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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地铁[2008]628号

深地铁〔2008〕628号

签发人:林茂德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各参建单位:《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已经2008年我司第29次经营班子会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地铁质量验收标准通知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办公室2008年9月23日印发

拟稿:张迪打印:李爱华

(共印38份)深圳地铁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深圳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其他建筑工程(非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可参照本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执行。凡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依据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司轨道交通建筑工程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进行编制。我司轨道交通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二、引用文件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

(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1999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

三、定义

(一)轨道交通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二)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反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三)验收:轨道交通工程在承包商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四)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五)检验批:按同一施工条件(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六)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

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七)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八)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九)主控项目: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十)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十一)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土建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十二)抽样方案: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事先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十三)计数检验:在抽取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十四)计量检验: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十五)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轨道交通工程外在质量。

(十六)返修:对轨道交通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十七)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四、基本规定

(一)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二)轨道交通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轨道交通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四)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5.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5.5.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5.5.2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五、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一)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二)单位工程的划分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专业设备系统以及专业性较强、需从常规单位工程中剥离且具备全线独立施工条件的某一重要工序(原为常规单位工程的某一分项或分部工程)为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具备独立施工条件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者,一个建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工法修建时,可将单位工程按工法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

3.原则上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作为每个承包合同的最小组成成分。单位(子单位)工程具体划分如下:

3.1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由于工程的复杂性、施工的阶段性,以及合同分割等因素,引入子单位工程概念,即地铁车站建筑单位工程,由车站“建筑与结构子单位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子单位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子单位工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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