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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nylaw-保险】毕欣于忠阳:2014版车险示范条款的六大变化

【junnylaw-保险】毕欣于忠阳:2014版车险示范条款的六大变化
【junnylaw-保险】毕欣于忠阳:2014版车险示范条款的六大变化

【Junnylaw-保险】毕欣、于忠阳:2014版车险示范条款的

六大变化

【编者按】2015年,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了新一版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2014版的保险条款发生了哪些变化?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本期特别邀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毕欣、于忠阳对新版示范条款作出解读。套用一句名言,只了解法律的人,其实连法律本身也不了解。如果不了解相关行业以及它的发展变化,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相关法律问题也会似是而非。当然,欢迎读者对新版条款的理解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毕竟,合同文本的解释,不仅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2015年2月3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启动了行业商业车险改革。2015年3月20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产险[2015])24号),对行业商业车险改革进行了整体部署;同日,中保协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以下简称新版条款),包括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和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5年6月1日,黑龙江、山东、青岛、

广西、陕西、重庆等6个地区正式启动第一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同年12月,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地区启

动了第二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启用之后,原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与以前的条款相比,新版条款有以下变化:

一、进一步明确了主险和附加险的关系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例,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等11个。新版条款约定,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主险,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但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二、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边界如新版条款第六条关于

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的保险责任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所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该约定对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清晰的表述: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且不在责任免除范围的,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中未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责任;无论是否在列明保险责任之列,只要在责任免除范围,都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如车损险条款中将碰撞列为保险责任,但因碰撞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轮单独损坏列入了责任免除范围。因此,由于碰撞事故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轮单独损坏时,因车轮损坏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当然,投保人可以通过投保附加险的形式扩大保险范围,对主险中未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通过附加险增加相应的保障。这样,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使用车辆的情况及个人风险偏好,自主选购自己所需的保险保障;投保的险种多,保障就多,需支付的保费也就相对多,反之亦然。又如车损险将玻璃单独破碎列入了责任免除范围,但如果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被保险人因玻璃单独破碎造成的损失,可以在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责任范围内得到赔偿。条款中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了与车损险类

似的约定方式。三、解决了车损险“高保低赔”保险纠纷问题“高保低赔”问题源于原有条款中关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保费计算方式及赔偿约定方式。如行业09版A条款约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3)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发生保险事故后,条款约定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

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例如,被保险人按新车购置价20万元投保了车损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重大损失,维修费需18万元,但根据条款约定,在新车购置价基础上扣除折旧后车辆的实际价值只有15万,保险公司最多只赔付15万。被保险人对此提出质疑,按20万投保并交缴纳了20保险金额对应的保费,18万元的损失并没有超出保险金额,为什么只能得到15万元的赔偿?对此,新版条款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费则引入了车型定价机制,即不再以保险金额作为保费计算的依据;发生保险事故赔偿时,如果发生全部损失,以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偿,并且不再扣除从起保日到事故发生日期间的车辆折旧金额。条款中第十九条约定了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的赔偿计算公式,即: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例如甲某为其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新版条款中的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起保两个月后的某日行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全损,经保险公司核实属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赔付给甲某的赔偿金额为10万元。四、确立了车损险的“代位求偿”制度及三种索赔方式的递进关系新版条款删除了关于根据驾驶人在事

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表述并约定,因第三方

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就进一步明确了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即:一是由被保险人即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索赔;二是根据《保险法》第65条

规定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受害人向其车损险承保公司申请按照“代位求偿”方式先行赔付,并将向责

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这三种索赔方式依次递进,保证受害人及时、方便、全面获得赔偿。代位求偿不是车损险唯一的索赔方式,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最适合自己的一种方式进行索赔。与此同时,代位求偿仅适用于车损险,不适用于商业车险其他险种。条款约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根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向其车损险承保公司申请代位求偿时,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一是投保了车损险且发

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是事故责任明确,被保险人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三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

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应主要提供以下索赔单证:(1)被保险人面签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及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3)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事故证明材料;(4)车辆修理费发票及维修工料明细单等损失情况证明材料;(5)被保险人亲自填写并签署的《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等。如果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责任对方关键信息且无法确认责任

对方,并坚持要求选择代位求偿方式的,保险公司应要求其在提交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前补充提交并确认。不能确认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将按照车损险条款中的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有关约定进行赔付。五、明确了“车上人员”的定义和范围09版A条款约定,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而新版条款约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同时,删除了09版A条款责任免除中“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约定。这种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车上人员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同时,根据条款约定,受害人是否属车上人员的认定时点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即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而不是损害发生时。另外,条款约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

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进一步明确了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认定标准。六、删减了部分免责事由,扩大了责任范围1.扩大了车损险列明责任范围。如新版条款将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纳入了车损险责任范围。而09版A条款将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列为车损险的责任免除。另外,新版条款在车损险的列明责任中增加了台风、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2.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或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时的保险责任。09版A条款将驾驶人以下情形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纳入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免除: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而新版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纳入了三个主险的责任免除,即将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情形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从原有条款的责任免除中删除,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3.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取得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合法的行驶证或号牌的责任免除。09版A条款将被保险机动车以下情形下的损失和费用纳入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免除:除另有约定外,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新版条款仅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情形纳入了三个主险的责任免除,即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尚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也不作为责任免除范围,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4..关于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是否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问题。09版A条款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纳入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而新版条款仅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纳入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畴。同时新版条款约定,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5.关于“自费药”能否赔付问题。09版A条款在商业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处理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该约定将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即通常所说的“自费药”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而新版条款则在责任免除中约定,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

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属责任免除,即对于“自费药”不能一概不赔,而是按照同类医疗费用的标准核定赔付。6.关于责任免除中概括性条款的调整。09版A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

情况下驾车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该约定在理赔实务中经常出现纠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责任免除条款中并未对该情形进行明确约定,当保险公司以“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作为依据进行拒赔,往往会产生较多争议和纠纷。而新版条款将该概括性条款从责任免除中进行了删除处理,以解决纠纷。09版A 条款责任免除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的约定也进行了同样的删除处理。7.关于车辆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找不到第三方时赔偿处理问题。新版条款延续了09版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上述情形,保险人将从赔付金额中扣除30%。但同时,新版条款增加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作为车损险的附加险供投保险人选择投保。如果在投保车损险的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

到第三方特约险》,则被保险人可以在此附加险项下得到本应自负的30%的赔款。

以上是新采用的新版条款的六大变化。从这些变化可知,新版条款较之旧的条款,对以往在保险理赔和司法实务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基本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对权利人的保障更为完善。但是,在车险理赔中,以下两个问题仍存疑义:一、关于主挂车连接使用时造成第三者损失赔偿问题主挂车连接使用时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如果主车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挂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如何进行赔付,在理赔实务中经常出现纠纷。尤其是2013年3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后,由于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矛盾更加突出。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主挂车商业三者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对第三者进行赔付。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商业三者险的约定进行赔付,条款约定对于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如果主车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则挂车商业三者险的公司应按照条款约定不予赔付。出现该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律对主挂车连接使用时造成第三者损失如何分摊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保险行业对于如何划分主挂车的赔偿责任

无法准确地进行界定,进而无法准确对主挂车的风险费率进行精算和厘定。二、关于起重车辆在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问题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起重车辆在吊装货物时,因吊臂折断导致货物坠落,造成被机动车、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如果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了车辆保险,起重车辆吊臂折断、其他部位损坏、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如何赔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同时,提供了《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供投保人选择投保。该扩展条款约定,扩展承保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但同时约定“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另外,条款中约定被保险车辆的本身质量缺陷属于责任免除。因此,如果被保险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商业三者险,则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如果投保车损险、商业三者险和《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则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损坏、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可以得到赔偿;但起重车辆吊臂折断不属保险责任,因为该损失是因本身质量缺陷所造成,属于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关注司法实务,鼓励案例整理注重解释立场,追求规则共识

商业车险费改百问百答

商业车险费改百问百答 商业车险费改“百问百答” 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作为商车险费改试点省区~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保险从业者或车险客户~我们有必要知道改与不改有什么差别、对客户投保有什么影响~特奉上商车费改“百问百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策及条款】 1(为什么要进行商业车险改革, 答:随着汽车保有量和投保率的快速提升~车险的覆盖面、影响力都在不断扩大~车险的价格和服务对数亿老百姓都可能产生影响。所以车险既是行业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民生问题、公共热点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调整及行业本身的变化~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一些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条款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变化、监管定位不够清晰、行业转型缺乏动力、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2012年以来~以解决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契机~中国保监会针对商业车险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开展了多轮调研。经过慎重研究~行业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2(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1 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二是拓宽保障范围。新的示范条款扩

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3.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内容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一方面强调“放开前端”~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坚持“管住后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4.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 5(修订行业示范条款的出发点是什么,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本次示范条款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创建和谐社会的立足点出 2 发~对车险产品保险责任进行了调整~对车险行业内部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进行了改造~并删除了部分容易引起纠纷的责任免除。 行业示范条款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6(示范条款修订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汽车保险与理赔重点知识

汽车保险与理赔重点知 识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汽车保险与理赔》重点知识 1、基本概念:保险利益;近因原则;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经济利害关系) 近因原则:就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机动车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1.受害人受害人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 2.第三者 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之外的与事故相关的其他人员或者车辆。 3.损失 直接损失指保险财产在遭受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起、雪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损毁的经济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 2、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 1、是双方有偿合同 2、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 3、是一种射幸合同(机会性合同) 4、是一种附和合同 5、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3、汽车保险产品种类 (一)交强险 (二)商业保险 1、基本险 (1)车辆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3)盗抢险(4)车上座位责任险 2、附加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2)自燃损失险(3)无过失责任险(4)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5)车辆停驶损失险(6)车身划痕险(7)新增设备损失险(8)不计免赔特约险。 4、汽车保险合同不能漏掉的内容 1、必读条款:细则 2、保险责任:承保范围;给付时间、条件、金额 3、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任何情况 4、客户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及时缴费;退保。 5、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6、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3)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7、保险利益的意义

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2020年(金融保险)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附件: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保险基础知识》车险理赔员试题

大专《汽车保险与理赔》试题 第一章试题 一、单选(每题2分,共20分) 1、在汽车刹车系统失灵酿成车祸而导致车毁人亡的事件中,属于风险因素的是()。( 易) A、刹车失灵 B、车祸 C、车辆毁坏 D、人员伤亡 2、按照风险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 中) A、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 B、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C、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D、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3、在社会信用中,投机风险大量存在如()等。( 中) A、买入的股票等财物有被盗的可能性 B、古董店可能遭受的火灾 C、期货市场上交易的原油的风险 D、农民的养鸡厂可能遭受的瘟疫 4、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正确的是()。( 难) A、风险识别—风险沽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B、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沽测—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C、风险评价—风险识别—风险沽测—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D、风险评价—风险沽测—风险识别—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5、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 中) A、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小的安全保障 B、以最大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C、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D、以最大的成本获得最小的安全保障 6、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为()。( 易) A、保险利益 B、经济利益 C、法律权益 D、经济权益 7、权益转让原则适用的范围是()。( 中) A、财产保险合同 B、人身保险合同 C、人寿保险合同 D、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8、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难) A、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B、引起损失发生的第一个原因 C、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D、最直接、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原因 9、丁某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房屋火灾保险,一场大火将该保险房屋全部焚毁,而火灾发生时该房屋的房价已跌至65万元,那么,丁某应得的保险金额为()。( 中) A、80万元 B、67.5万元 C、65万元 D、60万元 10、投保人将市价为150万元的财产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50万元,若一次保险事故造成实际损失为80万元,则按照比例责任分摊原则,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承担的赔款是()。(难) A、20万元和60万元 B、30万元和50万元 C、40万元和40万元 D、60万元和20万元 二、判断(每题4分,共20分) 1、人们常说的风险“无处不在,无出不有”反映 了风险的普遍性特征。()(易) 2、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称为投机风 险。()(易) 3、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是风险评价。()(中) 4、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 损失的内在的或间接的原因。()(难) 5、企业或单位自我承担风险损害后果的风险管理 方法被称为自留。()(中) 三、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24分) 1、风险(易) 2、可保风险(中) 3、保险(难) 4、权益转让原则(中) 四、简答(每题8分,共24分) 1、简述风险的组成要素及其三者之间的关系。 (易) 2、简述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中) 3、简述损失补偿原则。(难) 五、论述(共12分) 1、试论述风险与保险的关系。(中) 附:第一章试卷答案 一、单选1、A 2、D 3、C 4、A 5、D 6、A 7、A 8、D 9、C 10、A 二、判断1、正确2、错误3、错误4、正确5、正确 三、名词解释 1、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对某一事项

汽车保险基础知识

汽车保险基础知识 汽车保险是承担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汽车保险具体险种有: (1)主险 a.车辆损失险: b.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 (2)附加险 a.全车盗抢险: b.车上责任险: c.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d.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 e.车辆停驶损失险: f.白燃损失险: g.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h.不计免赔特约险。 汽车保险各险种分别承担责任 (1) 车辆损失险: 负责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自身损失的赔偿责任。 (2) 第三者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3) 全车盗抢险: 负责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期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4) 车上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5)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承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6) 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 承担保险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风挡玻璃单独破碎损失的赔偿责任。 (7) 车辆停驶损失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而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赔偿。 (8) 自燃损失险: 车辆因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以及因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这些损失由本险种负责赔偿。 (9)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未投保本险种,新增加的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太平洋保险09商业险条款

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 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代理车险业务手册(基础知识)

第一章车险知识 (1) 第一节车险基础知识 (1) 第二节车险险种介绍 (4) 第二章业务流程 (11) 第一节投保流程 (11) 第二节理赔流程 (15) 第三章营销技巧 (30) 第一节营销话术 (30) 第二节投保人应知应会 (35) 第四章问题答疑 (37) 第五章案例分析 (40)

自邮一族代办车险业务手册 第一章车险知识 第一节车险基础知识 一、车险常识 机动车辆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财产保险的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承保各种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及相关利益的损失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车辆常识 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

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等。 机动车辆按照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家庭自用客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

两用车)。 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 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 第一条本分为、。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可以选择投保全部,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车辆保险基础知识

车辆保险基础知识 一、汽车保险 1、定义 汽车保险是承担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释义 机动车是指本身具有动力装置(发动机),可以单独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并完成运载任务的车辆。 自然灾害包括有: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亦称第三者或第三方。 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举例: 某汽车驾驶员见前面有几个人在公路上慢慢行走,驾驶员预见到快速行驶可能脍发生交通事故而放慢车速,当车行驶到在路上行走的几个人身边时,其中一人突然冲向汽车自杀,驾驶员刹车不及造成死亡,驾驶员对死亡人的行为是无法预见也是可预见的,这就是意外事故。 备注 车辆保险中车辆都是指机动车。常被叫做汽车或车辆。汽车保险是财产险之一。 机动车详细种类请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二、保险合同术语 (一) 保险合同中关系到的几个“人”: 1、定义: ?保险人:是指有权经营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称第一方。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亦称第二方。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索赔权益人:即第一受益人 ?车主:车辆的所有人 2、释义: ?被保险人一般可以理解为经常开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 ?通常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个人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会产生以下两方面影响:被保险人不负 交保险费的义务,该项义务只由投保人承担,即谁投保谁交保险费; 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可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全部损失 时,则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投保人此时没此项权利。 ?如约定了索赔权益人,则保险赔款将归索赔权益人所有。在车辆保险中 一般很少出现约定索赔权益人,主要是贷款车辆会约定某某银行为索 赔权益人。不指定默认为被保险人。 ?车辆的所有人通常是个人和公司 (二) 保险合同中关系到的几笔“钱”: 1、定义: ?保费: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保额:保险金额的简称。指保险单上载明的车辆的实际投保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的最高限额。 ?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当期价格。它是投保时确定保险额的基础。 ?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的价格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N×月折旧率N为保险车辆自初次登记时开始至计算时已经过的期间(以月为单位),其中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 算 ?不足额投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 2、备注 ?保险公司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实际的损失费用培付,一旦实际理赔费 用高于保额就按照保额来赔付,因此说保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的最高限额。 ?新车购置价简单来说就是车主在投保时,在当地和他的车型相同新车 的市场价格。为车辆部分损坏时,维修和新车是一样,比如换一个零 件,肯定是换一个新的零件,所以不管使用了几年的车辆保险公司都 是要先确定该车今年的新车购置价;根据定义,同样的车型在不同地 方不同投保时间,其新车购置价不同;即使同一车型同一地方同时投 保,不同保险公司因为其内部价格系统的不同也会不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2-03-14 生效日期: 2012-03-14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文号: 各车险经营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3月14日 附件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车险基础知识

车险基础知识 为啥要购买车险? 当意外来袭时保险可以补偿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解燃眉之急。防范风险需要未雨绸缪,安定的生活才有保障!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遇到事故有车险, 绝对算是一种保障! 你知道吗,车险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是法定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条款和费率。车辆只要上路行驶,即使是异地提车尚未挂正式牌号,也必须先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投保由自己选择。 一、国家汽车强制保险费私家车强制险 第一年:5座950元,6-8座1100元 第二年:855元,990元 第三年:760元,880元 第四年:665元,770元 第五年:665元,770元 以上保费,跟出险,脱保,过户有关系,其中任意一项变化了,那样保费也会变。二、车船使用税(浙江省)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9座以下。 1、1.0升(含)以下的:180元每车 2、1.0升以上至1.6升(含):300元每车 3、1.6升以上至2.0升(含):360元每车 4、2.0升以上至2.5升:660元每车 5、2.5升以上至3.0升:1500元每车 6、3.0升以上至4.0升:3000元每车 7、4.0升以上:4500元每车 购买交强险所需资料 个人车: 1、车主身份证正、反照片。 2、行驶证正、副本照片。 单位车: 1、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行驶证照片。 二、车险包括什么 1、交强险。 2、商业车险。

主要有四个主险: ①车损险:代号A。 ②三者险:代号B。 ③车上人员责任险代号:D。 ④盗抢险G 主要有五个附加险 ①玻璃代号:F。 ②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代号X。 ③自燃代号:Z。 ④不计免赔代号:M。 公益性、强制性、广泛性。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强制性:强制承保,不能拒保。广泛性:只要是机动车,都可以承保。(机动车包括摩托车,不包括电动车)酒后驾车、故意撞人,交强险也理赔,目的是保护受害者,体现了公益性。当然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先垫付医疗费用,再立案调查情况,向司机追偿。交强险不赔的情况:碰瓷的不赔。 交强险折扣特征 分项赔偿原则:浮动费率原则(第一年不出险,第二年费率下调10%,最多下调30%,反之则反);奖优罚劣原则。 交强险能解决哪些问题?

车险基本知识

1。发生事故后应该怎么处理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答:要分双方(或多方)事故和单方事故。 双方(多方)事故:在没有人伤的情况,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较小(2000元以下),按照快事故速处理的办法,可以不必报警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双方都有责任或者无法判断责任的,可以由事故双方填写事故现场记录书,记下双方车辆的车牌号、车主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大致经过,然后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或者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如果双方同意,也可以采取最便捷的互碰自赔方式,在填写了事故现场记录书后,各自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按照最新的(09年2月1日)交强险互碰自赔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拒绝。 如果是象追尾等这样一些非常明确的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双方事故,在事故损失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时候,可以按照最早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由全责方负责在第一时间里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而不必向交警报案),在事故原地或者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等候全责方保险公司的勘察定损,最后再进行事故的损失理赔。 如果是多方事故、事故损失超过2000元,或者有人伤的情况下,都必须先报警再向保险公司报案,按照正常的事故理赔流程来处理。 单方事故: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事故不必报警,只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即可,保险公司会派勘察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并出具《勘察报告》,对于5000元以下事故,一般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后即可出具《定损报告》,确定车辆修理价格。 勘察员勘察后,认为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事故,需要报警对事故进行认定和记录,由交警到现场调查取证并出具《事故认定书》,最终根据这个认定书和勘察定损的结果进行理赔。 2。投保和理赔时需要哪些证件? 答:投保时需要的证件:行驶证、驾照和身份证(二选一,复印件即可)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非车险基础知识

非车险基础知识 一、保险基础知识 1、什么是风险?风险与保险的关系如何? 答:风险来自损失的不确定性。由于风险客观存在,即有发生损失之可能。风险管理方式包括风险转移、风险转嫁、风险规避等。保险属于风险转嫁的方式,客户通过支付保险费的财务手段,将风险转嫁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2、财产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保险行业经过长期发展积累,逐步形成了保险的4大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规定保险合同各方都应将关系到风险厘定和合同责任等信息,以最大诚信的 态度互相披露,以减少风险调查的工作量,降低交易成本; 损失补偿原则:约定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以避免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原则: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引申原则,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应有保险 利益,被保险人在出险时,对保险标的应有保险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就是对 财产具有法律确认的利益,如所有权、管理权、质押权、抵押权等; 近因原则:这是界定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基本原则,以导致事故损失最直接的原因 为准。 3、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内容有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告知是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就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保证是指对某项事的作为或不作为,分为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 --弃权就是放弃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 --禁止反言就是对放弃的权利不得再行向对方主张。 4、什么是非车险,包含哪些险种? 答:非车险是车险以外的其它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类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责任保险、意外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险等。 5、可保风险一般要满足哪几个条件? 答:(1)风险是纯粹的而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发生的,即风险发生的时间、程度、原因不确定; (3)风险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6、什么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的核保?

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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