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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的时限要求

病历书写的时限要求
病历书写的时限要求

病历书写的时限要求

1、门(急)诊病历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2、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8 小时内完成。

3、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 小时内完成;24 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 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或死亡后)24 小时内完成。

4、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记一次,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病重患者,至少 2 天记一次病程记录; 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 3 天记一次病程记录; 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 5 天记一次病程记录。

5、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48 小时内完成。

6、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一周之内完成。

7、手术记录应在术后24 小时内完成。

8、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抢救记录时,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9、患者入院24 小时之内需转科者,应由转出科室书写详细的24 小时内入院转科记录。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 小时内完成转入记录。无论转科与否,患者的检诊和处置均应在2 小时之内进行,并完成8 小时内首次病程记录。

10、病情小结应每月总结一次。

11、出院记录应在患者出院后24 小时内完成。

12、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24 小时内完成。

13、死亡病历讨论记录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

14、危重患者护理记录的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病历书写时限性管理办法.pdf

住院电子病历书写时限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院电子病历书写的及时性、规范性,保证医疗安全,特制订“住院电子病历书写时限管理办法”如下,请各临床科室贯彻执行。 一、病历书写时限性 1、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24 小时内未完成,系统自动锁定。需要解锁者,应到质控科申请,到信息科解锁; 2、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 8 小时内完成。8 小时内未完成,系统自动锁定。需要解锁者,应到质控科申请,到信息科解锁; 3、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 48小时内完成。48 小时内未完成,系统自动锁定。需要解锁者,应到质控科申请,到信息科解锁; 4、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 72小时内完成。72 小时内未完成,系统自动锁定。需要解锁者,应到质控科申请,到信息科解锁; 5、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 24 小时内完成。24 小时内未完成,系统自动锁定。需要解锁者,应到质控科申请,到信息科解锁; 6、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 24 小时内完成。24 小时内不能完成,系统自动锁定。需要解锁者,应到质控科申请,到信息科解锁; 7、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 24 小时内完成。24 小时内未完成,系统自动锁定。需要解锁者,应到质控科申请,到信息科解锁;

8、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术后及时完成。24 小时未完成,系统自动锁定。需要解锁者,应到质控科申请,到信息科解锁; 9、新入院患者必须连续 3 天记录,术后患者需连续三天病程记录,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延长至24小时内仍不能完成,系统自动锁定。需要解锁者,需要解锁者,应到质控科申请,到信息科解锁; 10、日常病程:①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每天至少一次;②对病重患者,至少 2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③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 3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延长至24 小时内仍不能完成,系统自动锁定。需要解锁者,应到质控科申请,到信息科解锁; 节假日及下班后可以到收费室申请解锁。 二、 质控科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病历书写的及时性 内容完成时限 入院记录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病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 病重患者的病程记录至少2天1次 病情稳定患者的病程记录至少3天1次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交班记录交班前完成 接班记录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转出记录转出科室前完成(紧急情况除外) 转入记录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阶段小结每月1次 手术记录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眼科病历书写和要求

眼科病历 一、眼科病历书写要求 病历书写同一般病历内容要求,必要时也可用图表式病历,但须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一)病史 1.主诉应注明眼别。 2.现病史详细记录眼病发病过程;如曾在他院治疗,应记载其诊断及治疗经过;并附记以往视力、视力疲劳及戴镜史等。 3.过去史详细记录眼病史和与眼病有关的全身病史。 4.个人史记明可能与眼病有关的特殊嗜好、生活习惯及周围环境。 5.家庭史记明有无与遗传有关的眼病及近亲结婚史。 (二)体格检查 眼部检查部分列入眼科情况项内(必要时绘图表示)。如用表格病历,应按表格内容填写,可将眼部病变绘于有关图内,加以必要的文字说明。 眼科情况下列各项分右眼、左眼两栏分别书写。 1.视力包括远视力、小孔视力、近视力、戴镜远近视力、镜片度数。 2.眼睑①皮肤:色泽,有无松弛、浮肿、瘀斑、红肿、脓肿、溃疡、疤痕及肿物等。 ②形态:睑裂大小,是否对称,有无缺损、内翻、外翻、下垂、闭合不全。③睑缘:有无红肿、溃疡、结痂、肥厚、鳞屑、分泌物。④睫毛:方向、分布疏密、有无变色、双行睫。⑤眉毛:有无脱落、变色。 3.泪器①泪腺:有无皮肤红肿、压痛、肿块。②泪点:大小、位置,是否闭塞。③泪小管:有无狭窄、阻塞。④泪囊:有无皮肤红肿、压痛、波动、瘘管、疤痕,有无挤出物及其性状。⑤鼻泪管:有无狭窄、阻塞。 4.眼球①是否存在,缺失者注明是先天性、手术性或外伤性无眼球。②大小、形状,位置(突出,内陷或偏斜),搏动。③有无运动障碍或震颤。 5.结膜 睑结膜①贫血或充血(弥漫性抑局限性)。②光滑,透明,粗糙,肥厚,血管是否模糊,睑板腺可见否。③乳头肥大,滤泡及疤痕(颜色、形态、大小、位置、排列)。④出血,溃疡,坏死,异物,结石,新生物,睑球粘连。⑤有无分泌物,性状及量多少。 球结膜①充血范围及程度,注意系睫状充血、结膜充血或混合充血,出血(颜色、范围、位置),水肿。②光滑,透明,湿润,干燥,比托(Bitot)斑色素沉着。③疱疹,溃疡,损伤,异物。④睑裂斑,翼状胬肉,血管瘤,痣及新生物等。 6.角膜①形状,大小,厚薄,弯曲度。②表面光滑、粗糙、凹凸不平。③透明度,混浊(疤痕性抑浸润性)大小、形态、位置、深浅、染色情况。④新生血管(深浅、位置、范围、形状),新生物,损伤,角膜后沉着物,有无水肿,后弹力层皱褶等。⑤知觉。 7.巩膜颜色、色素、充血、隆起、结节、压痛、新生物、损伤。 8.前房①深度:双眼比较、CT值。②房水:房水闪光,浮游颗粒,渗出物、血、脓(色、形、量、位置)。 9.瞳孔大小、形状、位置,对称、闭锁、膜闭,对光反应(直接及间接),调节反应,辐辏反应。 10.虹膜①颜色、色素多少及分布情况。②纹理。③充血、肿胀、萎缩。④缺损、粘连(前、后)、膨隆、震颤、穿孔、断离、疤痕。⑤新生血管、结节、新生物、异物。⑥睫状体部压痛。 11.晶体是否存在,位置,透明或混浊(大小、部位、形状、颜色、有无虹膜阴影)。有无异物、脱位、色素沉着。

一、眼科病历书写要求

一、眼科病历书写要求 病历书写同一般病历内容要求,必要时也可用图表式病历,但须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一)病史 1.主诉应注明眼别。 2.现病史详细记录眼病发病过程;如曾在他院治疗,应记载其诊断及治疗经过;并附记以往视力、视力疲劳及戴镜史等。 3.过去史详细记录眼病史和与眼病有关的全身病史。 4.个人史记明可能与眼病有关的特殊嗜好、生活习惯及周围环境。 5.家庭史记明有无与遗传有关的眼病及近亲结婚史。 (二)体格检查 眼部检查部分列入眼科情况项内(必要时绘图表示)。如用表格病历,应按表格内容填写,可将眼部病变绘于有关图内,加以必要的文字说明。 眼科情况下列各项分右眼、左眼两栏分别书写。 1.视力包括远视力、小孔视力、近视力、戴镜远近视力、镜片度数。 2.眼睑①皮肤:色泽,有无松弛、浮肿、瘀斑、红肿、脓肿、溃疡、疤痕及肿物等。②形态:睑裂大小,是否对称,有无缺损、内翻、外翻、下垂、闭合不全。③睑缘:有无红肿、溃疡、结痂、肥厚、鳞屑、分泌物。④睫毛:方向、分布疏密、有无变色、双行睫。⑤眉毛:有无脱落、变色。 3.泪器①泪腺:有无皮肤红肿、压痛、肿块。②泪点:大小、位置,是否闭塞。③泪小管:有无狭窄、阻塞。 ④泪囊:有无皮肤红肿、压痛、波动、瘘管、疤痕,有无挤出物及其性状。⑤鼻泪管:有无狭窄、阻塞。 4.眼球①是否存在,缺失者注明是先天性、手术性或外伤性无眼球。②大小、形状,位置(突出,内陷或偏斜),搏动。③有无运动障碍或震颤。 5.结膜 睑结膜①贫血或充血(弥漫性抑局限性)。②光滑,透明,粗糙,肥厚,血管是否模糊,睑板腺可见否。 ③乳头肥大,滤泡及疤痕(颜色、形态、大小、位置、排列)。④出血,溃疡,坏死,异物,结石,新生物,睑球粘连。⑤有无分泌物,性状及量多少。 球结膜①充血范围及程度,注意系睫状充血、结膜充血或混合充血,出血(颜色、范围、位置),水肿。 ②光滑,透明,湿润,干燥,比托(Bitot)斑色素沉着。③疱疹,溃疡,损伤,异物。④睑裂斑,翼状胬肉,血管瘤,痣及新生物等。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信息资料,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应用字处理软件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编辑、打印的病历,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日期,采用12小时制记录时间。 第七条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使

用统一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数字认证技术识别操作人员身份,并设臵有相应权限;并确认该数字认证密钥用于电子病历时,为该操作人员专有且独立控制。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数字认证密钥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病历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按照病历记录格式要求生成并显示医务人员数字认证签名。 第十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建立的电子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病历系统应严格设臵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鉴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托电子病历系统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即病案号)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电子病历系统应设臵相应功能,实现同一患者个人信息在病历记录中的自动生成,以保证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不再重复录入,为医疗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2016电子病历书写的时限规定9.8

电子病历书写的时限规定 病历书写时限是指完成病历书写内容所规定的时间范围。评价病历书写及时与否的根本依据是时限质量,这也是评价病历书写质量的关键内容之一。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中,对不同的记录规定了严格的时限,需要临床医师严格遵守。其中对病历书写时限在23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书写时限要求 一、入院记录 1、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2、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3、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二、首次病程记录 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1、患者入院48小时内有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如果暂时无主治医师时副高以上职称医师代替主治医师首次查房﹚ 2、患者入院72小时内应有科主任或副高以上职称医师首次查房记录。 3、主治医师每周不少于2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不少于1次;对诊断不清、治疗不顺利的疑难危重患者,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的查房记录。 四、日常病程记录 1、对于手术患者,术前1天须有手术医师查房记录,术后当日有参加手术医师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术后连续3天应有术者或上级医师查房的病程记录,所有患者出院前一天应有上级医师查房的病程记录,自动出院患者应有出院当天的病程记录。 2、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至少每天记录1次,病情变化随时记录;病重患者,且病情稳定者,至少2天记录1次;普通患者,一般是三级护理且病情稳定者,至少3天记录1次;新入院患者应有连续3天的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算在内)。

眼科病历

第二十六节眼科病历 一、眼科病历书写要求 病历书写同一般病历内容要求,必要时也可用图表式病历,但须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一)病史 1.主诉应注明眼别。 2.现病史详细记录眼病发病过程;如曾在他院治疗,应记载其诊断及治疗经过;并附记以往视力、视力疲劳及戴镜史等。 3.过去史详细记录眼病史和与眼病有关的全身病史。 4.个人史记明可能与眼病有关的特殊嗜好、生活习惯及周围环境。 5.家庭史记明有无与遗传有关的眼病及近亲结婚史。 (二)体格检查 眼部检查部分列入眼科情况项内(必要时绘图表示)。如用表格病历,应按表格内容填写,可将眼部病变绘于有关图内,加以必要的文字说明。 眼科情况下列各项分右眼、左眼两栏分别书写。 1.视力包括远视力、小孔视力、近视力、戴镜远近视力、镜片度数。 2.眼睑①皮肤:色泽,有无松弛、浮肿、瘀斑、红肿、脓肿、溃疡、疤痕及肿物等。 ②形态:睑裂大小,是否对称,有无缺损、内翻、外翻、下垂、闭合不全。③睑缘:有无红肿、溃疡、结痂、肥厚、鳞屑、分泌物。④睫毛:方向、分布疏密、有无变色、双行睫。⑤眉毛:有无脱落、变色。 3.泪器①泪腺:有无皮肤红肿、压痛、肿块。②泪点:大小、位置,是否闭塞。③泪小管:有无狭窄、阻塞。④泪囊:有无皮肤红肿、压痛、波动、瘘管、疤痕,有无挤出物及其性状。⑤鼻泪管:有无狭窄、阻塞。 4.眼球①是否存在,缺失者注明是先天性、手术性或外伤性无眼球。②大小、形状,位置(突出,内陷或偏斜),搏动。③有无运动障碍或震颤。 5.结膜 睑结膜①贫血或充血(弥漫性抑局限性)。②光滑,透明,粗糙,肥厚,血管是否模糊,睑板腺可见否。③乳头肥大,滤泡及疤痕(颜色、形态、大小、位置、排列)。④出血,溃疡,坏死,异物,结石,新生物,睑球粘连。⑤有无分泌物,性状及量多少。 球结膜①充血范围及程度,注意系睫状充血、结膜充血或混合充血,出血(颜色、范围、位置),水肿。②光滑,透明,湿润,干燥,比托(Bitot)斑色素沉着。③疱疹,溃疡,损伤,异物。④睑裂斑,翼状胬肉,血管瘤,痣及新生物等。 6.角膜①形状,大小,厚薄,弯曲度。②表面光滑、粗糙、凹凸不平。③透明度,混浊(疤痕性抑浸润性)大小、形态、位置、深浅、染色情况。④新生血管(深浅、位置、范围、形状),新生物,损伤,角膜后沉着物,有无水肿,后弹力层皱褶等。⑤知觉。 7.巩膜颜色、色素、充血、隆起、结节、压痛、新生物、损伤。 8.前房①深度:双眼比较、CT值。②房水:房水闪光,浮游颗粒,渗出物、血、脓(色、形、量、位置)。 9.瞳孔大小、形状、位置,对称、闭锁、膜闭,对光反应(直接及间接),调节反应,辐辏反应。 10.虹膜①颜色、色素多少及分布情况。②纹理。③充血、肿胀、萎缩。④缺损、粘连(前、后)、膨隆、震颤、穿孔、断离、疤痕。⑤新生血管、结节、新生物、异物。⑥睫状体部压痛。 11.晶体是否存在,位置,透明或混浊(大小、部位、形状、颜色、有无虹膜阴影)。有无异物、脱位、色素沉着。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书写时限的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书写时限的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对病历书写时限在26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2、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3、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4、日常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1次。 5、日常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1次。 6、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 7、病重患者病程记录每2天至少1次。 8、抢救记录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9、接班记录应当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10、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11、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12、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术后即时完成。 13、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每月对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1次。 14、出院记录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15、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 17、入院记录上级医师审签,入科48小时内。 18、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入科48小时内。 19、一般上级医师日常查房记录,住院每120小时。 20、病重病人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医嘱下达72小时内。 21、病危病人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医嘱下达24小时内。 22、抢救记录上级医师审签,抢救结束后24小时内。 23、手术后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每次术后72小时内。 24、死亡记录上级医师审签,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 25、出院记录上级医师审签,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 26、最后诊断上级医师审签,病人入科96小时内。 医务科质控科

康复科病历书写要求

康复医学科相关医疗文书书写要求如下: 一、入院记录书写要求和格式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职业、籍贯、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病史可靠性等。(住址要具体到门牌号)。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不要超过20字。 (三)现病史:应围绕主诉。叙述致残的原因、经过、演变、治疗过程及当前症状。包括: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功能障碍的内容、性质及程度)。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况、睡眠、食欲、体重等情况。 6.发病以来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描述,包括进食、穿衣、修饰、洗澡、二便控制、如厕、转移、行走、上下楼梯等情况。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记录患者平素生活和工作环境、职业特点、经济背景及心理社会适应状况等内容。患者如果是脑瘫患儿,应记录患儿出生情况、喂养情况、生长发育情况等。这部分执行的结果对于ICF的应用能提供资料。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3.家族史及遗传病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等。

病历书写时限要求

病历书写时限要求 一、入院记录 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二、首次病程记录 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1:患者入院48小时内有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如果暂时无主治医师时副高以上职称医师代替主治医师首次查房﹚ 2:患者入院72小时内应有科主任或副高以上职称医师首次查房记录。3:主治医师每周不少于2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不少于1次。对诊断不清、治疗不顺利的疑难危重患者,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的查房记录。 四、日常病程记录 1:对于手术患者,术前1天须有手术医师查房记录,术后当日有参加手术医师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术后连续3天应有术者或上级医师查房的病程记录,所有患者出院前一天应有上级医师查房的病程记录,自动出院患者应有出院当天的病程记录。 2: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至少每天记录1次,病情变化随时记录;病重患者,且病情稳定者,至少2天记录1次;普通患者,一般是三级护理且病情稳定者,至少3天记录1次;新入院患者应有连续3天的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算在内)。 五、交接班记录 1: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

2: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六、转科记录 1: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 2: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七、阶段小结 连续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时要有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 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九、会诊记录 常规会诊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十、手术记录 术后24小时内完成,危重患者即刻完成。 十一、手术清点记录 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 十二、出院记录 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十三、死亡记录 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十四、死亡病历讨论记录 患者死亡一周内或尸检报告出来后进行 十五、麻醉记录

病历书写时限的规定

住院病历书写记录相关时限 一、入院记录 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二、首次病程记录 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1:患者入院48小时内有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如果暂时无主治医师时副高以上职称医师代替主治医师首次查房﹚ 2:患者入院72小时内应有科主任或副高以上职称医师首次查房记录。 3:主治医师每周不少于2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不少于1次。对诊断不清、治疗不顺利的疑难危重患者,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的查房记录。 四、日常病程记录 1:对于手术患者,术前1天须有手术医师查房记录,术后当日有参加手术医师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术后连续3天应有术者或上级医师查房的病程记录,所有患者出院前一天应有上级医师查房的病程记录,自动出院患者应有出院当天的病程记录。 2: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至少每天记录1次,病情变化随时记录;病重患者,且病情稳定者,至少2天记录1次;普通患者,一般是三级护理且病情稳定者,至少3天记录1次;新入院患者应有连续3天的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算在内)。 五、交接班记录 1: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 2: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六、转科记录 1: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 2: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七、阶段小结 连续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时要有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 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九、会诊记录 常规会诊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十、手术记录 术后24小时内完成,危重患者即刻完成。 十一、手术清点记录 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 十二、出院记录 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十三、死亡记录 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十四、死亡病历讨论记录 患者死亡一周内或尸检报告出来后进行 十五、麻醉记录 麻醉实施中书写 十六、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麻醉实施前﹙术前﹚ 十七、麻醉术后访视记录 麻醉实施后﹙术后﹚ 十八、术前小结 手术前完成 十九、术前讨论记录 手术前完成 二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结束后当天完成 二十一、出院病历 出院病历7个工作日内归档到病案室。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时间节点要求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时间节点要求 1、住院病历、人院记录应于次日上级医师查房前完成,最迟应于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 2、急危重症患者的病历应及时完成.因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完成时间和补记时间; 3、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注明书写时间(应注明年、月、日、时、分); 4、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完成首次病程记录书写后24小时内,须有主治及以上医师审阅并签名; 5、新入院病人应连续记录3天病程记录(含首次病程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6、对住院时间较长的患者,应每月作阶段小结,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对住院时间超过30天的患者,每隔30天应有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的以科室为单位的大查房,阶段小结不可以替代以科室为单位的大查房; 7、主治医师首次査房的记录至少应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8、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对入院3天内的病例可不书写“交班记录”,但接班医师应在接班后24小时内书写较详细的病程记录; 9、第一次手术后病程记录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于手术后即时书写,术后病程记录应连续记录3天,以后按病程记录规定要求记录; 10、麻醉后对患者进行随访应达到72小时,麻醉并发症及处理情况应分别记录在麻醉记录单和病历的病程记录中,72小时内完成麻醉后访视记录和麻醉总结; 11、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及时完成(最迟不超过24小时); 12、

病历书写时限要求

昆泥社区病历书写的时限规定 1、门(急)诊病历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2、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3、住院志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4、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或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5、出院记录应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6、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7、手术记录应由手术者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术后及时完成。 8、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抢救记录时,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9、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10、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一周之内完成。如遇有三级医师方可开具的医嘱,主管医师应及时报告并请上级医师及时署名,而不应由患者出院才补签,如主管医师负责不力,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主管医生自行负责(包括扣款)。 11、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记一次,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一次病程记录;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一次病程记录;病情稳

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一次病程记录。

12、患者需转科者,应由转出科室书写详细的转出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 室医师于患者转出科室前完成。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入记录。 13、阶段小结应每月(30-32天)总结书写一次。 14、死亡病历讨论记录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 15、交班记录:由交班医师在交班前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在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16、常规会诊记录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二、注意事项 1、病历时限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并签字的纸质病历为准。 2、医生必须按照病历书写时限及时打印并签字病历文件,不要等到病人出院时才一起打印全部病历,否则视为病历书写超时限。 3、病程记录应及时打印签字,再次记录可以用原病程记录纸续打印。 4、病历书写超时限,给医疗纠纷封存病历带来麻烦,尤其是没有及时手写签字的病历资料,导致医疗纠纷等败诉。如果因医生未按病历书写时限规定打印纸质病历,造成医疗纠纷等引起赔偿,由责任医生承担一切后果,医院不承担任

眼科病历书写重点

眼科病历书写重点 眼科入院记录书写格式和内容与入院记录书写要求相同,眼科病历书写的重点如下: 一、入院记录专科特点 (一)现病史: 1)视力减退:发生时间,突然黑曚抑或逐渐缓熳减退,是否伴眼红、眼 痛、畏光、流泪。 2)有无视物变形、复视、雾视、红绿彩环、闪光感、黑影飘动等。 3)有无夜盲、晚间能否走黑路,是否碰墙、绊脚或蹒跚等。 4)有无怕光流泪,有无眼球疼痛,转动痛,牵拉痛,胀痛或钝痛。 5)有无眼外伤(化学性、机械性、辐射性)、创伤物的种类(金属性、 非金属性、植物性、胶带等),致伤物是锐性还是钝性,致伤物的速 度、距离、受伤环境。 6)患眼疾后是否得到诊治,如已诊治,用药情况如何,疗效如何。 7)其他现患全身疾病应另起一段予以记录,但不应记录在既往史中。如: 患者因白内障住院,同时患2型糖尿病5年、原发性高血压2年、稳 定型心绞痛型冠心病1年,现注射胰岛素、口服降压药治疗,这些全 身疾病应另起一段予以记录,但不应记录在既往史中。 (二)过去眼病史。 (三)家族史: 着重询问与眼疾有关的全身疾病病史(如高血压、糖尿病、血液病、内分泌和代谢性疾病)和遗传疾病史。小儿眼疾应询问母孕期病史,小儿生长发育史。 (四)月经史及婚育史: 对于女性患者一定要仔细询问月经史,部分患者由于羞愧或知识不足,不会告知医生其怀孕的事实,从而导致医生治疗、检查时采取了禁忌措施(如致畸药物、检查)。 1

(五)专科检查: 1)视力:远视力、近视力、矫正视力、光感、光方向及色觉等。 2)眼睑:有无红肿、水肿、瘀血斑、疤痕、肿块、睑缘糜烂、眼裂大小、 睫毛情况等。 3)泪器:有无溢泪、泪小点位置和大小、冲洗泪道有无阻塞、压迫泪囊 区有无分泌物、泪囊区皮肤有无红肿、压痛。 4)结膜:睑结膜有无充血、浸润肥厚、乳头滤泡、疤痕、结石、溃疡、 肉芽组织增生。球结膜有无充血、出血、水肿、干燥、粘连、增生等。 5)巩膜:颜色、色素、充血、隆起、压痛、新生物。 6)角膜:形态、大小、透明度、角膜后沉着物。角膜上皮,实质层情况, 如有溃疡应记录溃疡大小,表面光滑度,凹陷度等。 7)前房:中央前房深度,周边前房深度,有无房水混浊、积脓、积血。 8)虹膜:颜色、纹理、新生血管、有无前后粘连、脱色素萎缩、震颤。 9)瞳孔:大小、形状、位置、反应、后粘连、闭锁、膜闭、对光反应。 10)晶体:有或无、位置、透明或混浊情况,色素沉着,人工晶体位置及 晶体后囊情况。 11)玻璃体:有无混浊,积血、玻璃体后脱离。 12)眼球眼肌:有无突出、陷没、眼位、震颤,运动障碍,如为斜视,记 录手电光下斜视度,眼球运动情况,注视性质。 13)眼压:指压法(Tn、T-、T+)、眼压计测量法(压陷、压平)。 14)眼底:须绘图说明。视乳头大小,边界,颜色,动静脉比例。黄斑是 否水肿、出血、渗出,视网膜是否水肿、出血、渗出、隆起等。 15)屈光:屈光性质及度数。 二、尽量采用规范中文术语 病历的使用者除了眼科医生外,还有病案管理科、医务科、其他临床及医技科室、护士及非医疗人士。过多使用英文及缩写,必会影响病历的可读性。此外,某些英文缩写在不同语境下又有不同含义,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一般情况下应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的时间要求

1、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2、日常病程记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 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3、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 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4、(副)主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72小时内完成。 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5、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 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6、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 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7、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 及诊疗情况总结。要求每月至少一次。 8、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 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9、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 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

10、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 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11、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 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12、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 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 13、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 完成的病程记录。 14、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 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15、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 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 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标准病历书写

问诊 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出生地、民族、婚姻、通讯地址(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叙述者、病史可靠程度等 2.主诉:主要症状+时间 3.现病史:(1)起病情况与患病时间 (2)主要症状的特点 (3)病因与诱因 (4)病情的发展与演变 (5)伴随症状 (6)诊治经过 (7)病程中一般情况的变化 4.既往史:慢性病史与用药情况(药物的名称、用法、用量、时间、有无缓解),传染病史与预防接种史,手术史,外伤史,输血史,过敏史 5.系统回顾:(1)头颅五官:视力障碍、耳聋、耳鸣、眩晕、鼻出血、牙痛、牙龈出血、声音嘶哑等 (2)呼吸系统:有无咳嗽、咳痰、咯血、胸痛、呼吸困难以及畏寒、盗汗和发热等 (3)循环系统:有无胸痛、心悸、胸闷、呼吸困难、咳嗽、咯血、头痛、晕厥、肝区疼痛、水肿以及尿量等 (4)消化系统:有无口腔疾病、有无吞因困难、食欲改变、嗳气、返酸、烧心、恶心、呕吐、呕血、腹痛、腹泄、腹胀、发热和皮肤粘膜黄染等 (5)泌尿生殖系统:有无尿急、尿频、尿痛和排尿困难;尿量、夜尿量多少,尿的颜色、清浊度、有无尿潴留及尿失禁等;是否伴有腹痛、水肿、出血、咽炎、高血压等;尿道口或阴道口有无异常分泌物,外生殖器有无溃疡等 (6)造血系统:皮肤粘膜有无苍白、黄染、出血、瘀斑、血肿;有无

淋巴结、肝、脾肿大、骨骼痛等;有无乏力、头晕、眼花、耳鸣、烦躁、记忆力减退、心悸等;营养、消化和吸收情况 (7)内分泌代谢系统:有无怕热、多汗、乏力、畏寒、头痛、视力障碍、心悸、食欲变化、烦渴、多尿、水肿等;有无肌肉震颤及痉挛;有无产后大出血;性格、体格、智力和性器官发育是否正常;体重、骨骼、皮肤和毛发的改变等 (8)肌肉骨骼系统:有无肢体麻木、疼痛、痉挛、萎缩、瘫痪等。有无关节肿痛、运动障碍、外伤、骨折、关节脱位、先天畸形等 (9)神经系统:有无头痛、失眠、嗜睡、记忆力减退、意识障碍、晕厥、痉挛、瘫痪、视力障碍、感觉及运动异常等 (10)精神状态:有无情绪改变、性格改变、焦虑、抑郁、幻觉、妄想、定向力障碍等,了解精神状态、思维过程、智力、能力、自知力等 6.个人史:社会经历,职业及工作条件,习惯及嗜好,性生活史 7.月经史:初潮年龄、周期、天数及绝经年龄,经血的量及性状,经期症状,有无白带与痛经 8.婚姻史:未婚或已婚,结婚年龄,配偶健康,性生活情况,夫妻关系 9.生育史:妊娠与生育次数,人工流产与自然流产次数,有无手术产及死产 10.家族史 全身体格检查 体温℃脉搏次/分呼吸次/分血压/ mmHg( / kPa) 一般状况:发育正常,营养良好,意识状态,精神状态,语调语态,面容表情,体位,姿势,步态 皮肤、黏膜:无潮红、苍白、发绀,无黄染及色素沉着,弹性良好,无水肿、皮疹,无瘀点、紫癜,无皮下结节、肿块、溃疡和瘢痕,无蜘蛛痣、肝掌,毛发的生长及分布正常。 淋巴结:全身浅表淋巴结(按顺序逐一列出各淋巴结区的名称)均未

眼科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眼科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眼科门诊病历是记录门诊病人就诊检查指导治疗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临床科室病历有所不同,除其他科室病历中包括的内容之外,还重点记录患者的某一眼位及每一次用药的详细剂量及视力变化情况。它不同于住院病历,但又为再次就诊及住院医生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依据。所以它应是一种具备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责任性的门诊病历。 1、首次病历 要求: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填写清楚。主诉:扼要记录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及持续时间。检查:逐项有顺序地进行,外眼、视力、裂隙灯、眼底镜、眼压,需要重视的是眼位书写准确,不可左右颠倒,仔细记录阳性体征和重要的阴性体征。诊断:先重眼后轻眼、先外后内、先记录眼科疾病后记录全身疾病。治疗:分全身用药——输液、针剂、口服药物;局部用药——点眼、外眼注射、球结膜注射、球后注射、球侧注射。每项药物名称要规范,剂量要准确!用量、次数、方法要明确。 2、内容要求 眼科门诊病历书写重要的是内容必须完整、全面、准确,包括发病的时间过程、发展经过、检查结果及治疗全过程。具体内容有:(1)首次发病的时间、地点、缓急;(2)发生的部位、性质、致伤物;(3)检查伤势、深浅、大小、有无并发症及内眼的变化情况;(4)治疗后的观察结果及每一次视力提高的度数、治疗全过程的次数、时间。这

一方面负责患者的治疗,另一方面也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笔者在门诊工作期间经常遇见眼部受伤患者要求解决伤后医疗赔偿问题及致残情况的诊断证明。一份完整、可靠、系统的眼科病历,可为医患双方提供法律的依据,也为撰写论文提供可靠的文献资料。 3、责任性 眼病不能单纯视为局部的疾病,它与许多全身疾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检查过程中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询问有无全身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肾病、肝病、妊娠时间及血液病等,结合眼底变化,可为内科医生提供临床阳性依据,使患者经眼科和内科综合治疗面得以康复,对于单纯的眼外伤患者,同样需要有强烈的责任心、详细检查到致伤硬器或进入眼内的是何种化学物品,因为针对不同的致器物其处理亦具有原则上的区别。如对酸或碱烧伤的处理截然相反,不弄清楚会造成病情加重甚至失明,后果严重。 眼科疾病专业性很强,目前大多数医院都存在着工作人员少、病人多、操作繁琐、费时费力的情况,难免忽视门诊病历的书写。为使眼科工作更符合时代需要和科学发展的步伐,并使眼病统计工作获得可靠性资料,临床医生必须具备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诊疗水平,为我国的眼科事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检验、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病历书写中几项记录格式要求。 (一)日期记录格式。应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的顺序,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3-2-8"或"2013年2月8日"。 (二)时间记录格式。统一采用24小时计时制,时间记录到分。如"上午8点10分"记为"8:10","晚上8点10分"记为"20: 10"。 (三)度量衡单位记录格式。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如血压使用"mmHg",长度单位要写"米(m) 、厘米(cm)、毫米(mm)"等,不能写"公尺、公分、公厘"等;容量应写"毫升(ml)"、"升(L)",不能写"公升、立升等。 (四)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疾病分类编码统一按照国际疾病分类 ICD-I0;手术、操作分类按ICD-9-CM-3。 (五)抢救记录补记格式。要按照补记时间书写,但抢救记录内容中必须记录开始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六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不得采用刮、粘、涂、描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在需要修改的部分划双横线,并保持原有记录清晰可辨,在其上方填写修改内容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如果上方无空隙,可以在就近空白处填写)。修改用笔和书写用笔颜色一致。

病历书写时限要求

昆泥社区病历书写的时限规定? 1、门(急)诊病历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2、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3、住院志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4、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或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5、出院记录应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6、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7、手术记录应由手术者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术后及时完成。? 8、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抢救记录时,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9、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10、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一周之内完成。如遇有三级医师方可开具的医嘱,主管医师应及时报告并请上级医师及时署名,而不应由患者出院才补签,如主管医师负责不力,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主管医生自行负责(包括扣款)。? 11、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记一次,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一次病程记录;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一次病程记录;病

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一次病程记录。? 12、患者需转科者,应由转出科室书写详细的转出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 室医师于患者转出科室前完成。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入记录。? 13、阶段小结应每月(30-32天)总结书写一次。?14、死亡病历讨论记录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 15、交班记录:由交班医师在交班前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在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16、常规会诊记录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二、注意事项 1、病历时限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并签字的纸质病历为准。? 2、医生必须按照病历书写时限及时打印并签字病历文件,不要等到病人出院时才一起打印全部病历,否则视为病历书写超时限。? 3、病程记录应及时打印签字,再次记录可以用原病程记录纸续打印?。? 4、病历书写超时限,给医疗纠纷封存病历带来麻烦,尤其是没有及时手写签字的病历资料,导致医疗纠纷等败诉。?如果因医生未按病历书写时限规定打印纸质病历,造成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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