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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

#分类号=42201d32a2400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0925

#实施时间=19900618

#失效时间=

#内容分类=城市规划

#文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

(1990年4月7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1990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

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南京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

第八条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转报国务院审批。

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每五年全面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作出报告;每十年组织修订或调整一次,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主城以外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卫星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

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主城应编制分区规划。主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

民政府审批。卫星城镇视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卫星城镇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

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县域内的详细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近期开发、改建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建规划)。建

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取得规划设计的外部条件及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修建规划。修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编制,经市规划

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本单

位的总平面布置图,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县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规划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

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

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十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相互结合。旧区改建应有步骤地向新区疏散工业

企业和人口。

第十八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规划同步建设

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保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保护具有历

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建筑和建筑群,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二十条新区开发应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卫星城镇的建设应兼顾生产和生活,按照社会化的原则统一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

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旧区改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严格控制建

筑密度。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街区和地段。

第二十二条旧区内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

业,应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无法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必须关、停、并、转或迁移。已决定迁移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

第二十三条新建或改建居住区、小区、街区,立项前须征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河湖水面、园林绿地、文物

古迹、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等规划控制范围。

第四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建设用地,系指除农田建设和小型水利建设使用土地以外

的各类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

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实施统一规划管理。

市规划管理部门管辖:

(一)市区内的所有建设用地。

(二)国家建设征用或使用县域范围内的菜地、超过三亩的耕地、超过十亩的其他

土地,以及临时使用超过二十亩的土地。

县规划管理部门管辖:

(一)国家建设征用或使用县域内不超过三亩的耕地、不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以

及临时使用不超过二十亩的土地。

(二)县域内的乡(镇)村建设用地。

前款所述用地如位于县级以上公路、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文物古迹和风景名

胜区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或者用地单位系市属以上单位的,在确定用地位置及界限前,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含临时用地),必须向市、

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和申请定点的书面报告。规划管理部

门确定其用地位置,发给定点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填报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拟用地地域的地形图。规划管理部门划

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发给建设用地准备工作通知书。(三)建设单位报送建设用地总平面设计方案。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定建

设用地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准备工作通知书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建设单

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审批建设用地手续。

第三十条城乡联营企业、乡(镇)村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按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一条征而未用或多征少用而被收回的土地如需重新安排建设,建设单位必

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使用搬迁单位的原有土地,必须报请规划管理部门重新核发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

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

限使用土地;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的,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和学校用地

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主

城以及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

其他设施。

第三十八条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比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个人建房应使用原有宅基地。严格控制扩大宅基地面积。

第五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河道、铁路、管

线等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规划管理

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对申请建设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县辖范围内的个人建房以及单位申请建设的下述

建设工程:

(一)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使用原有土地的县属以下单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原有土地的市属以上单位的

建筑面积不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建筑物;

(三)城市道路、县级以下公路、五级以下通航河道及其桥涵、码头;非过境的三

十五千伏和三十五千伏以下的电力线,以及不与市联网的其他管线工程。

个人建房和前款第(一)(二)项的建设工程如位于县级以上公路、铁路、文物古

迹和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四十二条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区辖范围内的个人建房以及单位申请建设的建筑

面积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且符合下述各条件的房屋建筑:

(一)无需划拨用地;

(二)建设单位系区属以下单位;

(三)位于现有或规划干道(路幅三十米以上)两侧五十米地带以外,以及城墙、

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河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公路、铁路、火车站、广场、码头、水源等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以外。

个人建房如位于前款第(三)项所述规划控制范围内,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

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四十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一、四十二条以外的建设工程。其中用地

面积超过三公顷的开发或改建片区,其规划方案应会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定;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要点及规划方案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拟建范

围的地形图以及书面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规划设计范围或建设位置,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二)建设单位报送拟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图或初步设计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拟建工程的施工设计图。规

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个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缴纳规划管理

费。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幢建筑物必须一次申请,审批部门必须一次审批,不得化整为

零。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是勘测设计单位在

勘测设计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的勘测设计成果,必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及规划设计要点作为其设计的依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接受。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

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人民防空、治安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取得其书面意见。

第五十条建筑物的布置必须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

度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建筑的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十一条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路幅二十米

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验灰线,经

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准的灰

线及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施工。

已按规定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十五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及四邻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拆除。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第五十六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参加重大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凡不符合规划要

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七条按规定需报送竣工资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六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六章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

第五十九条规划管理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并应

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秉公执法,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规划管理部

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实施城市规划、改善城市环境成绩显著的;

(二)忠于规划管理职守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违反本条例的建设活动,或举报规划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经调查属实的。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规划管理部门按

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规划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

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临时性工程或应该拆除的工程逾期未拆,均属违法建设。

对违法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根据其对城市规划所产生的影响

,分别给予拆除、没收、限期改正等处罚,并可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至15%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无权、越权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的,上一级规划管

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违法审批部门必须执行。

无权、越权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所涉及的建设工程,由做出违法审批

意见部门的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做

出违法审批意见的部门给予赔偿。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阻碍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应用解释。南京市规划局根据本条例制定

实施细则,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4月2日颁布

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

理工作的要求,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六十一条修改为:

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

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规划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2、删除第六十二条。以后各条序号相应调整。

3、第六十三条修改为: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

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临时性工程或应该拆除的工程逾期未拆,均属违

法建设。

对违法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根据其对城市规划所产

生的影响,分别给予拆除、没收、限期改正等处罚,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土建

工程造价3%至15%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

门给予行政处分。

4、第六十四条修改为:

无权、越权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的,上一级规划管理部

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违法审批部门

必须执行。

无权、越权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所涉及的建设工程,由做出

违法审批意见的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按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做出违法审批意见的部门给予赔偿。

5、第六十七条修改为:

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公共设施的分级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些内容

按照规划南京将形成“中心城—新城—新市镇”三级城镇体系,其中中心城由主城,东山、仙林和江北3个副城构成。新城包括龙潭新城、汤山新城、禄口新城、板桥新城、滨江新城、桥林新城、永阳新城、淳溪新城。新市镇则是指建制镇和街道所在地的集中建设地区。 都市区将形成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新城(地区)中心组成的公共活动中心体系。其中城市中心由“新街口—河西—南站地区”共同构成,承载南京区域中心城市服务职能。三个副城的设置,规划形成江北(浦口)、东山和仙林三个城市副中心,江北将“相对独立发展”。江宁规划的城市中心是在目前的凤凰港一带。仙林新市区,目前是集中主要精力在发展大学城片区,而预留的城市中心是百水桥一带。江北新城的城市中心,则不是在珠江镇,而是位于石佛寺一带,这是江北新城的一个滨江城市中心 【南京构建城际交通圈,两小时通达长三角中心城市】南京交通将构建以“2133、3155”为畅达目标,“2133”是指长三角中心城市2小时内通达;南京都市圈1小时通达;都市区通勤交通3刻钟(45分钟)通达;主城内30分钟通达。“3155”是指城市任意一点驱车15分钟上快速路、高速公路,市域所有规划村(或集中居民点)15分钟内能通达国省干线公路网;城市居民步行5分钟内可达公交、地铁车站。【将建成16条过江通道、16条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道路上,南京将规划形成“井字三环、轴向放射、组团快联”的城市快速路系统。同时将规划有16条过江通道,建成16条城市轨道交通线。 【南京规划提升公共服务】[仙林江北江宁都有三级医院] [步行8分钟到社区中心][打造30处地区商贸中心][9大片区集中供热] 南京在文化设施上建立五级文化设施体系,及市级文化设施集聚区、市级文化设施副中心、地区(新城)级文化设施中心、社区(新市镇)级文化设施中心、基层社区(村)级文化设施中心。 教育设施上,将把幼儿园服务半径控制在250米足有,小学服务半径控制在500米左右,初中服务半径控制在1000米左右。 医疗卫生方面,将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同时在仙林和江北两个副城中心各建一所三级医院,河西将增设一所三级医院,江宁也将扩建一家三级医院。实现三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覆盖向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辐射的功能。在保障设施方面也将全面发展。 主城划分5大片区重点发展服务业。产业布局上,现代服务业主要在主城发展,重点发展金融保险、商贸商务、信息服务、软件研发、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 主城将形成四大服务产业聚集区,分别是老城服务业集聚区,河西服务业集聚区,南部新城服务业集聚区,北部新城服务业集聚区。 主城外结合副城和新城,以产业园区为载体,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精细化工、钢铁、航空物流以及高新技术等产业,并规划引导形成十二个先进制造业板块。 1、南京的城市性质与定位是什么 南京的城市性质被定位为“著名古都,江苏省省会,长三角承东启西的重要中心城市”;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江苏(南京)-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 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 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 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最新《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

用地边界及坐标(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区域)、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 (二)建筑单体实测图 1.竣工剖面、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2.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地下空间的平面、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 (三)面积测算 1.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集中绿地面积; 2.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成果填写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3.折算面积:比对核准图,确定建筑工程超面积、超层高、超尺寸、超比例情况,制作建筑工程超建建筑面积折算表。 (四)配套市政管线 测量管线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图等。(五)与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 1.依据面积测算结果,比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制作建筑工程竣工测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比较表。2.与核准图不一致地方的以云线标注。 (六)对建筑工程验线成果报告的复核结论 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20米)的,视为验线成果报告合格。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当铺设到位,且尚未覆土。

2019-2020年整理全国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汇编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2004年6月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与下放部分商品与服务价格得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得《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得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得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得调整系数。 三、外资与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得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得《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得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得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得20%作为定金;规划设

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得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 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中等城市、小城市得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得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得,按总体规划设计费得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与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得,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得,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分区规划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进行得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得规划,按照城市新区计费。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试谈南京总体城市规划

南京总体城市规划 指导思想: 1、立足宏观战略的思考; 2、体现区域发展的思路; 3、坚持空间布局规划与经济发展协同的理念; 4、表达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宗旨; 5、妥善处理好弹性和刚性的关系; 6、妥善处理好长远与近期、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规划范围和期限: 现行总体规划规划期为2010年(近期2000年),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现行总体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南京都市圈—主城,本次规划调整对此没有修改。市域以及主城范围也没有改变,仅对南京都市圈作局部调整:鉴于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把以南京为核心的宁镇扬地区称为“南京都市圈”,本次规划调整把现行总体规划中的“南京都市圈”改称“都市发展区”。都市发展区范围根据乡镇行政区划撤并,以乡镇为完整单位作了局部调整。 南京城市概况 一、自然地理概况 南京市位于北纬33゜31′,东经118゜47′,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夏热冬冷,春秋短暂,雨量集中,历年平均气温16゜C,主导风向夏半年为西南风,冬半年为东北风。

南京地处我国东西水运大动脉长江与南北陆运大动脉京沪铁路的交汇点,素有“东南门户,南北咽喉”之称。南京境内绵亘着宁镇山脉西段,城东钟山若长龙蟠绕,城西石头山似猛虎雄据,故有“钟山龙蟠,石城虎踞”之说。万里长江自西向南滚滚而来,折向东去;秦淮、金川两河蜿蜒城中;玄武、莫愁两湖依偎东西山水之间,气势雄浑而景色秀美。 二、城市性质 南京是著名古都,江苏省省会,长江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 南京为我国六大古都之一,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南京的规划和建设要继承古都历史精华,创造融古都风貌与现代文明于一体的城市特色。 南京是江苏省省会,也是该省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要保证省级管理职能的顺利行使,并形成省内最发达的金融、贸易、信息中心和科教文化对外交往中心。 南京作为长江流域四大中心城市和长江三角洲西部枢纽城市,要充分发挥沿江、近海的优势,增强跨省域的辐射功能和吸引力。 三、城市规模 1、人口规模 ?全市总人口2010年为680万左右,远景按1000万人口预留,城镇人口2010年为520万左右,远景按870万左右预留。 ?都市发展区总人口2010年为530万左右,远景按800万左右预留。都市发展区城镇人口2010年为450万左右,远景按740万左右预留。 ?主城人口2010年控制在300万以内,远景下降到260万以内。 2、用地规模 主城城市建设用地为243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2010年为81平方米,远景为93平方米。新市区、新城和重点镇人均建设用地按100平方米左右安排。 四、主城功能布局特征 主城布局以河流、铁路、城墙等为自然边界。分为东、西、南、北、中五个片区。以明城墙围合的主体中片(旧城)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强调环境品质的提升和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东、西、南、北四片区要在继续保持原区特色的同时,加强设施配套和功能完善,形成居住就业相对平衡,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综合性片区。 西片是主城的重要新区,具有以商务、体育、文化等功能为主的新城区的中心功能;居住与新业相协调的中高档居住区的功能;以滨江风貌为特色的主城西部休闲游览功能。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农村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其中,工业企业应进入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新建村民住宅应在规划布点村庄集中建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管理机构,保障规划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规划意见: (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第八条申请办理规划意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村(社区)委员会意见、拟选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和其他指定图件,并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出具初审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规划意见。规划意见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意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九条规划意见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查意见。逾期未取得的,该规划意见自行失效。 第十条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集中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条件(办理规划意见时已领取规划条件的除外),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规划条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二)使用集体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条件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逾期未申报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

附件: “生命线杯”2018年年会论文集获奖名单 青年科技创新奖(1篇) 空间管控视角下的老城区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法探索(刘江涛) 一等奖(空缺) 二等奖(4篇) 合肥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制的探索与实践(李彬,黄北新,曹必滕,应晓路)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综合评价体系研究(解智强,翟振岗,刘克会) 地下管线规划编制技术难题与策略探讨-以深圳市为例(刘瑶,姜科,刘应明)城市道路塌陷成因分析与对策(刘春明) 三等奖(8篇): 基于本体的城市地下管网语义模型(周京春) 基于Genius World的智慧管廊管理系统建设初探(张月香) 基于规则和模型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和质量控制方法研究(刘光媛,范桂芳) 地下管线数据升级的理念及整体技术(葛如冰,丘广新王清泉) 武汉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信息化管理研究与实践(谭仁春,何伟) 大埋深非开挖管线精探技术应用研究(胡绕,王水强,王胜昌) 供水管网分区管理模式应用实践和前景分析(忻盛沛) 钻孔瞬变电磁法与跨孔电阻率法CT在大埋深燃气管道精确定深中的

应用(余森林,刘文伍,鞠建荣,田庆福) 优秀论文(12篇): BIM技术在市政建设和管理中智能应用—以上海市世博会地区会展及商务区A片区地下市政空间建设为例(皋思琴,杨朝东,黄浩,姜晓东) 基于Mongodb以及GIS的海量探地雷达数据存取研究(郑睿博, 潘雅静)城市大规模管线普查项目的质量控制方法(陈法超,许兆刚) 城市地下空间普查工作中的质量控制方法与实践(解智强,洪涛,张君华,周海彬,高忠) 从南宁排水管网专项普查项目总结城市防涝治污经验(应成录) 地下综合管线大数据在城市管网综合规划中的应用研究(刘光媛,袁博)基于运维对综合管廊团队及运维费用的探讨(王建中,王令) 建立地下管线动态更新系统机制后的问题梳理与探讨—以南京市浦口区地下管线管理模式为例(鲁邦勇,李兴启、李贵川、王鹏) 基于SuperMap iObjects的兰州市道路地下安全预警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周运彬)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探查工作实践—以温州施工场地管线探查为例(朱博,郭俊) 水听式传感技术在塑料管线测漏中的应用(王雨夕,森山健一,铃木贤一,加治克宏) 漏水检测中的干扰噪声及其控制(陈博)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

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八条市区、县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机院在全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客户委托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咨询,拟定以下收费标准,供业内及客户参考。 一、城市总体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每个(原标准10;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镇群规划 三、城乡统筹规划 四、分区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五、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两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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