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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1024、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

于重复起诉

关键词

合同纠纷案件侵权诉讼重复起诉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结论:当事人通过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因判决未能执行,胜诉一方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亦不属于请求权竞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案例:1999年5月31日,交通银行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与策裕集团公司签订了7份《交通银行承兑契约》,交通银行为策裕集团共开具了总金额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八张,约定策裕集团于15天内将上述汇票签发后划入其在交通银行开具的结算账户,为保证策裕集团还款,张行、张锦(策裕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策的弟弟)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滨江大厦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昆明市产权监理处并以未实际办理、发放的七本房产证为张行、张锦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房屋系1999年5月策裕集团公司以6500余万元向昆明大达利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达利公司)购买,大达利公司并按策裕集团公司的要求,将房屋产权申报为张行、张锦私人名下。因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并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大达利公司在仅收到策裕集团公司355万元房款的情况下,就开具了5000余万元发票给张行、张锦到昆明市产权监理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昆明市产权监理处为此出具了收件收据。因策裕集团在承兑期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就该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事宜起诉,云南高院于2001年7月19日作出了[2001]云高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除维持昆明中院的判决内容外,由张行、张锦对策裕集团应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交通银行申请执行116号判决书,昆明中院于2002年5月13日作出[2002]昆民执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裁明:“查明上述被执

行人(策裕集团、张行、张锦)均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策裕集团的财产已被我院在此之前的其他案件中执行完毕。权利人交通银行尚有14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得到清偿,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这笔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发放债权凭证。今后,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2002年5月15日昆明中院以[2002]执证字第A34号债权凭证确认“债权人交通银行、债务人策裕集团及张行、张锦”。此后,交通银行于2003年7月以侵权为由向昆明中院起诉大达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大达利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云南高院就交通银行有无诉权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理由:

首先,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原则”,判断一个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主要从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两个角度来分别予以分析,首先是当事人相同,其次是诉讼标的相同与近似。反观本案,云南高院[2001]云高民二终字第116号判决中的被告是策裕集团和张行、张锦,本案的被告是大达利公司,当事人不同。至于诉讼标的,云南高院[2001]云高民二终字第116号判决由于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终结,完全可以看成是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原告就此损失向被告主张权利,和[2001]云高民二终字第116号判决中原告要求归还贷款的诉讼标的不同。

其次,本案不属于请求权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责任竞合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原被告双方无合同关系,因此谈不上责任竞合的问题。

第三,关于双重赔偿的问题。

如果本案最终判决大达利公司承担责任,并且大达利公司也依判决承担了责任,在将来策裕集团和张锦、张行有被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会不会出现双重赔偿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可以在执行程序中

解决,即在策裕集团和张锦、张行认为交通银行的执行请求超过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在被执行之后,发现交通银行获得了额外利益,可以要求执行回转。就本案而言,策裕集团和张锦、张行恢复被执行能力的希望微乎其微,即使其恢复被执行能力,由于终审法院和执行法院都是同一家法院,对两案的情况都很了解,应当说出现超额执行和双重赔偿的可能性不大。

第四,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看,如果本案中大达利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确实给交通银行造成了损害,仅仅因为交通银行向策裕集团和张锦、张行主张过债权,即使得不到赔偿,也丧失了对大达利公司索赔的诉权,对交通银行来说显失公正,大达利公司就此免责也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

——阿依古丽、王胜全、李伟、刘小飞:《新型疑难民商事案件受理问题》(下),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06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0-70页。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1924—1926页。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案例]1 青年工人张小刚为筹办婚事,到玻璃店买了一块穿衣镜,高高兴兴地乘25路公共汽车回家。当车行驶到东风路口时,突遇豆花饭店服务员王丽用木架车拉着为饭店买的货物横穿马路,驾驶员只好紧急刹车。结果车上乘客几乎全部摔倒,张小刚的穿衣镜也被打碎,划破乘客丁旺的脸部,使其误工15天,用去医疗费322元。在解决赔偿问题时,各纺发生争执,张小刚和丁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他们应当将谁作为被告,谁作为第三人起诉? [案例]2 王忠、王金、王英、王兰、王龙和王风是同胞兄弟姐妹。其父母曾对6个子女在不同场合说过,他们老夫妻坐落在上海市新民街的房屋八间,由两个儿子各住一面,1990年和1992年其父母先后去世。1998年2月,王忠将北房三间,西北角房一间以16万元价款卖给徐小东。胞兄王金以王忠无权出卖房屋并要求继承此房为由,于同年6年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将王英、王兰、王龙和王风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徐小东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问题]1.追加王英、王兰、王风、王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正确? 2.徐小东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案例] 3 李刚和范英系夫妻,有两个儿子,一个是李贵,在工厂当工人,另一个儿子李龙在内蒙古当兵。李刚和范英夫妇生活困难,又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其子李贵给付赡养费,遭拒绝,于是以李贵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贵给付赡养费。法院在审理中询问原告,是否要当兵的儿子李龙给付赡养费,原告亦要求李龙给付赡养费。法院便把李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问题]: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4 案情:1983年尹丽君出国,将自己所有的房产四间交邻居魏复若代管,言明代管五年,期间魏复若可将房屋出租,租金归魏复若,但魏复若不可将房屋转交他人代管,也不可将房屋出卖。1989年,魏复若见尹丽君仍未回国,而他又要到南方特区去工作,于是就将四间房屋交给承租人李汉山代管,并向李汉山说明该四间房的产权是尹丽君的,不可出卖。1991年1月,李汗山未经魏复若同意,私自将这四间房以8500元的价钱卖给钱昌盛,说好钱两次付清,1991年1月钱昌盛付给了李汉山4000元,另一次待1991年6月付,钱付完办交房手续,1991年6月,李汉山收了钱昌盛的第二次钱4500元,钱昌盛要李汉山去办房屋过户手续,李汉山说,房子你先住着吧,手续待过两、三个月再办,钱昌盛不同意,坚持要马上办,李汉山说那不成。于是钱昌盛诉诸法院要求李汉山立即交房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进行过程中,尹丽君回国,得知钱昌盛、李汉山双方正在对其房屋产权问题进行诉讼,因此到法院提出主张,认为该四间房屋产权应归自己所有,并提请法院通知魏复若来参加诉讼。 [问题]:1.尹丽君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 2.魏复若需要来参加诉讼吗?如果需要,其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案例]5 案情:甲与乙是邻居,甲要砌一段墙,委托给丙,由丙包工包料保质量,甲付给丙工钱料钱800元。完工后两天,这段墙倒了并砸坏了邻居乙的财物,乙经济损失1000余元。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诉讼中,甲称墙是丙砌的,墙砌好后仅两天就倒了,属工程质量问题,应由丙来负赔偿责任,甲认为应当把丙作为被告,自己则不属于本案当事人,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问题]:1.甲的请求该不该支持? 2.丙是否应参加诉讼?为什么? [案例]6 甲以被继承人养子的身份,要求乙返还由他代管的甲的养父李明遗留的房产。被继承人李明的女儿李英认为,甲不是其父的养子,无权要求乙返还代管的

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一】 申清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__省______县人,农民,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 代理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农民,系施_________之子,籍贯与住所同施_________。 请求事项: 你院受理的施______诉施________房产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请求。 1.认定申请人为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房产权利人之一。 2.该房产分割方案中,申请人应占有三分之一份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被告系同胞兄弟。申请人______年只身到北京经营一吊炉火烧摊,______年因生意兴隆,想要扩大营业,遂叫二弟施________(本案被告)和三弟施______同来北京,共同经营一山东面食铺。______年春,兄弟三人已有可观积蓄,便议论买房以为永久居住。这时,父母来信,说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我作为长子,遂回乡侍奉父母。不久,原、被告和我以三人经营面食铺的积蓄,以被告施

_________名义买下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房产一所,即平房十间。当时,三人曾言明该房产为三人共同所有。 五十年来,我在老家待奉、安葬父母,抚育子女成人,未到北京居住;兄弟之间亦未提及分割房产一事。现原告、被告之间念及年事已高,为不给子女留下麻烦,决定分割房产;但意见未能一致,提起诉讼。申请人认为,当初购买房产之款项,有我之一份,购买之后,曾言明三人共有,现分割该房产理所应当有我一份;原告、被告在北京之基业,系由我开创,共同经营之中,我的贡献最大(有同业人员_________、______,原房主______,经纪人______,该房产老邻居_________,_________可以作证),请求分割三分之一并不为过,恳请支持。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二】 申请人:XX,男,汉族,1939年XX月XX日生,住XX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 原告XX、XX诉被告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20XX)北民初字第2262号]),申请人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事项: 1、请求准许申请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第三人民事答辩状范本-(优质文档)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第三人民事答辩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人: 住所: _ 原告: 住所: _ 被告: 地址: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 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 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原告_______因不服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_______人社工认字【_______】第_______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 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______区______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 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_____年____月____日早上_____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_______

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 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做出合理的界定,是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根据该条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征,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可能成为诉讼的第三人。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规定有各自的见解和表述。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同原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他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认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此可见,我国学者大多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 我国台湾法学界认为,所谓诉讼第三人,依各国法制及学说严格定义,系指行政诉讼主要当事人(原告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其法律上利益或权利将受到裁判影响,而于本案程序终结前参与他人系属中之诉讼程序,并为裁判既判力所及者。 德国行政诉讼法65条第1款和第2款,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的影响或者第三人与系争法律关系有关而裁判需对该第三人合一确定,可以申请或由法院传唤其参加诉讼。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法院由于诉讼结果有损于第三者权利时,依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可以吸收第三人参加诉讼。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的德国、日本更接受用与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定义第三人。 我国学者多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其中也有学者提出以诉讼结果来定义第三人,但是将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并列,没有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造成第三人定义的模糊。而且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仅强调了第三人与原告一方的关系,第三

案例:第三人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曹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灿平,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4号。 负责人:郭党怀,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永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惠广,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魏垣生,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元勋,该公司清算组成员。 上诉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5月至2005年10月间,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之间发生4笔融资业务。每笔业务具体的情况如下:1.2005年5月16日,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签署了(2005)银贷字第HD0062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自2005年5月16日至2006年5月15日。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依照合同的约定,足额发放了贷款,但合同到期后,中信银行多次催要,宝硕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2005年6月7日,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签署了(2005)银贷字第HD0063号《人民币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30万元,期限自2005年6月7日至2006年6月6日。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依照合同的约定,足额发放了贷款,但合同到期后,中信银行多次催要,宝硕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3.2005年10月21日,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签署了(2005)银贷字第HD0071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170万元,期限自2005年10月21日至2006年10月20日。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依照合同的约定,足额发放了借款。宝硕公司未能履行偿付利息之义务。4.2005年10月25日,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签署了(2005)银承字第HC0413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中信银行在收取宝硕公司30%计人民币900万元的保证金后,中信银行即对票号为01053169、01053170、01053171共计金额为3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款予以承兑,票据期限均为2005年10月25日至2006年4月25日。但在票据到期后,宝硕公司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中信银行支付剩余70%的票款计人民币2100万元。根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的约定,已形成本金为人民币2100万元的逾期贷款。二、2004年6月18日,风神公司与宝硕公司签订《互保合同》,约定互相为对方的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数额为单笔本金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整,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息标准,滞纳金、罚金不得高于本金的千分之五。担保总额不得高于人民币2亿元整。基于上述的互保合同,中信银行与风神公司于2005年5月签署了银保字第HD006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风神公司向中信银行承诺,为宝硕公司自2005年5月16日至2006年5月16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宝硕公司和风神公司未能履行还款及担保责任,中信银行于2006年7月11日向风神公司邮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通知函,要求风神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宝硕公司仍拒不偿还欠款,风神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中信银行遂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宝硕公司和风神公司偿付所欠贷款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风神公司的保证责任问题,风神公司主张中信银行明知宝硕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仍向其发放巨额贷款,并从中骗取风神公司担保,风神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从本案的实际情形分析,现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宝硕公司的财务状况已经严重恶化,但风神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中信银行明知的事实,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恶意串通骗取风神公司担保的事实成立。本案风神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基于其与宝硕公司之间的互保协议而为,其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在保证人不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担保的前提下,保证人理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综上,风神公司此项主张缺乏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据不足,不能成立,该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第三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 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 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

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也可以在辩论终结之前撤回后,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1)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始终是站在本诉当事人一方,通常是主动参加诉讼。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被告

-----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本

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 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因被答辩人诉__________ 市人民政府撤销原 ___________ 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 ________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 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一、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_________ 年从 _________ 村迁往________ ,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_______ 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________ 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__________ 市拥有住房。 二、被答辩人请求撤销_________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________ 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 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________ 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_行政法论文.doc

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_行政法论文系第三人;(三)事实关系第三人; (一)权利关系第三人 权利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 之所以把这种第三人定义务”权利关系第三人”,是因为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获得、恢复或增加某种实体性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行政主体因为行政职权争议参加诉讼,不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只有当他以”个人、组织”的身份参加诉讼时,才有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依照行政法学原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益处分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被剥夺已有某种权利的行为;二是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承担一定义务的行为。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方受到了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被行政主体处罚的一方。如果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起诉,则受害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如果受害人不服行政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则被处罚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如果只有一部分被处罚人作为原告起诉,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属权利关系第三人。 3、行政确权案件的权属争议人。如果一部分权属争议人不服行政确权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没有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权属争议人都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而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一方,属于义务关系第三人。 4、行政裁决案件中强制性补偿案件、赔偿裁决案件的一方不服 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5、行政处罚案件被处罚的利益波及人,即被处罚人租凭他人房屋、租借(租用)他人交通运输工具、播放工具等实施某种行为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的,其利益波及的人,在被处罚人不服处罚行为而向法院起诉时,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2002年) 八、(本题10分)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 解析:李有良以侵权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在甲市C区,三被告住所地分别在甲市A区、B区与L县。李有良以违约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在甲市C区。

参加诉讼申请书

参加诉讼申请书 【制作依据】 参加诉讼申请书,即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中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中第2款即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不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对他人的判决于己不利,他并没有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提出实体权利的请求。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常常是辅助本诉的一方对抗另一方。被辅助一方当事人如胜诉,则判决有利于自己;如相对方胜诉,则判决不利于自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变更诉讼理由,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和解、申请执行等。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一,他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其二,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其他当事人的制约。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等。其三,一审判决其承担义务,他对该判决不服时,可以上诉。其四,本诉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如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时,应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的,对其不发生效力。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本诉原告和被告主张实体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是对本诉当事人主张请求权,而是因为他们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属于民法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属于刑法上的或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就是说,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影响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可能对其民事权利的享有或行使,产生限制、增加或减少方面的影响。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给其带来刑法上的刑罚处罚或行政法上的行政处分,都不属于民事诉讼意义上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这种利害关系必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要产生的一种利害关系。如果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或不是法律上必然产生的利害关系,就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这种利害关系不仅仅是一种不利益关系,也可能是一种利益关系。也就是说,这种关系不仅仅是给第三人带来不利后果,也可能带来有利的后果。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利害

有第三人的民事起诉

有第三人的民事起诉状有第三人的民事起诉状格式原告:XXX 女 XX年XX月XX日出生 X族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XX 男年XX月XX日出生 X族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定。 事实与理由 (事实) (理由)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

(2)证据清单份。 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的,但有时候也会直接或间接牵涉到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而导致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所谓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是指对他人之间所争议的权利自己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既不同于原告主张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同于被告主张所享有的权利。 所谓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他人之间的诉讼一方败诉后,他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后果。 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司法实践中理解第三人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第三人是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第三人同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有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

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的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 这是第三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根本区别。 (3)第三人是在他人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 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 如果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就不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导语: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如果是因为案件原因出现了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就会出庭配合法院审理案件,但是第三人这时是需要提交答辩状的,那么,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本如何书写呢?接下来,小编整理了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大家可以阅读了解。篇一、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第三人: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XX市XX区XXXX乡XX村XX组XX号原告: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住址:XX市XX区XXXX室被告:XXXXX 地址:XX市XX中路XX号原告XXX因不服XXXX提出如下答辩:XXXXX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篇二、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

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此致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篇三、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第三人: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XX市XX区XXXX 乡XX村XX组XX号原告: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住址:XX市XX区XXXX室被告:XXXXX 地址:XX市XX中路XX号原告XXX因不服XXXX提出如下答辩:XXXXX 答辩人现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赖民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原告邵世杰与被告新疆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娜莎·曾洁及第三人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立案,申请人认为对当事人诉争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参加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诉讼请求: 1、确认邵世杰与新疆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娜莎·曾洁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及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类合同及法律文件无效; 2、恢复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原状; 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两名股东,申请人为股

东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原告向被告转让股权时未征得申请人同意,且经申请人了解,原告与被告在办理股权变更申请时伪造申请人签字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侵害了申请人的股东权利,其行为无效,据此申请人请求参加诉讼,确认原、被告股权转让行为(包括原、被告签署的相关转让类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无效,及恢复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原状的申请及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望裁准。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6年7月17日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五、(本题22分)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10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参考答案: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 区法院执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3、王莉系农村女青年,17岁有余,她到金华已一年多,靠作保姆的工资养活自己。2006年8月,经金华市某家政服务公司的介绍,到市民张华家作保姆,一日,王莉在为张家买菜时骑自行车不慎将正在路边行走的七岁儿童刘强撞伤,花去医药费等近2万元。现刘强的父母欲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张华认为,自己已再三提醒王莉自行车的车闸坏了,未修理前不可骑车上街,王莉擅自骑车上街,撞伤了人应当由她自己负责。并且王莉是家政公司介绍给自己的,家政公司对此也有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王莉则称自己无赔偿能力。因争执不下,现、刘强的父母欲提起诉讼。问:本案的当事人应如何列?分析:在本案中,原告为刘强,被告为张华,王莉不是本案的被告,家政公司也不是本案的被告。刘强的父母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其理由是:王莉受雇于张华,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工在为雇主工作时给他人

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关规定

第三人在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以上法律规定是关于诉讼第三人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第三人因此可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以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书面通知)。两者比较突出的区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一般处于辅助人的地位,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公正处理案件,因此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即无权放弃、变更或者撤销诉讼请求。除非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方

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权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即有权放弃、变更或撤销诉讼请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即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里的通知是书面通知)。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从民诉意见以上二条规定可以看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与他人之间的争议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有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成为当事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关系,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但通知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是书面通知并送达。按照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按161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导语: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如果是因为案件原因出现了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就会出庭配合法院审理案件,但是第三人这时是需要提交答辩状的,那么,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本如何书写呢?接下来,小编整理了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大家可以阅读了解。 篇一、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第三人: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XX市XX区XXXX乡XX村XX组XX号 原告: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住址:XX市XX区XXXX 室 被告:XXXXX 地址:XX市XX中路XX号 原告XXX因不服XXXX提出如下答辩:XXXXX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二、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

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篇三、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第三人: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XX市XX区XXXX乡XX村XX组XX号 原告: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住址:XX市XX区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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