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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指南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合法手续的自住住房的(两年内有效,需实地查看,到房产局核实);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一年内未重新再就业的;或非本市户口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购住房贷款本息的;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7、其他提取:

⑴无自住住房的低保对象合法租住自住房的;

⑵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⑶被法院判实刑的。

二、申请提取、转移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必备资料:

⑴《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审批表》一式二份(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⑵申请人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⑶申请人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如没有办理公积金龙卡,提供本人工行(或中行、建行)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联卡;

(二)不同情况提取需提供下面相关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⑴购商品房: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收据及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提取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两年内);

⑵购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契证(提取期限为办证日期两年内);

⑶个人自建住房: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

⑷单位团购房: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单位与开发商的团购协议、集资人员名单、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⑸大修住房:自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C 级以上)、修房合同及预算、付款收据或发票;

⑹离休、退休:离休、退休证或已批准的离、退休审批表;

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文件;

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一年内未重新再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或买断安置协议书、下岗证、再就业培训证)

⑼非本市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 (民营、外资、合资等企业提供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

⑽出国定居: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⑾调出本市:工作调动介绍信;

⑿偿还自购住房贷款本息:

A、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月供:购房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上一年度偿还贷款本息的流水明细及银行盖章的贷款余额单。

备注:每满一年可提取一次。以后每年还贷提取时,提供上年度办理支取返还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凭条》回执、银行打印的上一年度偿还贷款本息的流水明细及银行盖章的贷款余额单;

B、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购房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银行还款凭证及贷款结清证明(须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办理);

C、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还款凭证及贷款结清证明(须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办理);

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单或火化证)、合法继承人或法定遗赠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单位盖章)或遗嘱、遗产分配公证书、合法继承人或法定遗赠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合法继承人或法定遗赠人的身份证、提供职工所在单位的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转入职工单位账户,合法继承人或法定遗赠人再到单位领取);

⒁其他提取:

A、无自住住房的低保对象合法租住住房的:提供低保证、规范的租房协议;

B、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由单位、社区(街道)出具的证明或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发票;

C、被法院判实刑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和职工所在单位的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转入职工单位账户,个人再到单位领取)。

⒂本市内调动: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单位证明(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转入新单位公积金账户内)。

三、办理流程:

1、职工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规范填写《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除外);

2、带齐所需提供的资料报住房公积金业务员审核;

3、住房公积金业务员审核无误后报科长(管理部主任)、领导审批;

4、审批同意后由住房公积金业务员于周一至周四每天上午办理支取业务。

5、办理后由财务人员负责统一转账(3-5个工作日到账)。

葛洲坝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指南 (2017.12.1)

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办事指南凭下列材料到中心办理: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所有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提取人公积金卡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收款账户为提取人本人公积金卡。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身承诺书原件。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提供单身承诺书(详见附件)。 4、宜昌西陵区及夷陵区房管局出具的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均需提供。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需办理葛洲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拥有三套(含)以上缴存人家庭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5、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须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且购买一套自住住房限提取一次。 6、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代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表。提取公积金手续由提取人本人来中心办理。如需由他人代办,请参照代办业务的有关说明补充提供相应材料。

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办事指南 凭下列材料到中心办理: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所有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身承诺书原件。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提供单身承诺书(详见附件)。 3、宜昌西陵区及夷陵区房管局出具的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均需提供。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需办理葛洲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拥有三套(含)以上缴存人家庭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4、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须在集资建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集资一套自住住房限提取一次。集资建房单位需提前将楼盘购房清册提供至中心,中心在办理集资房购房提取时将清册信息与购房合同上信息核对,一致方可办理。 5、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支用申请表。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的收款账户为建房单位指定的集资房款专户。提取公积金手续由提取人本人来中心办理。如需由他人代办,请参照代办业务的有关说明补充提供相应材料。

公积金业务指南【模板】

公积金业务指南 一、办理程序: 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周一至周五对外办理支取审批手续。 二、《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教职工可登录XX大学网站查询《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所需填写信息。首先登录XX大学首页【财务系统】,进入财务部综合信息门户,点击左上端【财务查询】→【财务信息发布】→【财务数据发布】→【个人信息发布】,再点击【个人身份证号、公积金号、工资账号】栏目,可查询个人公积金账号。职工根据查询结果将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个人公积金账号填写到审批表的相应栏目,单位名称填写XX大学(具体操作详见下图)。

三、公积金咨询电话: 1、公积金咨询电话:0531-12329 XX市公积金中心网站:****** 2、财务部工薪科咨询电话:******** 四、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 1、工资收入证明请到人事部劳资科(中心校区明德楼B座519)办理; 2、公积金缴存明细请持个人身份证到相应的公积金开户银行打印。 3、贷款合同在校办盖章,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2%,1996年1月前入职员工开始缴纳公积金时间为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入职员工开始缴纳公积金时间为起薪时间。 4、查询公积金余额请拨打公积金咨询电话:0531-12329。 五、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信息: 1、中心校区和趵突泉校区: 户名:XX大学 账号:*********

开户行:工行经十路支行2、千佛山校区: 户名:XX大学 账号:********* 开户行:建行营业中心3、非事业编制人员: 户名:XX大学 账号:********* 开户行:工行经十路支行

2016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指南

2016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指南 为规范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12月 修订)》(简称《规程》)于近日制定出台。《规程》中明确指出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等13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对对应情形 下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及手续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1.离休、退休 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退休文件)。无退休证明的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身份证的出生日期给予办理。离、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已经封存,并且职工本人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不出具单位介绍信。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注明代办人的身份证信息,如果是继承人办理的须 注明该继承人的身份证信息以及与死亡职工关系)、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提取额度为全额销户提取。 3.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申请资料分别为:偿还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还款期内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中心贷款操作规程中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的规定办理,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全部还清后再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贷款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凭证;偿还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加盖银行业务鲜章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等等。贷 款本息总额;还款期内冲还本中心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视同提取额合并计算。 4.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 本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是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 月以上,并且从未以本条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过个人住房公 积金贷款。提取范围为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 结婚证。

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2020)

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2020) 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省、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职工和单位按1∶1的比例缴存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2019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但最高缴存上限按《关于公布2019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5号)规定执行,即:黔东南州在岗职工68953元/年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基数不超过17238元,最高月缴存额为4137.12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规定执行,即: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9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79元。 2020年新调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保留整数,缴存额保留两位小数。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和执行时间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2020年基数调整审核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调整后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五、基数调整审批工作要求及流程 (一)各缴存单位按表册(见附件)项目内容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不得缺漏。表册电子版由各单位按附件表格格式自行编制。 (二)送审资料包含:附件表册(一式4份,含电子文档)、2019年度12月工资发放清册2份(以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为准)、工资册外计入缴存基数的各种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指南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 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9、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1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 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东区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三乡办事处、小榄办事处。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 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确认单》,申请人签名确 认 ↓ 中心后台将提取金额转帐到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上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提取申请人对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产地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办理时间间隔: 除租房提取和委托自动转账外,以其他情形办理的非销户提取,每次提取必须相隔半年或以上。住房贷款购房已办理委托提取自动转账的,将每三个月自动划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预约提取: 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1b8297764.html,预约前来办理提取手续时间,职工经成功预约并在预约时间到达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场所,可以免排队办理公积金业务。 非销户提取 (1)一次性付款购房 提取条件: 一次性付款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发票开立日起两年内只提取一次;购买外市自住住房的,在房地产权证出证之日起两年内只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中心收取所需资料原件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退还所提交的资料正本。 所需的资料: ▲购买一手房提取 1、商品房购销合同及销售登记备案表或房地产权证; 2、购房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购买二手房提取 1、房地产权证; 2、二手房转让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属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其安置房屋需由被拆迁人补充资金的,可以在付款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被拆迁人支付的补充资金。 所需资料: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房屋拆迁补偿款使用划款证明及付款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2016年度杭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

从杭州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于将于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且不得超过杭州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717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 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可按照下面的公式来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且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因严重亏损等原因,低于12%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若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市民要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 拓展阅读 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什么不能超过12% 部分城市公积金缴存上限达到了20%。此次统一将上限调整为12%,会有哪些影响呢? 最主要的目的——降低企业负担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特别提示:除死亡销户支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业务外,其他提取住房公积业务应由缴存职工本人办理,如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加盖提取人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三个工作日到帐。 一、销户提取: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提取情形需提供的资料 离退休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休、退休有效证明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调离本市不需转到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调动证明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需转到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调动证明原件; 3、异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原件(需注明外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开户银行、账号、开户名称);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出国、出境定居的1、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外国、港、澳、台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1、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填写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余额低于20000元(含)由死者所在单位按规定格式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如死者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明原件;余额高于20000元的,出具公证书或法院相关文书原件;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5、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可为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殡葬费收据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6、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应经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判决 二、部分提取: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部分提取手续: 提取情形需提供的资料 购房商品房 (凭产权证)1、或、契税发票或不动产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原

2016北京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16]5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25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102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551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拓展阅读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纳、提取、贷款全解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公布今年公积金的使用计划,今年北京计划发放公积金贷款390亿元,与去年计划大体相当。同时,北京公积金调整了缴存上下限。7月1日起,普通职工每月最低须缴存公积金共374.4元,缴存上限则提高至4170元。 此外,近期北京公积金出台了多项便民措施,如租房提取公积金由以往的一年提取一次,调整到3个月提取一次等。而且不只是北京,全国不少地区的公积金政策今年都有所调整。 住房公积金几乎涉及所有职工,每月到底该缴多少?如何提取?公积金贷款又是什么政策?很多问题,不少职工并不清晰明了。全国各地的公积金政策不尽相同,新京报记者以北京住房公积金为例,介绍公积金的那些事儿。 【缴存】 公积金每月应该缴多少?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本业务指南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调离本市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职工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11.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12.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3.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14.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第1、2、6、7、11、12、13项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符合第1、10项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和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下同)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可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同时办理以上情形中的一项提取或多项提取业务。 申请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或相应金额: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在贷款偿清之前不能提取,该部分金额可在提前全部还款时直接冲减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员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流程

员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流程 一、本市同行转移、本市跨行转移业务 因工作调动或辞职到本市新单位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由原单位经办或本人带有关材料(调函或新单位 工作证明、本人身份证),填写转移凭证到承办网点直接办理,材料 留存银行备查。 二、本市跨“中心”转移或转县(市)各管理部业务 因工作调动或辞职需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如省直、煤炭、铁路或各县(市)管理部等缴存的职工,由原单 位经办或本人带有关材料(调函或新单位工作证明、新单位的公积金 账号、本人身份证),填写转移凭证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再到银行承办网点办理结息转移手续。有关材料留存市管理中心备查。 三、批量转移业务 市属单位因撤并、重组,需批量或全员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单位,由单位经办提供本单位撤并、重组的依据,以及住房公积金转移的 报告,填写批量转移清单,经市管理中心审批后再到银行承办网点 办理转移业务。有关材料留存管理中心备查。 四、转入代管户业务 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需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代管户”内统一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报备后,提供单位职工个人身份证和个人账号,填写“转移凭证”经原 单位盖章后到管理中心盖章(盖代管户章),再到银行承办网点办理 转移业务,有关材料留存管理中心备查。 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因职工工作变动,而由原工作单位将其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到新工作单位为该其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

1、转出单位在职工停发工资当月,向承办银行办理单位缴存人员变更手续,将职工账户予以“封存”; 2、转入单位在职工发放工资当月,向承办银行办理单位缴存人员变更手续,为该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该账户通知该职工; 3、转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随同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到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4、转入转出单位在办理转移手续七个工作日后,到承办银行领取转移凭证单位联,职工可持公积金存折查询转移情况。

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指南

目录 公积金归集业务 (2) 一、单位开设账户 (2) 二、单位个人帐户的设立 (3) 三、单位基本信息的变更 (3) 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更 (4) 五、单位缴存状态变更 (4) 六、职工公积金的缴存 (5) 七、单位缴存比例的调整(是对于低5%,高于12%的比例的审核) (6) 八、单位降低比例、缓缴的要求: (7) 九、单位欠缴公积金有关规定 (7) 十、职工公积金的转移封存 (8) 十一、职工公积金的对账、查询、计息 (8) 十二、公积金归集的相关罚则 (9) 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 (10) 一、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的 (10) 二、购买开发商自住住房并全额付款的 (11) 三、购买房屋取得产权证的 (13) 四、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15) 五、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7) 六、夫妻离婚提取的 (18) 七、拍卖购得自住住房的 (20) 八、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1)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23)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4) 销户提取业务 (26) 一、离休、退休 (26) 二、出境定居或赴港公积金澳台地区定居的 (27) 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28)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30)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外地重新再就业的 (31)

公积金归集业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一、单位开设账户 开户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A4复印件各一份到市管理中心办事处办理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填制的并加盖单位印鉴《单位开户登记表》一式两份(《单 位开户登记表》可在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https://www.docsj.com/doc/1b8297764.html,上下载) 4、单位管理员(单位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专人)身份 证 5、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5%----12%的缴存范围

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简要介绍

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简要介绍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系统于2011年9月1日上线分步试运行,为方便缴存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将提取业务办理的有关资料整合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业务分步试运行工作安排 9月1日起上线试运行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提取和非户籍社保转移提取等10项提取业务;9月28日起试运行租房提取、购房提取、还贷提取等5项提取业务;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至少需要到2011年11月1日才能开始办理。开展时间与办理地点如下图: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开展时间与办理地点 业务类型 开展时间 办理地点 第一批上线提取业务类型: 1 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提取 9月1日 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 2 销户提取 退休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4 失业且封存满两年 5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 6 户籍迁出本市 7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 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手续 8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中心办事大厅 (福田管理部) 9 非销户提取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0 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二批上线提取业务类型: 1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9月28日 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

2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3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4其他住房消费 中心办事大厅5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福田管理部) 二、业务办理须知 (一)办理地点要求 1、2011年9月28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到联名卡发卡银行(我司员工联名卡发卡银行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 2、2011年9月28日后,除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仍需到联名卡发卡银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外,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均可办理。 各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查询网址:https://www.docsj.com/doc/1b8297764.html,/yywd/index.htm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修改 缴存员工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前,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或各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修改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 密码修改方法:登录https://www.docsj.com/doc/1b8297764.html,——点击“网上办事大厅”——点击“个人登录”——首次登录,点击安装控件——录入个人“公积金帐号、初始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点击“同意”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预约规则》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点击“归集业务”——点击“联名卡”——点击“联名卡密码修改”——输入旧密码、新密码——点击“提交”。(公积金账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6位,身份证号最后1位为“X”的以“0”代替。) (三)办理提取业务方式 1、方式一:自8月29日起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预约9月1日后的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和各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将优先受理网上预约的业务,可减少排队等候时间。 网上预约方法:登录https://www.docsj.com/doc/1b8297764.html,——点击“网上办事大厅”——点击“个人登录”——录入个人“公积金帐号、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点击“归集业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1.提取条件: (1)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用于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贷款、离退休、调离、户籍迁移、终止劳动、支付房租、及困难职工用于支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情况时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办理购建房提取手续后两年(24个月)内,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对于按时正常还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未还清前,允许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共有人)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贷款上一年度(12个月)的还款本息总额。(4)职工申请自住住房购房贷款并正常按时还款满一年(12个月)且无逾期还款不良记录的贷款户,允许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提取公积金帐户中的余额用于提前部份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优先偿还其中公积金贷款),但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合计可提取的存储余额应达到贷款总额的25%或达到5万元以上(均按整千元计),其中借款人属夫妻单方或单身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可提取的存储余额应达到2

万5千元以上,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提取时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 (5)每个职工在一个年度(12个月)内只能申领一次,两次提取时间的间隔应当满12个月。 2.提取办理程序: (1)职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说明提取的理由; (2)填写《桐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3)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开具提取凭证,到银行开取个人存单(或直接用于结清贷款); (4)单位根据提取记账凭单记账。 3.申报资料: 除提供《桐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尚需按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及委托书。 (1)职工购买商品房(或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合同签订一年内): a. 规范化的购房合同或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深圳住房公积金专办员考试题(整理).(DOC)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专办员考试 一、判断题 1、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错) 2、在职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 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中央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按照编制管理的在 职工作人员;(对) 3、专办员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可由专办员长期保存其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错) 4、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对) 5、一次申请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时间可以超过两年。(错) 6、单位经济效益无论好不好,都不能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错)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 金账户封存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封存清册》。(错) 8、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设立申请清册》。(错) 9、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办理完毕。(错) 10、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对) 11、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 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对) 12、缴存基数调整的生效时间为当前日期,变更即时生效。(对) 13、在操作职工明细导入时,尽量选择文本格式。(对) 14、月缴额 =缴存基数 ;*; (单位比例 +个人比例),保留到元角。此规则算法应用于所有的月缴额计算。(错)集团公司一级账户下不能够建立个人账户。(对) 15、汇缴登记时汇缴截止月份不能超过比例下调期限。(对) 16、通过单位社保电脑号登陆单位缴存登记系统(错) 17、专办员的 6 项信息和专办员作为缴存职工的个人账户中的信息在系统中分别管理,没有关联。(对) 18、集中封存账户可以开户。(错) 19、所有封存职工的公积金账户均放在集中封存户中。(错) 20、原在深圳市社保局缴存过住房公积金,且未全额提取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叫存量职工。(对) 21、个人账户设立时,职工社保电脑号初期采集不到的,暂用9 个 0代替,但请记得在采集到后及时进行 个人信息变更。(对) 22、同时申请办理多项业务的,可将多项业务预约在同一时间办理,也可预约不同时间分项办理。(对) 业务没有申报也可以直接预约。(错) 23、一项业务申报成功之后并不表示业务办结,还需要预约后携带规定材料到指定的公积金网点办结。(对) 24、选择购买数字证书的单位专办员可以在网上办结全部的公积金业务。(错) 25、职工个人查询本人缴存明细可以采用数字证书登录的方式进行查询。(错) 26、专办员采用密码登录方式进行单位登录时,初始密码是专办员身份证号码后六位。(错) 27、单位专办员是否购买数字证书由单位根据业务办理需要自行决定。(对) 28、个人账户异地转入时,须先在深圳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对) 29、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必须在所选定的归集银行开立存款账户。(错) 30、一个公积金年度是指每年 6 月 30 日至下一年7 月 1 日。(错) 31、整月补缴适用于单位部分职工全部欠缴月份的部分金额补缴。(错) 32、职工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时公积金账户必须处于封存状态。(对) 33、存量职工的个人账户设立要通过先转移再启封的方式办理。(对) 34、一个职工可以设立多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错)

云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业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流程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办理流程图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 (2)所需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身份证、提取人与购房者的关系证明、云浮市内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3)提取时限:自销售不动产发票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销售不动产发票载明的金额(属分期付款的以当期合同载明的金额为限)。 2、购买二手房 (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 (2)所需材料: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身份证、提取人与购房者的关系证明、云浮市内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3)提取时限:自契税完税证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证载明的最低金额。 3、建造、翻建房(国有土地使用证) (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 (2)所需材料:所建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提取人与建房者的关系证明、云浮市内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3)提取时限: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预算费用或合计不超过30万元。 4、建造、翻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 (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 (2)所需材料:所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经乡(镇)政府乡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签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费用预算、建设工程费用支付发票等、身份证、提取人与建房者的关系证明、云浮市内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3)提取时限: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工程费用支付发票的金额。 5、大修自住住房的(牵动和拆换房屋主体构件) (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 (2)所需材料: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书、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费用预算、提取人与大修房者的关系证明、身份证、云浮市内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上预约操作指南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上预约操作指南 一、职工登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www.szzfg https://www.docsj.com/doc/1b8297764.html,,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选择“个人登录”,凭住房公积金账号和密码登录。如首次登录,需阅读《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预约规则》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选择同意后继续办理业务。 二、点击进入“提取业务办理预约”。

三、点击进入“发起预约”,选择提取原因、地区、机构以及具体网点后,页面下方将显示该网点可预约人数、已预约人数和可预约时间(上午或下午)。 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须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卡银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业务,预约时应选择发卡银行中的一家网点。 选择预约内容后,点击“提交”,系统预约成功。提交成功后,选择“确定”,则直接打印预约回单;选择“取消”,可在需要打印时进

入打印预约菜单进行打印。预约回单不强制打印,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可凭职工身份证号码或预约编号直接调出预约信息。 四、点击进入“取消预约”,职工可取消预约。

五、职工在预约成功后如需要打印预约信息,可点击进入“打印预约”。 温馨提示: 1.预约成功后,请持身份证或凭预约编号(不需要打印)到预约机构的排队机取号,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2.通过网上预约功能,可预约5个工作日内的提取业务。 3.预约机构预约人数已达最大预约人数,系统将提示“预约已满,不允许添加预约信息!”。 4.不能按预约时间前往预约机构办理提取业务的,请在预约时间前一天下午4:30分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取消该项预约。未及时取消

预约或未能在预约时间到预约机构办理业务的,在预约日后2个工作日内不能再次网上预约。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二、办理流程: 1.员工自行办理: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2.公司办理:公司于每月14日左右提交资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提取转账。(因集体提取一次性办理人员较多,银行后台操作时间较长,请安排好所有资料原件的使用时间) 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提取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广州市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一家)、相应证明材料(详见下表)。销户提取的,如已领取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对账簿原件。 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公证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死亡提取的不能由单位集体代办。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模板】

**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业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流程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办理流程图 职工携带《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到单位审核盖章。 将有关材料提交给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审批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 (2)所需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身份证、提取人与购房者的关系证明、**市内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3)提取时限:自销售不动产发票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销售不动产发票载明的金额(属分期付款的以当期合同载明的金额为限)。 2、购买二手房 (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 (2)所需材料: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身份证、提取人与购房者的关系证明、**市内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3)提取时限:自契税完税证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证载明的最低金额。 3、建造、翻建房(国有土地使用证) (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 (2)所需材料:所建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提取人与建房者的关系证明、**市内的个人银

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3)提取时限: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预算费用或合计不超过30万元。 4、建造、翻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 (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 (2)所需材料:所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经乡(镇)政府乡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签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费用预算、建设工程费用支付发票等、身份证、提取人与建房者的关系证明、**市内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3)提取时限: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工程费用支付发票的金额。 5、大修自住住房的(牵动和拆换房屋主体构件) (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 (2)所需材料: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书、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费用预算、提取人与大修房者的关系证明、身份证、**市内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业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5-07-17 15:28 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 二、办理条件 1、适用范围:此类业务仅适用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继承、赠予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或购买商铺、写字楼、车位及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独立产权的住房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2、申请人范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 3、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三、所需材料 (一)购买(一般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办理提取: 1、已办理房产证的,办理提取: (1)《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供其中一种);(2)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原件; (3)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说明:此项业务只能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 2、购买一手商品房,未办理房产证的,办理提取: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需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本市购房的提供《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原件,外市购房的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原件; (3)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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