富管理业务战略合作协议(合规审查)

编号:xx

关于xx信托?xx财富系列产品

战略合作协议

二〇一年月

甲方: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

法定代表人:x

联系地址:x

邮政编码:x

联系电话:x

传真:x

乙方: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简称“xx银行”)

负责人:x

联系地址:x

邮政编码:x

联系电话:x

传真:x

鉴于:

为丰富双方财富管理产品的类型、更好地服务于市场,双方一致同意合作发起设立xx财富产品。据此,双方依托于各自的行业优势拟进行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议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xx财富系列产品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遵照执行。

1. 合作方式

xx信托设立“xx信托?xx财富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xx银行负责该产品托管和代理收付业务。

2. 产品结构

2.1本产品采用TOT信托模式:子信托为不特定数量的多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子信托”),母信托为一个投资运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母信托”),母信托资金投向各类资产。

子信托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以募集资金;母信托普通信托单位仅向子信托发行。

子信托所募集的资金仅投资于母信托的普通信托单位,不做其他投资;母信托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市场具有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资产。

2.2子信托

2.2.1子信托不设固定存续期限,发生信托文件约定情况时终止。

2.2.2为便于产品运行,子信托的成立日均为每个自然月度的第10日。如该日非工作日,则成立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2.3子信托按固定周期(每6个月)设置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申购和赎回信托单位。但是,xx信托可根据子信托的具体情况设置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投资者申购和赎回。

信托单位的申购与赎回以母信托开放日前一日的估值结果为依据。

2.2.4xx信托根据母信托的运作情况预设测算收益率,信托单位按预设的测算收益率于开放日计提投资收益并于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每两个开放日期间为一个投资周期(第一个投资周期为信托成立日至第一个开放日期间(含信托成立日当日,不含第一个开放日当日)),xx信托可在每个开放日1个月前调整下一投资周期的测算收益率。

信托计划实际投资收益超过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单位按测算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的部分向xx信托和xx银行平均分配,其中50%作为浮动信托报酬

支付给xx信托,其余50%按照双方约定作为浮动代理手续费、财务顾问费或资产服务费等支付给xx银行。

2.2.5子信托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投资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的金额下限为20万元(xx信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提高该等投资下限),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2.3母信托

2.3.1母信托不设固定存续期限,发生信托文件约定情况时终止。

2.3.2母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分为普通信托单位和特定信托单位(S)。

特定信托单位(S)由xx信托或其指定的投资者申购,主要用于在固定开放日发生赎回但信托财产内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资金时,以及市场出现特别投资机会但现金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提供流动性支持,其申购金额不受限制。

2.3.3母信托设固定开放日(每个自然月度的第10日,如该日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接受子信托申购和赎回普通信托单位。

母信托可于固定开放日或另设临时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特定信托单位(S)。

2.3.4普通信托单位的申购与赎回以信托计划开放日前一日的估值结果为依据。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特定信托单位(S)申购/赎回价格恒为1元。

2.3.5普通信托单位的实际投资收益于固定开放日计提,并于开放日后向相应类别普通信托单位受益人进行分配。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特定信托单位(S)按照约定的测算收益率和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2.4上述约定仅为本产品主要结构,本产品的具体结构以信托文件规定为准。xx信托有权对本产品的结构进行调整。

2.5xx信托按母信托普通信托单位存续规模和0.6%/年的费率计收固定信托报酬。xx银行按母信托普通信托单位存续规模和0.6%/年的费率计收固定代理手续费,并可根据双方另行作出的书面约定收取浮动代理手续费。同时xx银行为本产品提供资金保管服务,保管费以双方签署的保管协议约定为准。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

特定信托单位(S)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计收信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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