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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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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Items and method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2008-05-26发布

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发 布 ICS 43.180 R 80

目次

前言 (1)

引言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1)

5 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4)

6 车辆唯一性认定 (4)

7 联网查询 (5)

8 线外检验 (6)

9 线内检验 (9)

10 路试检验 (13)

11 二、三轮机动车检验的补充说明 (13)

12检验结果审核和检验报告处置 (14)

13检验报告签发与资料收存 (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 (1)

附录B(规范性附录)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验检验项目 (2)

附录C(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人工检验项目 (5)

附录D(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参数计算方法 (6)

附录E(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 (7)

附录F(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1)

附录G(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 (1)

附录H(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 (1)

参考文献 (1)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的4.1~4.3、第6章、第12章的12.1~12.4及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强制性,其余均为推荐性。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第4章表1中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进行底盘输出功率测试的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的条文(如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条件具备后实施,条件不具备时暂不实施。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温州市江兴汽车检测设备厂、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俞春俊、赵德军、周向东、谢鹏鸿、周申生、陈南峰、秦东炜、于荣春、张涛、廖庆斌、张竑钧、吴云强、褚桂旸。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主要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2004)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认机动车所检项目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这说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已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行为转化为由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检验机构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的行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和监督职责也主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于2004年7月12日联合批准发布了GB7258-2004,而GA468-2004的主要制定依据是GB7258-1997,许多GB7258-2004新增的要求在GA468-2004中并没有得到反映。因此,尽快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和方法,既是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的客观要求,也是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举措之一。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确定的主要原则有:

1、参照GB7258-2004新增的技术要求,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GA468-2004的基础上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

2、明确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的不同要求,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源头管理”作用,确保国家现行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有效实施。

3、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细化检验方法和审核要求,以期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本标准列出了尾气排放的检验项目,但考虑到北京等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且国家环保总局也正酝酿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本标准规定: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确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unregistered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入境),或经有关执法部门罚没、拍卖,需领取机动车牌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其申请注册登记时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2

在用机动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power-driven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3

车辆唯一性认定 identification of vehicles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3.4

底盘动态检验 chassis operating inspection

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4 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4.1 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外)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 1,

二、三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 2。

4.2 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入境机动车进行检验时,其检验项目应覆盖表1(包括附录A和附录B,下同)和表2(包括附录A和附录C)规定的注册登记检验项目。

4.3 检验项目按属性分为否决项和建议维护项。仪器设备检验项目中,排放、制动、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轮偏和底盘输出功率为否决项,其余为建议维护项。人工检查项目的项目属性见附录B的表B.1、表B.2、表B.3和附录C的表C.1的“项目属性”栏。

1

4.4 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参照表1确定。

4.5 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另行制定。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

检验方式检验项目备注

车辆唯一性认定

①号牌号码;②车辆类型;③品牌/型号;④颜色;⑤发动机号码;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⑦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

联网查询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线外检验车辆外观检查

①车身外观;②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③

发动机舱;④驾驶室(区);⑤发动机运转状

况;⑥客车内部;⑦底盘件;⑧车轮;⑨其它。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

录B的表B.1。

底盘动态检验

①转向系;②传动系;③制动系;④仪表

和指示器。

具体检验项目见附

录B的表B.2。

线内检验

车速b车速表指示误差。

仅对最高设计车速

超过40km/h的车辆要求。排放c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

CO、HC的体积分数,过量空气系数λ。

2、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排气光吸收系数(对2001年10月1日起生

产的汽车)或滤纸式烟度值(对2001年9月30

日及该日期以前生产的汽车)。

3、低速货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滤纸式烟度值。

过量空气系数λ的

测试仅对使用闭环控制

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

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点

燃式发动机汽车进行。

采用简易工况法进

行排放测量时,检验项目

另行确定。

制动d

(含轮重)

①轮重;②左、右轮最大制动力;③制动

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④

制动协调时间;⑤车轮阻滞力;⑥驻车制动力。

制动协调时间(④)

在用滚筒式制动检验台

检验时不要求;车轮阻滞

力(⑤)仅对汽车要求。侧滑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前轴采用独立悬架

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

做评判依据。

前照灯

①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②前照灯远

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上下

偏移量);③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明暗

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

前照灯远光光束照

射位置检验仅对远光光

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

要求。

车辆底盘

①转向系;②传动系;③行驶系;④制动

系;⑤电器线路;⑥底盘其它部件。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

录B的表B.3。

功率底盘输出功率。

仅对使用年限超过

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要

求。

路试检验行车制动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或充分发出的平

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

通常只对无法上线

检验的车辆及线内检验

结果有质疑的车辆进行。驻车制动驻车制动性能。

2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续检验方式检验项目备注

路试检验车速车速表指示误差。

仅在相关管理部门有要求时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进行。

a 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

管部门公告的数据(详见附录A);

b 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不进行;

c 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d 轴荷超过检验设备允许承载能力的车辆、多轴无法上线的车辆不进行线内制动检验,应路试。

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二、三轮机动车)

检验方式检验项目备注

车辆唯一性

认定

①号牌号码;②车辆类型;③品牌/型号;④颜色;⑤发动机号码;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⑦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

联网查询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线外检验外观检查

①车辆外观;②发动机运转状况;③照明和

信号装置;④安全防护装置;⑤电器线路;⑥其

它部件。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

录C。

动态检验

①转向系;②离合器;③变速器;④传动装

置;⑤制动系。

具体检验项目见附

录C。

线内检验

车速车速表指示误差。

仅对最高设计车速

大于40km/h的车辆要求。排放b

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法排气污染物:

CO、HC的体积分数。

2、三轮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滤纸式烟度值。

制动

(含轮重)

①轮重;②各轮最大制动力;③制动力增长

全过程中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④驻车制动力。

③、④仅对三轮汽车

和正三轮摩托车要求。轮偏前后轮中心平面偏差。

仅对二轮机动车和

边三轮摩托车主车要求。前照灯

①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②前照灯远光

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上下偏移

量);③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明暗截止线

转角折点位置)。

对装用一只前照灯

的机动车只检验远光光

束发光强度,远近光光束

照射位置仅做功能性检

查;对其它机动车,前照

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检

验仅适用于远光光束能

单独调整的前照灯。

下部检查①车架;②电器线路固定;③相关部件。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

录C。

3

4

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二、三轮机动车)续

检验方式

检 验 项 目

备 注

路试检验

行车制动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

通常只对无法上线检验或线内检验结果有质疑的三轮机动车进行。

驻车制动

驻车制动性能。

a

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

部门公告的数据(详见附录A ); b

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5 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5.1 检验流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流程见图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图1所示流程适当加以调整。

图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

5.2 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5.2.1 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怠速应正常。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2.2 在用车检验时,送检人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不能提供以上证件、凭证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应予以安全技术检验。 6 车辆唯一性认定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

车辆唯一性认定工作中的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认定宜结合车辆外观检查和车辆底盘检查进行。检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长度测量工具(钢卷尺、钢直尺等)、铅锤、照明器具及称重设备。 6.1 注册登记检验

6.1.1 检验项目和要求

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认定机动车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详见附录A ),对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不合格

(建议维护)

合格 复检

车辆登记 (登录) 车辆唯一性认定 审 核

签 章

车 辆 出 站

检验资料收集归档

暂无法进行 线内检验

台试有质疑或无法线内检验车辆

送检人签字

整改或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调整/整改/修理

路试

不合格

联网 查询

线外 检验

线内 检验

合格

下同)应测算后悬,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机动车还应测算比功率,确认是否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与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等证明、凭证记载及车辆产品标牌的内容一致。对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货车、挂车还应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同时,还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6.1.2 异常情形的处理

6.1.3 发现送检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如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的,或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与相关证明、凭证记载不一致的)或非法拼装嫌疑时,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该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报告,等待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6.1.4 发现送检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后悬及整备质量、核载、比功率等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技术指标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的数据不一致时,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进口机动车除外)等信息,并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6.2 在用车检验

6.2.1 检验项目和要求

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确认是否与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及其它相关资料一致;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同时,还应检查送检机动车是否具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变更车身/车架的相关证明材料。

6.2.2 异常情形的处理

6.2.3 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一致,或者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的,或者送检机动车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情形时,此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立即终止。送检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并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报告,等待有关部门核实查处;送检机动车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书面告知车主需将车辆恢复原状后才能再次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同时将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2.4 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此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立即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并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7 联网查询

7.1 应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7.2 对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根据交通事故时送检机动车的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确定需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

7.3 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送检机动车,应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简要说明情况,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5

8 线外检验

8.1 车辆外观检查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发动机运转状况”项目除外)。

检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计、透光率计、长度测量工具、手锤、铁钩及照明器具。

8.1.1 车身外观

8.1.2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用钢直尺等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a) 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是否完好;

b) 风窗玻璃是否完好及是否张贴有镜面反光遮阳膜;

c) 车体是否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是否符合规定,车身外部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任何部件、构件是否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d) 车身(车厢)及其漆面是否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e) 货厢安装是否牢固,其栏板和底板是否规整及强度是否明显不足,装置的安全架是否完好无损;

f) 车长大于7.5m的客车是否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设置的车外顶行李架是否长度不超过车长的1/3且高度不超过300mm。

g) 车身(或车厢)外部的图形和文字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车长大于6m或总质量大于4500kg的货车、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是否喷涂有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

注: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喷涂放大牌号的车辆类型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更广时,应按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车辆类型检查车辆是否喷涂了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其车身是否按照规定标注了其使用的燃料类型;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外观制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h) 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是否影响安全驾驶;

i) 乘用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是否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

8.1.3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记录汽车是否在前风窗玻璃右上角粘贴有符合规定的整车3C标志并检查以下各项:

a) 机动车是否设置了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

b) 车身外表面易见部位是否至少装置有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c) 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是否设置了规定数量和类型的后视镜,其它机动车是否在左右至少各设置有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车前是否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镜;

d) 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m的客车的前后部是否设置了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是否设置了前保险杠;

e) 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 kg 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是否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 mm的安全架。

8.1.4 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

8.1.5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完好,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近光光形是否有明显的明暗截止线;

b) 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制动灯的发光强度是否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

c) 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

d) 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是否有明显差异;

e) 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6

其它外部灯具是否有闪烁的情形;

f)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g)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是否完好有效;

h)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是否影响GB7258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或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

8.1.6 检查机动车设置的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工作是否可靠,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其喇叭声级是否符合规定。

8.1.7 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检查其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颜色、宽度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检查其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8.1.8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重点检查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还应检查其安装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白色单元上是否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8.1.9 发动机舱

8.1.10 打开发动机罩(或翻转驾驶室),检查目视可见的发动机各系统机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蓄电池桩头与导线连接是否牢固;检查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捆扎、固定、绝缘保护等是否完好,各种管路是否完好、固定可靠。

对于使用液压制动(含液压传动离合)的汽车,目视检查储液器的液面高度及有无泄漏。

注:自1999年7月1日起出厂的使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且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若不能满足该条件,则必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8.1.11 注册登记检验时,如气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应检查在发动机易见部位是否具有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如车辆产品标牌位于发动机舱,还应检查车辆产品标牌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8.1.12 驾驶室(区)

8.1.13 记录里程表读数,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门锁及门铰链是否完好;

b) 驾驶员座椅固定是否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员座椅前后位置调节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2005年8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及2006年2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是否均配置了有效的安全带;

c)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不小于70%(必要时用透光率计检查可见光透射比);

注:风窗以外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是指驾驶员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d) 刮水器、洗涤器能否正常工作;

e) 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固定、连接是否安全、可靠,能否正常显示;

f) 折翻式驾驶室的固定是否可靠。

8.1.14 注册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

a) 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各种仪表;

b) 车辆是否设置了符合规定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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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对乘用车和货运机动车,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的乘坐人数是否与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明、凭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d) 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符合规定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的,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行驶记录仪主机外壳的易见部位是否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e)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是否有中文标注,折翻式驾驶室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是否有提醒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f) 车辆产品标牌(如位于驾驶室[区])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8.1.15 发动机运转状况

检查发动机能否正常起动;起动发动机,检查怠速运转、电源充电状况、各仪表及指示器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发动机急加速过程中及在较高转速时急松油门能否回至怠速状态和有无“回火”、“放炮”等异常状况;检查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及水温、油压指示是否正常;检查点火开关关闭后发动机能否迅速熄火;对柴油车还应检查停机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8.1.16 客车内部

8.1.17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客车座椅/卧铺的数量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内容一致,座椅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座椅扶手和卧铺护栏安装是否牢固;

b) 车厢灯、门灯能否正常工作;

c) 客车地板密封是否良好,车内行李架的安装是否牢固;

d) 客车配备的灭火器是否齐全有效、固定可靠;

e)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全出口处标注的“安全出口”字样是否完好,车内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用于击碎安全出口玻璃的专用手锤,安全门是否锁止可靠及能否正常开启。

f) 卧铺客车每个铺位的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前面护栏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的座椅及其它按照规定应安装安全带的座椅的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

8.1.18 注册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客车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大小及座椅/卧铺位的数量和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乘客通道的宽度和高度是否能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顺利通过,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8.1.19 底盘件

8.1.20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燃料箱是否固定可靠,燃料箱盖是否完好;

b) 挡泥板、牵引钩是否完好;

c) 蓄电池、蓄电池架的固定是否牢固可靠;

d) 贮气筒排污阀功能是否有效;

e) 钢板弹簧的形式、片数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裂纹和断片,安装是否紧固;

f) 200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其装备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货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是否装备了有效的侧面防护装置;

g) 汽车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是否连接可靠且装有防止车辆行驶中脱开的安全装置。

8.1.21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重点检查货车和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宽度、横截面宽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检查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强度是否具有明显不足的情形。

8.1.22 车轮

8.1.23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或量具测量:

a) 同轴两侧是否装用同一型号、规格轮胎;

b) 轮胎的型号、速度级别及胎冠花纹深度、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乘用车轮胎的胎面磨损标志是否已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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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轮胎的胎面、胎壁有无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它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d) 轮胎螺栓、半轴螺栓是否齐全、紧固。

8.1.24 若送检机动车装用轮胎的型号、速度级别不符合规定,或所装用轮胎的胎面、胎壁和胎冠花纹深度不符合规定,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应要求送检人换装符合规定的轮胎复检。若送检机动车轮胎气压不符合规定,应要求送检人将轮胎气压调整到规定气压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8.1.25 注册登记检验时,对2004年10月1日起出厂的使用小规格备胎的乘用车,检查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是否装置有能永久保持的、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的标识及标识的相关提示内容是否有中文。

8.2 底盘动态检验

起步并行驶一段距离,检验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底盘动态检验可结合其他检验方式进行。

8.2.1 转向系

检查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是否符合要求及行驶时转向是否沉重,必要时应用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检测;行驶时检查车辆是否具有自动回正能力及保持直线行驶的能力。

8.2.2 传动系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检查:

a)离合器接合是否平稳,有无异响、打滑、抖动、沉重、分离不彻底等现象;

b)变速器倒档能否锁止,换档是否正常,有无异响;

c)传动轴/链有无异响、抖动;驱动桥的主减速器和差速器有无异响。

8.2.3 制动系

以20km/h左右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初步掌握车辆制动协调时间、释放时间和有无跑偏现象。对气压制动汽车,踩下并放松制动踏板若干次,使制动气压下降至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检查低气压报警装置是否报警;对装用弹簧储能制动器的车辆,报警后起步行驶,检查在低气压时弹簧储能制动器自锁装置是否有效。

对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 的挂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检查其装备的防抱制动装置自检功能是否正常。

8.2.4 仪表和指示器

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检验员应注意观察车辆配备的各种仪表和指示器是否有异常情形。

8.3 发现否决项不合格时的处理

检验出现否决项不合格的情形时,检验员应继续进行其他线外检验项目的检验。不合格项不会影响仪器设备检验结果的,还应进行线内检验。

8.4 发现其它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情形时的处理

在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有其它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如: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没有中文;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按规定装备三角警告牌,或装备的三角警告牌在车上未妥善放置;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未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或装备的装置布局不合理、固定不可靠等),检验员应在人工检验记录单备注栏内记录不符合现象。

9 线内检验

机动车上线检验前,应对检测设备/仪器进行检查,保证其工作正常。

9.1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

9.1.1 检验设备的选择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宜在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上进行。

9.1.2 检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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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车辆正直居中驶上检验台,驱动轮停放在测速滚筒上;

b)降下举升器或放松滚筒锁止机构,必要时在非驱动轮前部加止动块(前轮驱动车使用驻车制

动);

c)当车速表指示40km/h时,测取实际车速,检验结束;

d)升起举升器或锁止滚筒,将车辆驶出检验台。

9.1.3 注意事项

a)测速时车辆前、后方及驱动轮两旁不准站立人员;

b)检验结束后,检验员不可采取任何紧急制动措施使滚筒停止转动;

c)对于不能在车速表检验台上检验的车辆,应路试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

9.2 排气污染物测量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9.3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

9.3.1 检验设备的选择

a)机动车制动性能的检验宜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或平板制动检验台进行,对于前轴驱动

的乘用车,更宜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测试。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时,制动检验台的电

气系统应能分别控制左右两组滚筒停机以测得左、右车轮的最大制动力。

b)对于部分无法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上检测的车辆(如全时四轮驱动车辆、多轴半挂车等),

应路试检验制动性能;平板制动检验台能检验时,可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

9.3.2 检验前准备

a)制动检验台滚筒(或平板)表面应清洁,没有异物及油污;

b)检验辅助器具应齐全;

c)气压制动的车辆,贮气筒压力应能保证该车各轴制动力测试完毕时,气压仍不低于起步气压

(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

d)液压制动的车辆,根据需要将踏板力计装在制动踏板上。

9.3.3 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验

a)被检车辆正直居中行驶,各轴依次停放在轮重仪上,并按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停放,分别测

出静态轮荷(轮重、制动分列式);

b)被检车辆正直居中行驶,将被测试车轮停放在滚筒上,变速器置于空档;

c)起动滚筒电机,在2s后开始采样并保持足够的采样时间(5s),测取采样过程的平均值作为阻

滞力。按附录D.1规定计算各车轮的阻滞力百分比;

d)检验员按显示屏指示在5s~8s内(或按厂家规定的速率)将制动踏板逐渐踩到底(对气压制动

车辆)或踩到制动性能检验时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测得左、右车轮制动力增长全过程的数值及左、右车轮最大制动力,并依次测试各车轴;对驻车制动轴,操纵驻车制动操纵装置,测得驻车制动力数值。按附录D.1规定计算各车轴的制动率、左右轮制动力差百分比、整车制动率、驻车制动力百分比;

e)制动检验时,如果被测试车轮在滚筒上抱死,但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的,应采用f)或g)方法

进行检验;

f)在车辆上增加足够的附加质量或相当于附加质量的作用力(在设备额定载荷以内,附加质量或

作用力应在该轴左右车轮之间对称作用,不计入轴荷)。为防止被检车辆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上后移,可在非测试车轮后方垫三角垫块或采取整车牵引的方法;

g)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制动力或按标准规定的路试方法检验制动距离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

度和制动协调时间;

h)台试检验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合格,但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点制动时车辆无明显跑偏现象的,应

换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或采用路试方法检验。

9.3.4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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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检验员将被检车辆以5km/h~10km/h的速度(或制动检验台生产厂家推荐的速度)滑行,置变

速器于空档后(对自动变速器车辆可位于“D”档),正直平稳驶上平板;

b)当被测试车轮均驶上平板时,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得各车轮的轮荷(对乘用车应为动

态轮荷)、阻滞力、最大轮制动力等数值,按照附录D.2规定计算各车轴的制动率、左右轮制

动力差百分比、整车制动率等指标;

c)重新起动车辆,待车辆驻车制动轴驶上平板时操纵驻车制动操纵装置,测得驻车制动力数值,

按照附录D.2规定计算驻车制动力百分比;

d)车辆制动停止时如被测试车轮已离开平板,则此次制动测试无效,应重新测试;

e)对制动反应迟缓的车辆,必要时应连接踏板开关信号,检验车辆制动协调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9.4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

9.4.1 检验设备的选择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的检验应在侧滑检验台上进行,侧滑检验台宜具有轮胎侧向力释放功能。

9.4.2 检验程序

将车辆正直居中驶近侧滑检验台,并使转向轮处于正中位置,在驱动状态以不高于5km/h的车速平稳通过侧滑检验台,读取最大示值。

9.4.3 注意事项

a)车辆通过侧滑检验台时,不得转动方向盘;

b)不得在侧滑检验台上制动或停车;

c)应保持侧滑检验台滑板下部的清洁,防止锈蚀或阻滞。

9.5 前照灯检验

9.5.1 检验设备的选择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及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测量应使用具备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功能的前照灯检测仪。

9.5.2 检验前仪器及车辆准备

a)检测仪受光面应清洁;

b)对手动式前照灯检测仪应检查其电池电压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c)轨道内应无杂物,使仪器移动轻便;

d)前照灯应清洁。

9.5.3 检验方法

用自动式前照灯检测仪检验时:

a)车辆沿引导线居中行驶至规定的检测距离处停止,车辆的纵向轴线应与引导线平行,如不平行,

车辆应重新停放,或采用车辆摆正装置进行拨正;

b)置变速器于空档,车辆电源处于充电状态,开启前照灯远光灯;

c)给自动式前照灯检测仪发出启动测量的指令,仪器自动搜寻被检前照灯,并测量其远光发光强

度及远光照射位置偏移值;

注: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偏移值检验仅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进行;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是指手工或通过使用专用工具能够在不影响近光光束照射角度的情况下调整远光光束照射角度的前照灯,通常情况下远近光束一体的前照灯其远光光束照射角度不能单独进行调整。

d)被检前照灯转换为近光光束,自动式前照灯检测仪自动检测其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

点)的照射位置偏移值;

e)按上述c)、d)步骤完成车辆所有前照灯的检测;

f)在对并列的前照灯(四灯制前照灯)进行检验时,应将与受检灯相邻的灯遮蔽。

用手动式前照灯检测仪检验时,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9.6 底盘输出功率测试

9.6.1 检验设备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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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盘输出功率测试应在汽车底盘测功机上进行。

9.6.2 测试前仪器及车辆准备

测试时发动机冷却水和润滑油温度应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热状态。

9.6.3 测试程序

a)将待检汽车驱动轮置于底盘测功机滚筒上,举升器下降,做好安全防护;

b)关闭空调系统等非汽车运行所必须的耗能装置,启动汽车。手动档汽车逐步加速并换至直接

档,使汽车以直接档的最低车速稳定运转;自动挡汽车挂正常行车挡起步;

c)将油门踏板踩到底,扫描最大功率点(设最大功率点速度为V P) ;

d)设定测功机按速度V P进行定速测功;

e)待汽车速度在设定的检测速度V P下稳定5s后,记录仪表显示不少于3s内的汽车底盘输出功率

值平均值;在读数期间,实际检测速度与设定检测速度的允差为±0.5km/h;

g)测试结束,车辆停车,举升器上升,车辆驶离。

9.6.4 注意事项

a)测试时车辆前方及驱动轮两旁不准站立人员。

b)在底盘测功机滚筒高速旋转时,不得在底盘测功机上急踩制动。

c)如对同一辆车连续重复测试,应用风机对准发动机部位吹风散热。

9.7 车辆底盘检查

9.7.1 待检车辆准备

车辆停放在地沟上方的指定位置,发动机停止运转。

9.7.2 转向系检查

由驾驶室操作人员配合来回转动方向盘,检查转向器固定情况(宜使用汽车悬架转向系间隙检查仪);检查转向机构各部件紧固、锁止、限位情况,检查在转向过程中有无干涉或摩擦痕迹/现象,检查各机件有无损伤和横、直拉杆是否有拼焊情况。

注:检查各部件有无损伤、管线是否固定时应使用专用手锤,以下9.7.3—9.7.7同。

9.7.3 传动系检查

a)检查变速器及分动器支架连接是否可靠;

b)检查传动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传动轴、万向节安装是否正确及中间轴承及支架有无裂纹和松旷现象;

检查有无漏油现象。

9.7.4 行驶系检查

a)检查钢板吊耳及销有无松旷;中心螺栓、U形螺栓是否紧固;检查有无车桥移位现象(必要

时用卷尺测量左、右侧轴距差值);

b)检查车架纵梁、横梁有无变形、损伤,铆钉、螺栓有无缺少或松动;

c)检查车桥与悬架之间的拉杆和导杆有无松旷和移位,检查减震器有无漏油。

9.7.5 制动系检查

a)检查制动系部件有无擅自改动;

b)检查制动主缸、轮缸、制动管路等有无漏气、漏油,制动软管有无老化;

c)检查制动系管路与其他部件有无摩擦和固定松动现象。

9.7.6 电器线路检查

检查电器导线是否布置整齐、捆扎成束、固定卡紧及线路有无破损现象;检查接头是否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是否装设绝缘套管。

9.7.7 底盘其它部件检查

a)检查发动机的固定是否可靠;

b)检查排气管、消声器是否完好,固定是否可靠;排气管口指向是否符合要求;

c)检查燃料箱、燃料管路是否固定可靠;燃料管路与其他部件有无碰擦及软管有无明显老化现象。

12

10 路试检验

10.1 行车制动

10.1.1 路试制动性能检验应在纵向坡度不大于1%、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 0.7的硬实、清洁、干燥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检验时车辆变速器应置于空档。

10.1.2 对于无法上制动检验台检验的车辆及经台架检验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的车辆,用制动距离或者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制动协调时间判定制动性能。必要时应安装踏板力计,检查达到规定制动效能时的制动踏板力是否符合标准。

10.1.3 在试验路面上,按照GB 7258划出规定的试车道的边线,被测车辆沿着试车道的中线行驶。使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进行测试时,行驶至规定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档,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量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并检查车辆有无驶出车道边线;当使用第五轮仪或非接触式速度仪进行测试时,行驶至高于规定的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档,滑行到规定的初速度时,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量车辆的制动距离和检查车辆有无驶出车道边线。

10.1.4 对已在制动检验台上检验过的车辆,制动力平衡及前轴制动率符合要求,但整车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时,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检测,对于乘用车及其它总质量不大于4500kg的汽车的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30km/h,对于其它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20km/h,急踩制动后测取MFDD及制动协调时间。

10.2 驻车制动

将车辆驶上坡度为20%(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为15%),附着系数不小于0.7(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的坡道上,按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少于5min,检验车辆的驻车制动是否符合要求。

10.3 车速表指示误差

对全时四驱车辆、具有驱动防滑控制功能的车辆等无法上线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可采用第五轮仪等仪器进行路试检验。

11 二、三轮机动车检验的补充说明

11.1 线外检验

11.1.1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时,应注意检查二、三轮机动车的前、后减振器、转向上下联板和方向把是否有变形和裂损,左右后视镜是否齐全有效,座垫、扶手(或拉带)、脚蹬和挡泥板是否齐全、牢固可靠;对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还应检查货箱前部是否安装有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至少 800 mm的安全架,并确认安全架的强度是否明显不符合要求。外观检查的其它项目参照 8.1.1 进行。

11.1.2 动态检验

车辆静止时,检验员左右转动方向把检验转向轮转动是否灵活,有无发卡和松旷现象;起步并行驶一段距离,检查离合器、变速器换档、转向、油门操纵是否正常;运行中检查传动轴/链有无异响、明显松旷现象;车速在15km/h左右时,检验制动是否正常,检查是否有漏油及操纵发卡现象。

11.2 线内检验

11.2.1 车速表指示误差

摩托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大于40km/h的轻便摩托车应进行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检验方法如下:

a)将车辆被测试车轮推上车速表检验台的前、后滚筒之间;

b)扶正方向把,启动夹紧装置夹紧非测试车轮,使被测车轮尽可能与滚筒成垂直状态;

c)启动电机逐渐加速,当车辆速度表指示值达到规定的检测速度(30km/h)时,读取车速表检

验台的数值,数值在23.6km/h~30km/h时为合格;

d)检测完毕,关闭电机,松开车轮夹紧装置,将车辆推下车速表检验台。

11.2.2 排气污染物测量

13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11.2.3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

参照 9.3 进行。

11.2.4 轮偏检验

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及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应进行轮偏检验:

a)将被检机动车推行至轮偏检测仪,并使前、后轮分别处于相应的前、后夹紧装置的中间位置;

b)使摩托车处于直线行驶的状态,轻扶方向把,启动车轮夹紧装置;

c)测取前、后轮偏移量数值(mm);

d)测试结束后,松开前、后轮夹紧装置,把被检机动车推下轮偏检测仪。

11.2.5 前照灯检验

a)将车辆停止在规定的位置;

b)保持前照灯正对检测仪,有夹紧装置的将车轮夹紧;

c)开启前照灯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车辆应处于充电状态(档位置于空档,无级变速的

车辆应实施制动);

d)对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记录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对装用两只或两只以上前照灯

的机动车,还应记录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偏移值,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

前照灯,则还应记录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偏移值。

11.2.6 下部检查

检查二、三轮机动车的车架有无明显的变形、损伤;检查电器线路固定是否完好、有效;检查排气管、消声器、燃料箱及燃料管路是否完好、固定可靠。

下部检查宜与外观检查同步进行。

12 检验结果审核和检验报告处置

12.1 全自动检测线各检测设备的检验数据应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传输、存储及判断,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检查、路试等工位的检验员应根据车辆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按照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检查等工位的不合格项目及路试、线内仪器设备检验项目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应打印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

12.2 授权签字人对检验数据应认真分析,根据检验类型(注册登记检验、在用车检验等)对检验结果逐项确认并签注整车检验评判结论,评判结论分为合格、合格(建议维护)、不合格三类:

12.2.1 送检机动车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合格的,评判结论为合格。

12.2.2 送检机动车检验项目中,所有否决项的检验结果均合格,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建议维护项小于等于6项的,评判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

12.2.3 送检机动车检验项目中,有任一否决项的检验结果不合格,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建议维护项多于6项的,评判结果为不合格。

12.2.4 项目数对人工检验项目按附录E、附录G编号计算,一个编号对应的项目包括多项检查内容时,有任一项检查内容不合格则该项目不合格;对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建议维护项按4项计算,分别为:前照灯远光偏移、前照灯近光偏移、车速表指示误差、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12.3 发现异常情况,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发现误判或对检验结果有质疑时应重新检验。

12.4 检验报告评判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时,送检人应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签字。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调修建议维护项目。

12.5 人工检验记录单格式见附录E和附录G,《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F和附录H。

13 检验报告签发与资料收存

14

13.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完毕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签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13.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妥善保管人工检验记录单(含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副本(纸质或电子档案)等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年。

15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

A.1 基本信息

制造国、制造厂名称

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

出厂日期

车身颜色

A.2 技术参数

发动机型号、排量/功率、燃料种类

外廓尺寸

货箱内部尺寸

轴数、轴距

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

总质量、整备质量

核定载质量

比功率、准牵引总质量

后轴钢板弹簧片数

转向形式

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载客人数

A.3 车辆安全装置配备情况

汽车安全带

汽车行驶记录仪

防抱制动装置(ABS)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车身反光标识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灭火器

注:车辆安全装置配备情况检查仅对按照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配备上述车辆安全装置的车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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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报告

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报告 交安委办公人员: 应公司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部门专人全面、细致的自查后,检查情况如下: 一、我部门各人员贯彻落实近日来交通事故通报、并均已领会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安全生产经常性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部落实。 二、我部门人员配备到位,各种管理制度已落实;驾驶员按期培训、均已持证上岗。 三、交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均已落实。 (一)车管人员负责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落实驾驶员年度审验制度,建立完善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时通报上级领导,根据不同季节情况提醒各单位注意行车安全。 (二)安全第一责任人和车管人员要加强车辆的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严禁驾驶员疲劳驾车,严禁驾驶员出私车,严禁驾驶员带情绪出车,严禁驾驶员带故障出车,根据车管人员的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和交通事故防范措施,合理安排车辆出行。

(三)综合办要制定详细的机械车辆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按时督促驾驶员对所驾车辆进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年度检审,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良好。 四、恶劣天气(汛期、冬季)等特殊天气防范应对措施均已健全。 (一)遇雾天、大雪等能见度低于50米、路面积雪较深、路面积冰特大暴雨、沙尘不能保证安全行车时,由恶劣天气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启动本预案,所有人员(后勤保障工作小组视情)立即到岗,所有班车暂停发班。 (二)遇雾天能见度低于100米、中雪、大雨等天气,对安全行车有较大影响时,由应急处理领导宣布启动本预案,所有以下人员(后勤保障工作小组视情)立即到岗,延迟发班或按确定的班线范围组织发班。 (三)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各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应急预案顺利实施,信息能得到及时传达应急处理总原则:安全、迅速、高效、有序。 (四)根据天气预报或天气情况,能预见次日有浓雾、积雪或路面结冰时,各车辆单位在行政一把手的安排下,提前做好次日班次安排和安全交待工作,并于次日头班车发车前到岗。

车辆安全检查工作总结.

车辆安全检查工作总结 2012-10-06 车辆安全检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市供电行业二oo五年度机动车辆管理检查考评方法工作的通知》(宣车管[2006]03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思想,按照“统一管理、相对集中、科学调度、严格考核”十六字工作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对县公司及多经公司的车辆安全管理。元月11-14日,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车管中心与安保部联合对各县公司、多经公司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从本次检查考评情况来看,各单位切实进行了深入细致车辆安全自查,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都明确了分管领导,初步建立了车辆安全管理的两个体系,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得到一定的落实,为2006年的车辆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就此次车辆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如下: 一、车辆安全管理基本情况今年以来,在车辆安全管理中各单位认真落实公司2005年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公司2005年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布署,公司系统没有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交通安全事故,交通安全整体形势较为平稳,几家县公司也相继成立了车管中心,加强了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各单位结合自身的实际,开展了一系列有声有色、行之有效的交通安全活动,有力的促进了广大驾驶员对交通安全的认识,使交通安全观念深入人心。针对今夏扬子皮卡车自燃事件,各单位及时召开了安全会议,吸取了事故教训,并及时对现有的扬子皮卡车采取了技术整改措施,确保车辆安全在控、可控、能控。在县公司车辆安全管理中,体现了一些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措施,值得其他公司借签与学习,如广德供电公司外聘驾驶员是从合法的劳动中介机构招聘来,较好地解决了劳资纠纷和麻烦,旌德供电公司为外聘人员买了保险,宁国供电公司在车辆中配备了新型、高效、携带方便的灭火器。虽然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发生重大、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不能说我们的车辆安全高枕无忧。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可以看到公司系统总体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管理薄弱。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大部分县公司及多经公司的车辆管理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车辆的派用、调度、及维修审批程序都是由总经理办公室或公司代理执行,车辆安全的规章制度、安全考核办法比较缺乏,造成车辆安全管理真空;部分成立了车管中心的县公司,由于成立时间短,管理人员对业务不熟悉,车辆安全管理观念模糊不清,不能及时制订、修订车辆管理方法和措施,给车辆安全管理带来隐患。 (二)保证车辆安全的两个体系不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车辆安全工作的基础,两个体系的健全是车辆安全重要的保障。虽然各单位都明确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由于领导对车辆安全工作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安全监督力度不够,安全监督走过场,造成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

最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

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辅助文件编号:SDYD ZD03—15 (01)作业指导书机动车人工检验批准: 编制:第1版第1次修改共3页 一、机动车人工检验 (一)、检测目的 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有关零件将不同程度地产生磨损、腐蚀、疲劳、变形、老化或因意外事故而损伤,其结果不但使技术状况逐渐变坏、动力性下降、可靠性恶化、经济性变差,而且还会影响车容市容,甚至影响行车安全。为了使车辆外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车辆的完好状况,外观、底盘检测员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外检项目进行认真检测。 (二)、判定标准 GB21861-201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 GB25990-2010 车辆尾部标识板 GB23254-2009 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 (三)、人工检验主要项目 1.车辆唯一性检查 (1)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2)车辆品牌/型号(3)车辆识别代码(或整车出厂编号) (4)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5)车辆颜色和外形 2.车俩特征参数检查 (1)外廓尺寸(2)轴距(3)整备质量(4)核定载人数(5)栏板高度(6)后轴钢

板弹簧片数(7)客车应急出口(8)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9)货厢 3.车辆外观检查 (1)车身外观(2)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3)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4)轮胎(5)号牌及号牌安装(6)加装/改装灯具 4.安全装置检查 (1)汽车安全带(2)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3)灭火器(4)行驶记录装置(5)车身反光标识(6)车辆尾部标志板(7)侧后防护装置(8)应急锤(9)急救箱(10)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11)防抱死制动装置(12)辅助制动装置(13)盘式制动器(14)紧急切断装置(15)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16)手动机械断电开关(17)副制动踏板(18)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19)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 5.联网查询车辆事故/违法信息 6.底盘动态检验 (1)转动系(2)传动系(3)制动系(4)仪表和指示器 7.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1)转动系部件(2)传动系部件(3)行驶系部件(4)制动系部件(5)其他部件 (四).检验方法 1.车辆唯一性检查 目视比对检查,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等工具;有条件时,可使用能自动识别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的仪器设备。 2.车俩特征参数检查 (1)外廓尺寸: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应使用自动测量装置 (2)轴距: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自动测量装置。 (3)整备质量:用地磅或轴(轮)重仪等装置称量 (4)核定载人数:目视检查,目测座椅宽度、深度及驾驶室内部宽度等参数偏小时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doc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 一、基本信息 号牌号码(编号):车辆类型:使用性质:里程表读数:km 车辆出厂日期年月日初次登记日期:年月日检验日期:年月日二、检验结果 序号检验项目判定序号检验项目判定 1 车辆 唯一 性 检查 ①号牌号码/车辆类型 4 安全 装置 检查 (续) ○27车辆尾部标志板 ②车辆品牌/型号○28侧后防护装置 ③车辆识别代号 (或整车出厂编号) ○29应急锤 ④发动机号码 (或电动机号码) ○30应急箱 ○31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⑤车辆颜色和外形○32防抱死制动装置 2 车辆 特征 参数 检查 ⑥外廓尺寸○33辅助制动装置 ⑦轴距○34盘式制动器 ⑧整备质量○35紧急切断装置 ⑨核定载客人数○36发动机舱制动灭火装置 ⑩核定载质量○37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11栏板高度○38副制动踏板 ○12后轴钢板弹簧片数○39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

标志牌 ○13客车应急出口○40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 ○14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41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15货厢 5 联网查询车辆事故/违法信息(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 3 车辆 外观 检查 ○16车身外观 ○17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18外部照明和信号灯具 6 底盘 动态 检验 ○42转向系○19轮胎○43传动系 ○20号牌及号牌安装○44制动系 ○21加装/改装灯具○45仪表和指示器 4 安全 装置 检查 ○22汽车安全带 7 车辆 底盘 部件 检查 ○46转向系部件○23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47传动系部件 ○24灭火器○48行驶系部件 ○25行驶记录装置○49制动系部件 ○26车身反光标识○50其它部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续) 序号不合格项(填写编号和名称)不合格项目说明备注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word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4315 校车标识 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 2676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GA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 802 机动车术语类型和定义 GA 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GA 118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检验报告和仪器设备检验表

(式样1)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使用 表G.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编号:201513××××× 检测机构地址:XX县(市、区)XX镇(街道) XX路XXX号检测机构电话:XXXX-XXXXXXXX 注1、注2、注3三个检验项目仅适用于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车辆。

(式样1)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使用 说明:1.检验结果栏目中有英文字母标记的,为要求检验的项目参数。 2.B1即驻车制动仅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车辆要求检验。 3.B2制动动态轮荷仅在使用平板制动台检验时,需打印检验参数,按左/右格式打印。 4.项目判定标记:合格为“○”;不合格为“×”;不要求检验为“—” (式样2)其他类型载客汽车使用(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除外)

表G.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201513××××× 检测机构地址:XX县(市、区)XX镇(街道)

(式样2)其他类型载客汽车使用(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除外) 注:1.前照灯检验项目中红色字体参数,仅相应条件时需检测,如四灯制、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等。 2.项目判定标记:合格为 “○”;不合格为 “×”;不要求检验为“—” (式样3)载货汽车、专用作业车使用 表G.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编号:201513×××××

检测机构地址:XX县(市、区)XX镇(街道) 注1:加载轴制动率/不平衡率仅适用于三轴及三轴以上的多轴货车(检测过渡期至2017年3月1日)。(式样3)载货汽车、专用作业车使用

注:1. 制动性能检测中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的多轴车第一轴和最后一轴不进行加载制动检验。 2. 前照灯检验项目中红色字体参数,仅相应条件时需检测,如四灯制、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等。 3. 项目判定标记:合格为“○”;不合格为“×”;不要求检验为“—” (式样4)路试车辆使用(以其他汽车类型为例) 表G.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编号:2015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超重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代号:检验日期:检验流水号:资格许可证号: 号牌(自编)号所有人 号牌种类车辆类型品牌/型号 VIN(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燃料类别 驱动型式驻车轴转向轴悬架形式 前照灯制前照灯远光光束能否单独调整 初次登记日期出厂年月里程表读数 检验类别检验项目登录员引车员 代号台试检测 项目 轮(轴)荷 (kg) 最大制动力 (10N) 过程差最大差 值点(10N)制动率(%) 不平衡 率(%) 阻滞率(%)项目 判定 单项 次数左右左右左右左右 B 制 动 * 一轴 二轴 三轴 四轴 驻车 整车 动态轮荷(左/右)(kg)1轴 - 2轴 - 3轴 - 4轴 - H 前 照 灯 项目 远光发光远光偏移近光偏移灯中心高 (mm)强度*(cd)垂直(mm/10m)水平(mm/10m)垂直(mm/10m)水平(mm/10m)左外灯 左内灯 右内灯 右外灯 X 排 放 * 高怠速 CO(%) HC(10-6) λ 怠速 CO(%) HC(10-6) 排气烟度1:2:3:平均值 S 车速表 km/h A 侧滑 m/km 路试制动性能 *制动距离平均减速度制动稳定性路试检验员人工检验项目不合格否决项(打编号)不合格建议维护项(打编号)检验员 1 车辆外观检查 2 底盘动态检验 3 车辆底盘检查 检验 结论 批准人整车判定/总检次数 备注 送检人 (签字) 单位 盖章 荆州晨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处以罚款。检验合格后请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检验合格标志,有不合格建议维护项时请及时调修车辆。1、计算公式: 一/二轴制动率=一/二轴最大制动力(左+右)÷轮重×100% 一/二轴不平衡率=一/二轴过程差最大差值点(大者-小者)÷一/二轴最大制动力中大者×100% 驻车制动率=驻车最大制动力(左+右)÷整车重(轮何(左+右))×10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检测线号:01 资格许可证号:XK2014018 一、基本信息检测类别注册登记检验 检验报告编号2011206-0039检验机构名称襄阳金华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号牌号码注006554所有人徐建林 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品牌/型号王牌牌CDW3040N 使用性质 注册登记日期2014-12-06出厂年月2014-10-08检验日 期 2014-12-06 驱动形式前驱动前照灯制2整本质 量 2600 kg 车辆识别代号 (或出厂编号)LJVN34D77ET006554 发动机号码 (或电动机号码) 00890438 二、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授权签字人 检验资料1 单位名称(盖章):襄阳金华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 司 三、人工检验结果检验员陶化敏序检验项目结果判具体不合格项目情况备注1车辆唯一性检查合格无 2联网查询合格无 3车辆特征参数检合格无 4车辆外观检查合格无

5安全装置检查合格无 6底盘动态检验合格无 7车辆底盘部件检合格无 四、仪器设备检验结果检验员唐飞序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标准限值结果判定备注8一轴制动率/不平衡率77.6/4.8≥60%/≤20%合格/合格 9二轴制动率/不平衡率71.2/4.7≥35%/≤24%合格/合格 10三轴制动率/不平衡率—/——/——/— 11四轴制动率/不平衡率—/——/——/— 12五轴制动率/不平衡率—/——/——/— 13六轴制动率/不平衡率—/——/——/— 14驻车制动率22.4≥20%合格 15整车制动率74.2≥60%合格 16前照灯左外/内灯过光30500/—≥18000cd/—合格/— 17前照灯右外/内灯过光20300/—≥18000cd/—合格/— 18前照灯左外灯远/近光0.84/0.63—/0.6~0.8H—/合格 19前照灯左内灯远/近光—/——/——/— 20前照灯右外灯远/近光0.95/0.77—/0.6~0.8H—/合格 21前照灯右内灯远/近光—/——/——/— 22前照灯总发光强度50800<225000cd合格 23车速表指示误差37.532.8~40km/h合格 24转向轮横向侧滑量0.6-5~5m/km合格 25路试制动性能--- 26路试驻国坡度性能--- 27车辆外廓尺寸——— 28整备质量——— 五、建议 备注重要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检测线号:01 资格许可证号:XK2014018 一、基本信息检测类别在用车检验 检验报告编号20170214-0127检验机构名称襄阳金华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号牌号码鄂A7AS66所有人徐琳琳

车辆安全检查

第八章车辆安全检查 车辆安全是医疗机构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车辆管理安全不仅是车辆技术性能的安全,还应包括对驾驶人员的管理,目的在于保障医疗、公务活动的需要。 检查项目:行车前安全 检查重点:车辆性能等 检查内容:1、检查车辆机油、刹车油、汽油、冷却水是否正常,是否有渗漏现象。 2、检查车辆制动系统是否完好、有效,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轮胎紧固螺丝有否松动,备胎是否完好。 3、检查车辆方向灯、刹车指示灯、照明灯、雨刮器、喇叭是否正常。 4、检查车辆转向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5、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修理,严禁“病车”出车。 6、每辆车必须备有灭火机,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期限,应掌握使用方法;车辆的警告标志牌必须随车携带。 7、冬季,水箱须放防冻液,出车前发动机必须预热5分钟方可起步。 检查项目:行车安全 检查重点:遵守交通规则等 检查内容:1、驾驶的车辆不得超过驾照范围,司机及前排乘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车门应关紧。 2、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的指挥和管理。 3、对安全行车保持高度警惕,开车思想集中,谨慎驾驶,不得与他人闲谈,不得打手机,严禁酒后驾车。 4、密切注意周围行人和车辆,情况判断要准,处理要及时,反应要快,一切从坏处想,细观察,早准备,打消侥幸心理。 5、不急躁,不抢挡,宁停三分,不争一秒,保持正确车距,不开赌气车,严禁强行超车。 6、视情况按规定时速行驶,严禁超速,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限制公里数。礼貌驾驶,不开霸王车。 7、禁闯红灯,交叉路口通过要“一慢、二看、三通过”,视线受限的转弯要“减速鸣号,靠右行”。 8、车辆下坡,严禁熄火或空挡滑行;坡度停车,要拉紧手刹,档位放在1档上,有条件还需用障碍物塞住后轮。 9、天雨路滑,视线不良,要视情况减速,尽量避免急刹车和快速转向。 10、车辆抛锚,应迅速停靠在道路右侧或应急车道内,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同时迅速报警。 11、注意休息,保证睡眠,不开疲劳车。 检查项目:停车安全 检查重点: 检查内容: 1、机动车辆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2、车辆在没有停稳以前,不准开启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试题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试题(网络维护员) 单位:姓名:_______ __ 分数:___ __ 一、填空:(每题2分共20分)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从物理分布连接形状分类,可分为星形连接网、环形网、总线网、树形连接网、 完全连接网、(交叉环形网)以及不规则形状连接网。 3、检测线常用的信号主要包括(模拟量信号)、开关量信号和数字传输。 4、从网络传输信息所采用的物理信道来分类,计算机网络可分为(有线网络)与无线 网络。 5、当前检测线的普遍安装联网控制系统,实现了检测车间内部设备的连接,并统一 控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从检测车辆进线检测到检测完毕整个过程。 6、分布式控制系统是由(主控)机、注册机、工位机及外围设备构成。 7、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基本硬件配置包括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网络设备、(数据采 集设备)、监控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 8、分布式检测系统具体可分为三层结构:检测设备层、(工位控制层)、主控调度与 数据管理层。 9、按照网络中计算机分布区域的远近分类计算机网络可分为(局域网)和广域网 10、从主机之间传输信息的基本技术或方式来看,计算机网络又可以大体分为两大 类:广播式网络和(点到点网络)。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 20分)正确请在()内划√,错误的划 X 1、峰值大于100毫伏的模拟信号传输导线长度不得超过10米。 ( X ) 2、网络系统中的网络通信电缆又称网线,通常有同轴电缆和双绞线两种。(√) 3、前照灯检测仪自身带有数字通讯接口,检测数据以数字量的方式可直接传输给计 算机。 ( √) 4、目前,双绞线可分为非屏蔽双绞线(UTP)和屏蔽双绞线(STP)。我们平时一般接触 比较多的就是STP线。 ( X )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上海租赁企业 运输事业部 车辆技术检验管理规程文件编号WYS03--2014 修改状态 1 页码第1页共5页 1.0目的 为规范车辆技术检验程序与制度,符合国家车辆技术检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海租赁企业运输事业部所属车辆。 3.0 职责 3.1驾驶员负责严格执行本规程,掌握所驾驶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检验规定。 3.2部门安全员负责监督部门所属车辆的技术检验执行情况与管理,并记录《车辆年检统计表》。 3.3部门经理负责制定与修改本规程,全面监督管理本规程的实施情况。 4.0 工作程序 4.1 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 4.1.1 载客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1.1.1载客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1.1.2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1.2 驾驶员应经常检查驾驶车辆证照有效性,必须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到期前1个月,向部门安全员提出检验申请。 上海租赁企业运输事业部文件编号WYS03--2014 修改状态 1

车辆技术检验管理规程页码第2页共5页 4.1.3 凡因工作疏漏造成所驾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超期未检,视情节扣罚驾驶员当月考核工资50~200元。 4.1.4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秉着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实行委托定点检验,统一结算的方式。 4.1.5 载客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办理程序: 4.1. 5.1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由驾驶员提出检验申请,部门开具《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并注明办理验车,并提供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及要求驾驶员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4.1. 5.2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车辆行驶证、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至委托检验站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登记。 4.1. 5.3车辆检验合格后,由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至缴费处打印单据,并办理行驶证登记及领取车辆检验合格证。 4.1. 5.4车辆检验完毕归队后,驾驶员需将车辆行驶证(包括附页)复印件交至部门安全员负责存档。 4.1.6 本规定所指委托检验机构为“上海市第二十六机动车辆检测站”。 4.2 载货汽车技术检验 4.2.1 载货汽车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下列要求检验及年审: 4.2.1.1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验车) 载货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2.1.2货运车辆等级评定检测(以下简称:评定检测) 上海租赁企业运输事业部文件编号WYS03--2014 修改状态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GB--标准宣贯试题含标准答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GB--标准宣贯试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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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GB 7258-2017标准宣贯试题 题目 一 二 三 四 总分 分数 一、填空(每题2分共20分) 1、GB 7258-2017规定: 为发动机大净功率(或 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2、GB 7258-2017规定: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等于 mm 。 3、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mm ,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 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0.8mm ;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3.2mm ,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1.6mm 。 4、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 或 。 5、 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6、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 mm ,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 7、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 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 8、所有货车( 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 大允许牵引质量)。 9、冷藏车还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 ” 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 10、 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评卷人 得分 评卷人 得分 所属部门 姓名 日期 封 线 内 不 准 答 题

最新车辆安全检查总结范文大全

车辆安全检查总结范文大全 几年来,我们紧紧围绕着事故预防、风险保障、损失控制、综合治理四大机制,不断推出新举措,牢牢绷紧安全工作这根铉,呈现出领导高度重视、员工认真努力、司机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一个网络健全、制度完善、举措适宜、保障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日趋成熟。 一、全面落实规章制度,管的细、抓的紧。 牢牢管住车辆、细致入微管住人(司机),是湖北汽运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基点,是实现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重要举措。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1、狠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决定车辆行驶的安全系数。为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装备齐全。我们制订了安全机构月检、安全专管员旬查、稽查大队不定期检查和重大节日全面检查四级管理制度。规范了二级维护制度和维护标准,按计划进行维护,确保了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XX年,我们为实现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投资二百多万兴建了华之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中心,日检潜力达百台以上,为企业挂靠车辆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技术检测,也为车辆安全运行带给了技术保证。既提高了车况,也消除了隐患,更保证了安全。[由整理]

2、抓实驾驶员安全学习培训: 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职责感、法律观念和操作技能水平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我们一向坚持驾驶员安全学习培训制度;一是严格岗前培训:凡入籍湖北汽运所属单位的车主、驾驶员都务必参加岗前培训。学习资料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要求、驾驶技术、避险潜力、维护技巧等为主。结业前进行学、术两科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二是分批次、不定期开办驾驶员学习班,以提高职责意识,强化技能水平和避险潜力为主。三是有针对性地对老违章,老肇事的司机举办强制学习班,从法律、法规到事故案例,从隐患危害到驾驶员技术进行全方位回炉。四是定期举办安全学习月活动,即在每月的第四个周五召集驾驶员集中学习,月安全学习活动由单位专管员负责召集。学习以国家重要法规、季节变换注意事项、特殊典型案例为主要资料。安全学习培训的持续开展,在驾驶员队伍中逐渐构成了讲礼貌,树风范、要安全、不违章的良好风气。高水平的操作水平及紧急避险潜力使驾驶员能做到有准备、有经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3、多层次安全宣传暖人心 安全宣传多层次、寓于服务之中,是我们的特色,也深受广大车主、驾驶员喜爱。企业《安全报》每月一期,各单位在发放时按照手到手一个不能少的要求,由安全专管员把《安全报》按时发放到每位驾驶员手中,对长期在外车辆则

车辆安全工作总结

车辆安全工作总结 篇一:车辆安全工作总结 车辆安全检查工作总结为了贯彻“集团公司对各项目车辆安全管理”会议的精神,我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各施工机组进行全面的安全自查、自检工作。我项目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 任组长,项目副经理担任副组长,全体项目部成员都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要对各机组施工人员上下班安排大客(面包车)通勤车,保证安全乘坐,严禁超载。 施工车辆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检。我项目部领导小组在薛经理组长的带领下召开了安全施工现场大会,向大家贯彻了“集 团公司对各项目车辆安全管理”的会议精神,并号召大家做好本职工作,确保现场施工车辆

及驻地生活区车辆安全顺利运行。在这次自查、自检工作中有做得好的方面也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 问题: 1、加强车辆准入管理。各机组要严把入口关,进一步严格审验车辆安全资质,各种保险, 在用车辆必须签定租赁合同,办理正式手续。这一点我项目部在各机组检查中都落实的很好。 2、加强车辆日常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 实到位。认真做好车辆检查、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参加车辆年检,未经年检的车辆不准继续 租用。各机组都存在保养不及时的现象,以后要加强车辆的保养、维修工作。 3、加强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车辆的车况及使用情

况检查,对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坚决清除出场。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车、人货混装,货车载人, 严禁超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我项目部针对这一项对各机组车辆严格进行检查,没有发现 类似问题。 4、对于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严格控制出车不允许长途出车。 5、加强司驾人员安全教育。各机组由车辆主管部门与安全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开展司驾人员安全教育,针对当地道路交通安全的状况,结 合各机组具体情况,适时、针对性地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司驶人员安全意识,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货车载人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 章行为。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一、总则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的要求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分析车辆技术状况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分析车辆技术状况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就显得越来越重要。许多车主对年检程序不了解,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触的对象也趋于多样化,这就要求安检机构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及检验流程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根据机动车检验报告对车辆当前技术状况分析,为检测不合格 的车辆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本文就结合实例根据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分析车辆技术状况。 表1一辆在用大型货车的部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注:*为否决项,若否决项不合格,则车辆检验不合格;o—合格x—不合格 首先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一轴的情况进行分析。 标准规定一轴制动率应≥60%不平衡率应≤20%.该车一轴制动率为82.8%符合安全 技术要求;不平衡率为33.3%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由此可知,一轴是由于不平衡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在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分析二轴的情况。标准规定当二轴的制动率≥60%时,不平衡率应≤24%。该车二轴制动率伟84.2%,而不平

衡率为34.2%,因而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由此可知,二轴也是由于不平衡率不符 合安全技术要求,而被判定为不合格。 于是需要对造成不平衡率偏大的原因进行分析。《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关于不平衡率的描述为:在制动力增长的全过程中,同时测得该轴 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该轴的左右最大值动力较大者比。因此,一轴的不平衡率应为过程差最大差值点数值(左轮为6790N;右轮为8330N)之差的绝对值与最大制动力数值(左轮为6790N右轮为8330N)中较大的数值 (8330N)之比,比值约为33.3%(标准规定应≤20%),因此而被判定为不合格; 二轴的不平衡率应为过程差最大差值点数值(左轮伟4990N;右轮伟7820N)之差的绝对值与最大制动力数值(左轮为5940N;右轮为8270N)中较大的数值 (8270N)之比,比值约为34.2%(标准规定不平衡率应≤24%),因而被判定为不 合格。分析检验报告,发现两轴左右轮抱死,而左右轮最大制动力相差不太大,但 左侧车轮的制动力上升的速度比右侧慢,造成上述故障。通过数据分析,判定一轴何二轴可能存在相同的问题,于是建议重点对轮缸进行检查。 经维修人员检查,发现轮缸渗油,经维修后上线复检,检测合格。 案例2

GB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 B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项目和方法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ICS 43.18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Items and method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目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5 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 6 车辆唯一性认定........................................................ 7 联网查询.............................................................. 8 线外检验.............................................................. 9 线内检验.............................................................. 10 路试检验 (13) 11 二、三轮机动车检验的补充说明 ........................................ 12 检验结果审核和检验报告处置 .......................................... 13 检验报告签发与资料收存 (1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征求意见稿)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第四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7]128号)的要求,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计划编号:20173643-Q-312)的修订工作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参加起草单位包括: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机动车辆安全鉴定检测中心(现改名为“中国安全防伪证件研制中心”)。 2019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抓紧推进“三检合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修订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标技函〔2019〕143号),明确组建新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起草组,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继续按照国家标准GB21861修订计划(计划号:20173643-Q-312)推进。 2、起草单位情况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交通科研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安全防伪证件研制中心。 3、主要工作过程 2017年12月,为配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了GB 21861标准修订计划。国家标准GB 21861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截至2019年3月,起草组先后在无锡、西安召开了5次标准修订研讨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按照2019年4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抓紧推进“三检合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修订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标技函〔2019〕143号),经相关部委推荐,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增加了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汽车学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5位专家。

车辆安全检查自查报告(共4篇)

车辆安全检查自查报告(共4篇) 车辆安全检查自查报告(共4篇) 第1篇大队车辆安全检查自查报告西区城管局监察大队车辆安全自查报告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思想,按照“统一管理.相对集中.科学调度.严格考核”工作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对监察大队的车辆安全管理。9月1日至2日,在单位对大队所有车辆进行了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单位切实进行了深入细致车辆安全自查,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了分管领导,初步建立了车辆安全管理体系,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得到一定的落实,为今年车辆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就此次车辆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如下 一.车辆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在车辆安全管理中单位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布署,大队没有发生人员责任的交通安全事故,交通安全整体形势较为平稳,加强了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单位结合自身的实际,开展了一系列有声有色.行之有效的交通安全活动,有力的促进了广大驾驶员对交通安全的认识,使交通安全观念深入人心。针对今夏成都公交车自燃事件,大队及时召开了安全会议,吸取了事故教训,并及时对现有车辆采取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在控.可控.能

控。大队在车辆中配备了新型.高效.携带方便的灭火器,防身锤。虽然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发生重大.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不能说我们的车辆安全高枕无忧。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可以看到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管理薄弱。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车辆管理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车辆的派用.调度.及维修审批程序都是由局办公室代理执行,车辆安全的规章制度.安全考核办法比较缺乏,造成车辆安全管理真空;管理人员对业务不熟悉,车辆安全管理观念模糊不清,不能及时制订.修订车辆管理方法和措施,给车辆安全管理带来隐患。 (二)保证车辆安全的体系不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车辆安全工作的基础,两个体系的健全是车辆安全重要的保障。虽然明确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由于领导对车辆安全工作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安全监督力度不够,安全监督走过场,造成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 (三)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没有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人员安全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办法没有及时完善.修订,没有切实从领导层.管理层.执行层三个层面分别抓车辆安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驾驶员不打安全带.开车接听手机等_惯性违章现象严重。 (四)安全活动和岗位技能培训缺乏。通过此次检查,发现安全活动没有按照要求定期开展,安全学_形式化,学_内容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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