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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标识的要求

第六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的,字体应小于相应的汉字。

第九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标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产地应当标注其种植或者养殖地所在省、市、县、乡、镇(街道)的名称。

非种植或者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能表明其来源的产地信息。

其他说明物。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按照以下规定标注公历年、月、日:

(一)植物产品标注收获日期;

(二)活畜禽标注出栏日期;

(三)生鲜肉品标注屠宰日期,其他畜禽产品标注产出日期;

(四)水产品标注起捕日期;

(五)其他产品标注包装或者销售日期。

第十二条标注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的,应当同时标明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第十三条依法获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应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未依法获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冒用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食用农产品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三章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加标识。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

个人对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可以附加标识销售。

第十六条预包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标示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

拆分包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在新包装物上重新标示。

裸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直接标示于农产品上,也可以挂牌的形式标示。

鲜活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以挂牌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标示。

第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经营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经营记录,记录食用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和销售等情况。

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

经营记录至少保存半年。

第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流通信息登记制度和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措施,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规范使用标识。积极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集体或行业自律作用,建立相应的管理公约或行业规则及档案制度,协助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酒店及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采购标识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采购档案。

第二十一条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农业、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或者投诉电话。对违反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建立经营记录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

市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标识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程现场标识管理制度

工程现场标识管理 制度 1

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仅适用于xxxx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金属结构加工、安装过程的标识管理。二标识方法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文件规定,标识可采用低应力钢印标识法,书写标识法,标签标识法,涂色标识法等。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标识,均不能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当需要时,应对标识情况作以记录,但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时, 不允许使用钢印进行标识。 a)厚度小于或等于6mm的钢材; b)不锈钢和有色材料; c)低温产品用钢; 除此之外,还可使用施工记录进行标识。三物资标识 3.1钢材的标识 3.1.1钢板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与涂色标识相结合的方法。在 2

钢板的两端用白色标识出其规格、材质、批号、厂家等,若是成捆到货,在最上一张标识。钢板在分割或打捆时进行标识移置。为区分合金钢板与普板的区别,对合金板进行色标,具体见附表-1; 3.1.2型钢同钢板标识基本一致; 3.1.3钢管标识与钢板标识方法基本一致。 3.2配件标识 3.2.1法兰标识,采用钢印、色标、标牌相结合的办法,到货法兰钢印作为原始标识,色标作为直观识别材质标识,具体色标见附表-1,库存法兰应有标签标识; 3.2.2弯头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表明规格型号、材质,为直观区分材质,用色标作为辅助标识,色标规定见附表-1; 3.2.3螺栓标识,用标签和色标相结合的方法,将颜色涂在螺栓两端具体规定见附表-1; 3.2.4其它不便直接标识配件用标签标识,材质直观区分用色标标识。 3.3其它物资本体有出厂原始的不再对其本体做重复性标识,如有出厂铭牌、出厂钢印、其它出厂标记。 3.4标识控制 1、物资的具体参数标识与材质单、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编 号一致; 2、合格证编号的具体方法; 3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有效性: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字号T | T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掌握此政策的运用,特解读如下。 政策背景 我国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其中,完善财税政策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保障措施之一,内容包括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今年7月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农产品。为落实这一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此次通知。 免税范围 《通知》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在销售本通知中规定的鲜活肉产品时,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地批发、超市及社区菜市场零售均属于免税环节。需要注意的是,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纳税人不在免税范围内。 《通知》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这意味着上述六类动物的各种肉产品组织均属于免税范围,如鸡胗、鸡爪、鸡翅中、猪蹄、肝、肺、肾脏等产品。我国税法遵循例举原则,因此,除了上述“猪、牛、羊、鸡、鸭、鹅”等产品外,其他的肉产品均没有纳入此次免税范围,如蛙等;人们生活当中习以为常认为是肉类的水产品,如鱼、虾、蟹类等,也没有纳入此次免税范围。还需要提醒的是,免税范围仅限于鲜肉、冷藏或者冷冻的肉产品,加工过的肉食、熟食不属于免税产品,如腊肉、酱制肉、扒鸡等。 《通知》还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没有例举的不属于此次免税范围,如鹌鹑蛋。加工过的蛋产品和熟食不属于免税范围,如咸蛋、松花蛋等。 《通知》特别指出,上述产品中不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

广东省农产品出口贸易现状及对策

本科生毕业论文 广东省农产品出口贸易现状及对策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Exports of Guangdong Province and Countermeasures 所在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所在班级 申请学位经济学学士 副指导教师职称 答辩时间2011年 6 月 4 日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 I I 1 引言. (1)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 1.2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1) 2 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基本情况与趋势 (2) 2.1 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基本情况 (2) 2.2 中国农产品出口趋势 (3) 3 广东省农产品出口现状 (3) 3.1 农产品出口贸易额分析 (3) 3.2 农产品出口结构特点 (4) 3.3 农产品出口的市场结构 (5) 3.4 农产品出口的地区分布 (5) 4 广东省农产品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5) 4.1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出口大宗优势品种少 (5) 4.2 出口市场集中,贸易风险大 (6) 4.3 农产品质量差,卫生检疫问题严重 (6) 4.4 绿色壁垒制约农产品的出口 (6) 4.5 人民币汇率变动,农产品进出口逆差增大 (7) 5 提升广东省农产品出口贸易竞争力的对策 (7) 5.1 加强政府对农产品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7) 5.2 积极开拓出口市场,推进市场多元化 (8) 5.3 提高农产品质量,走绿色生态农业的道路 (8) 5.4 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确保农产品符合国际市场安全要求 (9) 5.5 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农产品产业化经营 (9) 5.6 加强农业减灾工作,设立风险基金支持农产品出口 (9) 5.7 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依靠科技发展农产品 (10) 6 结束语 (10) 鸣谢 (12) 参考文献 (13)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以及出厂)保持适当标识,并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合格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 2.范围 适用于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管理。 3 .职责 3.1仓管部:负责所属区或内物料(包括原辅料、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及控制,并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各种物品的标识。 3.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与维持,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3品管部:负责组织对物料进行质量状态标识,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4 .定义 5.程序 5.1原料标识 原料、添加剂预混料、编织袋和标签等原辅料必须分区堆放,上锁存放,防止流失。原辅料进库后由仓管员编写《原料标识卡》,并挂上相应的堆头上,注明名称、供应商、数量、规格、进料日期等,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在《原料标识卡》填上质量状况和使用要求。有毒有害物资必须与形成饲料的物料隔离堆放,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性标识。 5.2.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标识 5.2.1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先经仓管员同意,查清楚相应的标识卡,确定是合格的原辅料后才能领用,根据领料情况填写《原料出库单》和《原料耗用日报表》以便追溯,注意必须填写清楚供应商、检验编号和数量等可追溯信息。 5.2.2在生产过程中,若完成上一工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物料,须挂上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下一工序,确保信息传达准确无误。 5.2.3各种返工料必须按分类要求进行归类堆放和使用。 5.2.4 从车间拉出来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在叉料方向的两侧标明品种或编号、产生原因、数量、日期和班次等内容,以防误用。 5.3 成品标识

农产品加工现行优惠政策

附件 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行扶持政策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壮大县域经济。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2〕62号)提出: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给予相关金融支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让农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制定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扶持产地农产品加工等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初加工和贮藏设施予以补助。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对示范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和推进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的新兴产业技术研发,支持农民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扶持政策,涵盖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保险、科技、用地、用电等各方面,形成合力,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以及出厂)保持适当标识,并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合格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 2 .范围 适用于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管理。 3 .职责 3.1仓管部:负责所属区或内物料(包括原辅料、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及控制,并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各种物品的标识。 3.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与维持,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3品管部:负责组织对物料进行质量状态标识,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4 .定义 无 5.程序 5.1原料标识 原料、添加剂预混料、编织袋和标签等原辅料必须分区堆放,上锁存放,防止流失。原辅料进库后由仓管员编写《原料标识卡》,并挂上相应的堆头上,注明名称、供应商、数量、规格、进料日期等,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在《原料标识卡》填上质量状况和使用要求。有毒有害物资必须与形成饲料的物料隔离堆放,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性标识。 5.2.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标识 5.2.1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先经仓管员同意,查清楚相应的标识卡,确定是合格的原辅料后才能领用,根据领料情况填写《原料出库单》和《原料耗用日报表》以便追溯,注意必须填写清楚供应商、检验编号和数量等可追溯信息。 5.2.2在生产过程中,若完成上一工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物料,须挂上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下一工序,确保信息传达准确无误。 5.2.3各种返工料必须按分类要求进行归类堆放和使用。 5.2.4 从车间拉出来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在叉料方向的两侧标明品种或编号、产生原因、数量、日期和班次等内容,以防误用。 5.3 成品标识 5.3.1饲料成品必须使用对应的包装袋包装,包装袋外要印有品名、规格、厂址、净含量、公司名称等内容。

我国农产品流通的历史与现状(非常全)

我国农产品流通的历史与现状 从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突破口对农村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先后采取了放开物价、开放农产品市场、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发展“三高”农业和外向型农业、推动农业规模和产业化经营等诸多措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也发展迅速、发生了巨大变化,个体运销户、经纪人、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国合商业组织等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流通主体共同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产品流通渠道逐步形成,农村商品流通市场日趋活跃。然而短短30多年,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却经历了西方发达国家200余年的发展历程,但是我国农产品流通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不足,与国外相比存在着相当的差距,这些问题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引言 农产品流通是指农产品由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的经济过程,主要由农产品生产、收购、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配送、流通加工、分销、信息活动等一系列运作环节组成,并在整个过程中实现了农产品保值、增值和组织目标。 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突破口,改革先后采取了放开物价、开放农产品市场、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发展“三高”农业和外向型农业、推动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等诸多措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农业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发展迅速、变化巨大,彻底改变了统购统销、统购包销的政策,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扩大,农产品流通渠道也由过去的单一型转变为多元化,形成了多渠道的流通体系及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 回顾我国建国以来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变革,大致经过了以下发展时期: 第一,统一计划购销时期(1953—1977年)。从1953年开始,农产品出现供需紧张,为控制这一局面,保障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我国农产品开始实行统购统销的流通体系。到1956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实现了对粮食的统购统销、对棉花的计划控制,农业的发展开始纳入国家计划经济的轨道。1957年,国务院进一步指出,凡属国家规定计划收购的农产品,全部由国家计划收购。其后,农产品基本上都由国营商业独家收购。1961年,中共中央文件又提出了三种收

广东省农作物品种试验办法

广东省农作物品种试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作物品种试验是品种审定、推广和结构调整的最主要依据。为了提高品种试验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使试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试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区域试验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光温敏感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生产试验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栽培技术要点。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级品种试验由省种子管理机构组织。 省种子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指定相关科研、教学、推广或管理等单位具体主持经省种子管理机构指定的农作物品种试验工作。 第五条品种试验由有区域代表性、具备试验条件、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承担。 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试验,并采取措施改善试验条件,提高试验质量; (二)指定具有农学或相近专业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文化水平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试验工作,并保持试验人员相对稳定; (三)对参试品种作出公正、准确、科学的评价,按时完成试验总结报告,并对试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市、县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品种试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试验设置 第七条品种试验点应根据农业生态条件、生产条件、耕作

制度等因素设置。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试验点根据不同作物设定。试验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试验田应当选择地势平坦,地力中上、均匀,前茬作物一致,排灌方便,无畜禽干扰,交通便利的田块。 第九条区域试验田间设计采用随机区组排列,3次重复。小区长方形,长边与肥力变化最大的方向平行,统一小区面积和种植规格。同组试验须安排在同一田块进行,具体按附录1 执行。 生产试验采用大区随机排列。大区面积为0.5亩,不设重复。同组试验原则上安排在同一田块进行,如品种太多,可安排在相邻且地力相当的两块以上田种植,但每块田均需设置对照品种。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试验田四周均应设4行以上的保护行。保护行品种采用同品种延伸。 第十条抗病性、抗逆性、光温敏感性鉴定和品质检测单位由省种子管理机构指定,并统一提供测试所需样品。 第四章参试品种 第十一条参加试验的同类型作物品种按生育期分组,每组设一个对照品种。对照品种由省品审委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标识管理规定

编号:SM-ZD-60316 标识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标识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了对产品及原辅材料进行必要的标识,防止不同产品及原辅材料的混用、误用及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以及有序规范企业的各项工作,特对企业标识做如下规范,希望各部门、车间严格按此规范制定相应的标识规定并在实施中不断寻求改进,以确保企业的各项质量得到保证。 一、原辅材料的标识 1.原辅材料在仓库内应采用挂牌标签标识,标识内容应注明名称、产地、规格。如产品自带上述标识,企业不再标识。 2.原辅材料的标签标识、规格尺寸、纸克重可自选定。 二、产品状态标识 1.印刷车间、装订车间的所有半成品都应用状态标签标识,以表明所处的状态,防止混用及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2.状态标识的分类及颜色规定: B)合格品:经检验员检验确定合格,可以转序交付的产

2020年农产品流通行业分析调研报告

2020年农产品流通行业分析调研报告 2019年12月

目录 1. 农产品流通行业概况及市场分析 (5) 1.1 农产品流通市场规模分析 (5) 1.2 中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市场驱动因素分析 (5) 1.3 农产品流通行业结构分析 (5) 1.4 农产品流通行业PEST分析 (6) 1.5 农产品流通行业特征分析 (8) 1.6 农产品流通行业国内外对比分析 (9) 2. 农产品流通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2.1 政策体系不健全 (11) 2.2 基础工作薄弱 (11) 2.3 地方认识不足,激励作用有限 (11) 2.4 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 (11) 2.5 技术相对落后 (12) 2.6 隐私安全问题 (12) 2.7 与用户的互动需不断增强 (13) 2.8 管理效率低 (14) 2.9 盈利点单一 (14) 2.10 过于依赖政府,缺乏主观能动性 (15) 2.11 法律风险 (15) 2.12 供给不足,产业化程度较低 (15) 2.13 人才问题 (16)

3. 农产品流通行业政策环境 (18) 3.1 行业政策体系趋于完善 (18) 3.2 一级市场火热,国内专利不断攀升 (18) 3.3 “十三五”期间农产品流通建设取得显著业绩 (19) 4. 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前景 (21) 4.1 中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市场规模前景预测 (21) 4.2 农产品流通进入大面积推广应用阶段 (21) 4.3 政策将会持续利好行业发展 (21) 4.4 细分化产品将会最具优势 (22) 4.5 农产品流通产业与互联网等产业融合发展机遇 (22) 4.6 农产品流通人才培养市场大、国际合作前景广阔 (23) 4.7 巨头合纵连横,行业集中趋势将更加显著 (24) 4.8 建设上升空间较大,需不断注入活力 (25) 4.9 行业发展需突破创新瓶颈 (25) 5. 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趋势 (27) 5.1 宏观机制升级 (27) 5.2 服务模式多元化 (27) 5.3 新的价格战将不可避免 (27) 5.4 社会化特征增强 (27) 5.5 信息化实施力度加大 (28) 5.6 生态化建设进一步开放 (28)

安全标识和图牌板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01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标识和图牌板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安全标识和图牌板管理制度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现场安全标识及图牌板管理,提高员工及外来人员的防范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安全标识、图牌板的需求计划、制作、设置、检查及更新等相关控制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安全标识、图牌板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各车间负责本车间安全标志、图牌板的内容设置、计划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调度室、考核办负责对安全标识、图牌板的管理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标识、图牌板需求计划 第六条各车间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标识、图牌板需更换及增设时须由各车间自行统计后,提出申请,报送调度室,调度室按计划进行审核,厂长批准后予以实施,并由调度室报送党群工作部。 第七条上级领导安排或上级部门要求,需新增加的安全标识、牌板,由调度室负责实施。 第八条人为原因造成图牌板损坏或丢失的,制作和修复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支付处理。 第九条车间临时制作和增设标识、牌板,牌板费用由责任车间自行承担。

第四章标识、图牌板制作 第十条标识、图牌板制作报送党群工作部后,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联系广告公司制作。 第十一条广告公司对标识、图牌板制作时初步确定种类、内容、规格、版面颜色等,调度室核准后,方可开始制作。 第五章标识、图牌板验收 第十二条标识、图牌板制作完成后,广告公司应将制作完成的标识、图牌板送于调度室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三条调度室通知各车间接收标识、图牌板,由各车间主任及分管安全员进行验收后按申请计划进行核对、领取。 第六章标识、图牌板张贴与设置

农产品流通的现状

农产品流通的现状、问题以及对策

(一)农产品流通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拥有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农产品流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关系到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的增收以及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水平的提升。经过多年的农业改革,我国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目前,我国农产品场供求的周期性和季节性、市场的分散性和地域性以及交易的风险性等特征突出,主要存在“卖难”“涨价”、市场信息不对称、缺乏完善的农产品预警体系、农民盲目生产、农产品流通环节多、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产品做得再好,没有推介展销的平台,也卖不出去。而这就使蔬菜与市场流通的是否合理有很大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方面当地有很好的农特产品,但是农民找不到销路,另一方面,公司的采购资源不多,而农户的种植都是分的、小规模的,这就迫切需要构建一个畅通的买卖信息渠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已由社会生产中的末端行业上升为先导行业。党中央高度重视农产品流通,要求必须强化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培育多元化、多层次的市场流通主体,构建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同时我国的农业正处在从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时期。在这一时期,农产品流通行为具有商品经济和自给经济的双重特征。从农产品流通来看,既有农产品自身的特点,又有中国过渡经济的转轨特征。因此,依据农产品特点合理组织农产品流通是实现商品流通合理分工的重要内容。目前的农产品流通还远不能够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人们在经济水平提高后对生活质量更高的要求。 (二)农产品流通存在的问题 首先农产品的特点是品种和个体间的差异显著,农产品的生产的数量和质量具有不稳定性,再者就是农产品具有季节显著时间性强的特点。 农产品流通的特点造成了农产品流通的问题。 1、在流通上表现为现货交易多,季节集中度高,产品质量检测设施重要 在农产品生产对自然条件依赖比较明显,包括土壤、气候、温度、水源等,生产的地区分布特征突出,并且季节性强,产品质量部均衡。当前我国农产品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农产品流通大多数是现货流通,进入市场往往是人货同行,采取对手交易的方式,结算用现金收付。同时,交易规模较小,季节集中度高,而且农产品绝大部分集中在夏秋两季。冬春季节虽然交易较多,但数量很少。此外,农产品质量检测、包装、储藏保鲜及加工设施、商品检疫、农药残留检测、电子结算等方面都比较落后。 2、交易规模小,参与主体多。 从生产、加工到市场销售存在着众多参与主体和组织,其中个体农户占绝大多数。在流通领域形成了一个由农民组成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贩卖大军,在实践中造成农产品流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此外,农产品流通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农户、中介、生产企业间交易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小规模、大群体的特征明显,流通过程中介环节多成本高,因组织化程度太低而不能充分发挥农产品流通的效能。

(广东省农业产业化信网)广东省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

广东省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42家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农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燕塘乳业有限公司 广东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 广东威华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山食品水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丰收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恒福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大华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新华海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翼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垦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海大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锦丰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长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国通物流城有限公司 广东瑞昌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 广州从玉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江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农牧实业公司 深圳市果菜贸易公司 深圳旭联海洋生物养殖有限公司汕头大洋(集团)公司 汕头市粮丰集团有限公司 汕头市侨丰集团有限公司 东进农牧(惠东)有限公司 东莞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太粮米业有限公司 汕尾市国泰食品有限公司 珠海市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阳江市谊林海达速冻水产有限公司湛江金岭糖业有限公司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茂名金信米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191家 广州市(15家) 1、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国家重点、花卉种植) 2、广州从玉菜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家重点、蔬菜种植加工) 3、广州市江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重点、家禽养 殖加工) 4、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重点、饲料加工) 5、广州市畜牧总公司(畜禽养殖) 6、广东东升农场有限公司(蔬菜种植加工) 7、广州江南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农产品批发市场) 8、广州市从化顺昌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农产品加工) 9、广州市珍奇味食品有限公司(农产品加工) 10、广州市百兴畜牧饲料有限公司(畜禽养殖加工) 11、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花卉种植) 12、广州力智农业有限公司(畜禽养殖) 13、广州市恒发水产有限公司(水产品加工) 14、从化市友生园林有限公司(花卉种植) 15、广州市宝生园有限公司(农产品加工) 深圳市(11家)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物料标识管理规定

物料标识管理规定版本记录

物料标识管理规定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材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直至出厂,都保持相应的标识,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确保合格的原料才能使用,合格的成品才能出厂。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产品,包括进货物资,生产过程,直至产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 3. 职责 3.1 生产部 3.1.1 负责制定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标识及检验状态标识实施严格管理,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生产部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1.2 仓库负责对所有原材料的标识控制; 3.1.3 生产车间和仓库负责对工序产品及成品的标识控制; 3.2 技术部负责产品质量跟踪活动的控制,发生需要追溯时,组织并协调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并 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 3.4 各部门应熟悉并掌握各类物品检验状态标识方法和意义,严格执行不同状态标识的规定,发现问 题及时进行追踪复查。成品仓库负责产品其标识的核对。 4.工作程序 4.1 原料仓库标识控制 4.1.1 原料仓库管理员根据《采购控制程序》进行收货,并在包装袋/桶上,用标贴的方法进行码堆标识,在检验中的原材料不贴标识或写上“待检”字样,根据原料检验报告,分别使用PASS和UNPASS 标识贴在包装袋/桶上。备料区的零头原料,可直接在所盛放的容器贴上“合格”标识及原 材料编号。根据不同物资进行分开码堆存放。 4.1.2 标识时应注明批次信息,批次编号方式为原料编号+采购批次,标识卡还应有注明原料编号、 产地、合格或到货日期、若该原料具有有效期限的,则需注明,并标明检验状态。 4.1.3 当原料被领入生产时,送料人员应在所领用的每板原料上用笔注明产品编号、生产批号、原料 名称、数量、送料日期等。 4.2 成品仓库标识控制 4.2.1 成品完工后,应在成品包装贴上批次信息,批次信息以生产指令单上为准,检验前应贴上“待检中”标识,待合格后由质量部通知产品合格,摘除“待检中”标识。 4.2.2 成品仓内经检验和试验(复检)判定合格的产品,技术部在“产品送检单”中,填写检索结果并签名。合格的存放于规定的“合格品区”内,并准予出厂;当判定不合格的成品,在没有进行适当处置之前,

最新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政策及通知

最新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政策及通知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二、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本合同适用于种子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或经销商与种植户之间进行的大额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农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单价(元) 金额(元)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水份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注:种子质量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二、卖方应提供的相关证件:卖方应出示《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所提供的农作物种子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提供相应的检疫证明。 三、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买卖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

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 1.买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2.买卖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3.申请种子检验、检疫和鉴定的,其费用由______负担。 四、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种子量的验收,采取由合同双方共同抽样过秤的办法,以实际过秤量综合计算为准,最后实行多不退、少补足的办法。 五、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种子应经过精选、加工、分级,用 _______包装,每袋标准重量为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

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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