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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法治化路径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法治化路径

赵昕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整合了现有分散的监察资源,有效地推动了反腐败事业的进行。监察体制的改革亦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将监察权的运行置于现有法律框架之下,是当前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本文从监察制度设立的缘起出发,系统分析了监察权运行过程中的挑战与困境,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实现监察体系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建议,寻求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化治理路径,以期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奉上绵薄之力。

[关键词]监察体制;监察权;宪法;法治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566(2017)05-0113-06

国家权力的有效合法运行是人民权益保障的根基,而“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则是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下高效运作的基础。自新中国成立,我国监察制度就在不断更新完善,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作为党的重要工作任务被提上日程,反腐工作实现突出成效。而反腐的核心在于治本,表面上的严抓狠打对于根治腐败显效甚微。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从体制、制度建设上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发展的进程。同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部署改革试点工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涉及国家机关的设定、国家权力的划分。

同时也是对腐败问题的有效治理,监察对象要实现全覆盖,防止“灯下黑”。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地区先行,进而在全国铺开,是现代化治理体系建立的一般范式[1]。试点地区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亦不容忽视。如何实现国家监察体制的合宪制构建,如何打破传统的“监督者被监督难”,如何构建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监察体系等,都需要在试点工作中寻求解答,同时这也是本文的重心所在。

一、缘起:反腐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一)分散的监察资源难以发挥应有成效

1.分散:多元化的监察机关,无法集中资源力量。

《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现行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其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这一规定使得监察对象局限于行政系统,而立法与司法体系下的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便成为盲区。事实上,司法腐败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司法人员缺乏有效监督。纵使尚有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作为补充,但是因其所属不同国家机关,使得监察职能权力、资源较为分散[2]。行政监察主要是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检察机关更多主要集中于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而人大作为

[收稿日期]2017-08-23

[作者简介]赵昕昕(1991—),女,湖北襄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总第1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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