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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 法理学精品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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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川遗赠案

1、案情:选自本案判决书

……被告蒋伦芳与本案中的遗赠人黄永彬于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在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住院治疗,张学英一直在旁照料。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有(其中部分是共有)的价值总额6万元的财产用遗赠的方式赠与张学英。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州证字第148号公证书。同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逝。但蒋伦芳拒绝分配财产,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第一,本案中的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由于从1996年以来长期进行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第1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所以,应当被视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第二,《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而对婚外同居人所作之遗赠便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所以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无效。第三,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继承权。第四,泸州市纳溪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所以该公证遗嘱无效。最后,综合如上各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遗产受赠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应当首先确定遗赠人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尽管遗赠人所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使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黄将财产赠与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蒋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一般法律,《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依据《立法法》,《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继承法》,后者若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则》。该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问题:一、黄的遗嘱是否实质上剥夺了蒋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的规定?二、黄永彬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三、本案是否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而不应适用《继承法》?

其一,二审法院认为,遗嘱人的遗嘱侵犯了其妻的继承权。为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对继承权的性质进行澄清。继承权是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他通常在两种不同的涵义使用。一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的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客观意义上的上的继承权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的期待权。说他是期待权,表明他有将来取得和实现的可能性,他已具备了权利实现的一些条件,但仍处于取得既得权的路上,对将来权利的实现,表现出一定的现实可能性。但还没有具备既得权的全部要件,要由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还需要其他条件的成就。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就表现出这种可能性。另一种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既得权。此时,继承人以实际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要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至少需要四个条件成就。一、被继承人死亡,自继承人死亡时,继承法律关系才发生。二、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被继承人未通过合法有效遗嘱将财产留给其他人。四、继承人未被剥夺继承权。本案中,蒋伦芳依据夫妻关系享有的继承其夫遗产的权利,指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仅

是期待权,可惜的很,由于其夫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其他人,蒋的期待权因条件未成就,没能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法院认为,黄立遗嘱的行为侵犯了其妻的继承权,显然混淆了两种涵义的继承权。

当然,如果能够认定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属于非法的(如违反公序良俗的,又如被强迫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蒋妻的合法继承权受到了侵犯。那么,遗嘱行为本身是否非法呢?

其二,民法上讲的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无效,指的是,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民法要判断的是: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否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不是当事人的一切行为。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实质并非在于对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制裁,而只是不使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可强制要求履行。简言之,法律秩序拒绝给不道德的行为提供履行强制。对违法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制裁,是公法和道德领域的问题。因此,就算本案的原告与遗赠人(他人之夫)同居的行为是违反道德的、有饽善良风俗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遗赠行为必定是违反道德或公序良俗的:很明显,许多人包括部分法律人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点,将对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与遗赠人与原告的同居行为的行为性质的判断,掺杂在一起,进行道德判断。将一个极富感情色彩的二奶称号加在原告头上,利用当前人们对有损婚姻关系现象的痛恨心理,通过舆论界,错误地引发了法律与道德(特别是私生活领域的性道德),这一敏感话题的讨论,转移人们的视线,给法院以压力,造成未审先判的气势,损害了法律的独立价值。

其三,《民法通则》是否优先继承法适用?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一般法律,《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继承法》。《立法法》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但它适用于适用于不同效力的规范之间,即宪法效力高于法律、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的政府规章。只有同等效力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没有基本法律优于一般法律的说法。须知,《继承法》也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作为特别法的《继承法》应优先于《民法通则》适用。事实上,《民法通则》的大部分条款已被《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等一些特别法所修改,《民法通则》已事实上成为见证中国立法进步的历史文件。依二审法院的理解,《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不能适用合同法,难道应适用《民法通则》?理论界有个说法,即:民法基本原则为“帝王条款”,为法官的“空白委任状”的观念;这并没有错,但另一个关于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适用法律,应首先适用具体条款,只有在具体条款没有规定且无法类推适用时,或者适用具体条款严重违反公平时,才可适用一般条款,并且必须详细说明理由。本案中,《继承法》有明确规定,却要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这种内涵与外延均不明确的条款,显然违反了“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的原则”。从理论上讲,民法基本原则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适用。

2、思考与分析

其一,法院在判断公证机关对遗嘱的公证行为是否有效时没有选择效力等级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当时尚没有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公证法》),而是效力等级更低的《四川省公证条例》作为裁判理由(另外,再是否适用《民法通则》还是《婚姻法》问题上也有类似属性)。虽然,就相关内容来看,四川省的这个条例与国务院的暂行条例并无大的不同;但是,我们从这个细节又确实可以看出,先于案件而存在的各种法律、法规仅仅是法官判决理由的武器库,考虑到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往往存在一种竞争性的关系,因此,法官选择不同的法律作为判决依据,可能往往就意味着不同的判决结论;对这一点稍作引申即,不同的法官面对同样的案件可能仅仅因为所选择之法律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判决。所以,从理论上讲:只要论证恰切,一个疑难案件存在许多种可能的合法判决。

其二,是否一定将遗产遗赠给“二奶”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呢?很显然,《民法通则》本身并没

有、也不可能穷尽哪些行为系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的规定,因此,法官所作的解释就只能是他自己所认定的那个解释。换言之,法官向判决书之法律理由部分输入了自己的创造性成果――也许有人会说,这时法官其实也没有什么能动性,因为法官所认定的只能是社会或学界所公认的那些内容,而不能违背主流性的常识。笔者以为,如果说婚外同居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大体能成立的话(之所以说“大体”是因为在有些语境中也未必如此,如一方长期被虐待并且又无法“成功”离婚的情况下发生婚外同居可能就很难断然地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本案中遗赠婚外同居者的行为似乎就很难说一定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就本案而言,是否赞成这个定性似乎取决于作出判断时的立场:如果我们换作这么一个视角,我们似乎会认为不作这样的遗赠才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从案情的介绍来看,在黄某生病的三年期间,他的原配并没有履行任何扶养义务,而恰恰是一个没有法律义务的人一直在照顾黄某。俗话说,“知恩图报”,又说,“好心好报”,而一个有良好秩序的社会一定是追求这种局面的社会;因此,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看,可能就会认为这种遗赠行为才恰恰符合公序良俗之要求。同样地,考虑到不同的法官有可能站在不同的立场,因此,从这个角度我们亦可以说,不同的法官可能由于对法律之理解的不同而对同样的案件且根据同样的法律却作出不同的判决。

五、纽约继承人案

1、案情

上世纪80年代,纽约有一青年名帕尔墨,其单身父亲有巨额财产。自某年某日起,父老帕尔墨与一中年女士琼斯谈恋爱,而且流露出要结婚的意思。帕尔墨担心其父一旦结婚,则巨额财产将会遗留给琼斯;遂于某日将其父杀害。问:帕尔墨能否继承其父的巨额遗产?注:纽约州当时的继承法中没有关于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即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当时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法官的职责就是执行现行有效的法律,而不得依据所谓正义、所谓道德――这些东西在不同的人那里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作出对法律的修改。否则就侵蚀了立法权;另一种则认为,这是明显不义的行为,根据古老的普通法原则“一个人不能因自己的过错行为获得正当利益”,则应当判决帕尔墨丧失继承权。

2、思考与分析

本案由于被著名学者德沃金所重点剖析而为学界所熟知。本案所反映出来的核心问题是:第一,法官角色的定位,是“售货机”还是立法者本身?第二,到底哪些东西可以作为判决理由的规范渊源?

六、王海案

1、案情

曾经被媒体热捧的“王海现象”其实质是: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有一公民王海以专门到各商场寻找、购买假冒伪劣产品进而索赔的方式作为自己的职业。问:王海是否属于消费者?注:我国消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是——购买商品用于生活消费的自然人。

(案例来源:北京、山东)

2、思考与分析

对于此案,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之规定,则由于王海“知假买假”,不属于法律上的“消费者”,无权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其二,购买假货时,王海头脑里是清醒的,属于自愿买假,也就是说,王海的所谓“损失”是自愿造成的。以假充真,当然是违法的,可予以行政处罚,但是法律决不赞成人们利用别人的违法来“故意制造”损失,然后再通过法院谋取利益。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时,都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这是法律上的基本原理。其背后的理在于:违法虽为法律所不允,但实际上违法又是任何一个社会所时常发生,无法避免的。为此,法律不允许人们利用别人违法,乱上加乱,自造损失。法律作此要求的另一个理由是损害发生时,受害人最可能也最有积极性去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须知,损失的扩大不仅于本人无补,而且于社会无益。

其三,这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故无须双倍赔偿。所谓欺诈包括三层含义:1)欺诈者对标的物作了不真实的陈述或表示;2)受欺诈者因此而作出了错误的判断;3)双方在前述条件下发生了法律行为。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无效,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履行的应当回复原状,并不涉及双倍返还价款的问题。也因此,不发生双倍返还的问题;

其四,同样是从欺诈的概念出发,有人提出了不同的判决思路:欺诈,在法律上是指“捏造事实并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为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欺诈,不仅要看有无捏造事实,而且还要看相对人是否陷入错误。就“知假买假”而言,商家“以假充真”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但问题的核心是王海并未陷入错误。王海之所以“买假”,并非商家捏造事实所致,而是出于自己的其他考虑。“捏造”已不是王海“购买”的原因,“捏造”与“购买”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其五,还有一种与上述两者相关的观点则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通则》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因此,应当优先适用前者;也因此,即便上述两种观点有道理,但由于它们根据的是《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故其观点不能成立。

如上几种观点集中地反映了如下问题:发现相冲突的法律时怎么办?发现有漏洞的法律怎么办?发现没有明显的法律可依时怎么办?

【原创】法理学案例分析

本文我就一则我所闻所见的劳动争议案例中的法理学问题进行阐述。 案例如下: 2012年6月1日,赵某签署某媒体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后于6月14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合同中约定,其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另有根据绩效支付的绩效工资。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邮件上传送给赵某,让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2012年12月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赵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赵某自己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尽快与赵某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同日,赵某离职。赵某诉至仲裁,请求判令公司按照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每月8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分析: 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赵某二倍工资。但是归根结底,裁判的依据在于法理学上的分析。本案涉及到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定的运用,合法性原则的运用,本案是一则利用法理学知识解决实际纠纷的典型表现, 首先,我们来看下《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似乎,只要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本案也是这样处理吗?我们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案例中做出评价 我们看本案中,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进入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代表公司一方与员工及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国家关于劳动和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公司除赵某外均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见赵某既未向公司提出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身份冲突事宜,也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造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赵某有重大失职。 劳动合同法设置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劳动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劳动者要取得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二倍工资首先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采取欺诈手

法理学试题

第一章法的概念 思考题: 1、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法在本质上有哪些属性? 3、法的阶级性是否意味着法律完全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4、如何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法的相对独立性的关系? 第二章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 思考题: 1、法律规范作用有哪些? 2、法律社会作用有哪些? 3、为什么说法律作用不是万能的? 4、如何理解法律价值的含义? 5、法律价值的种类之间有什么关系? 6、法律如何体现自由?法律又是如何限制自由的? 7、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如何? 第三章法的起源和发展 思考题: 1、为什么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调整系统中没有、也不可能有法律的调整? 2、法律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3、法的形成的一般规律性表现有哪些? 4、法与原始习惯有什么区别? 5、如何评价资本主义法的人权原则? 6、什么是资本主义法治原则?它有何社会意义? 7、资本主义法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何新的发展? 8、如何认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四章法系的一般理论 思考题: 1、法律文明与文明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 2、东方法律文明与西方法律文明有哪些不同点? 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有什么差别? 4、世界上的法律文化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型? 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哪些特点? 第五章法律移植与法制现代化 思考题: 1、什么是法律移植? 2、法律移植通常有几种类型?

3、如何评判法律移植的效果?怎样才能促使法律移植获得成功? 4、为什么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法律也能移植?我国在法律移植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5、什么是法制现代化?它有哪些具体的目标? 6、在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对传统法文化应持什么态度? 7、应该如何理解法制现代化与法的西化、法律全球化的关系和区别? 第六章依法治国理论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治? 2、依法治国理论有什么现实意义? 3、为什么说法治的基础是民主? 4、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5、法治的生成有哪些条件? 6、法治实现有哪几种驱动模式? 第七章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作用? 2、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法律与科学技术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4、法律与统治阶级政治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5、法律与政策之间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7、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8、法律与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第八章法的创制 思考题: 1、什么是法的创制?它有哪些特征? 2、立法工作中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3、我国立法体制的框架结构内容是什么? 4、立法工作中要遵循哪些法定程序和步骤? 第九章法的要素 思考题: 1、西方法学理论中关于法的要素的主要学说有哪些? 2、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3、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法律原则有何作用? 4、什么是法律规则?它在法的要素中的地位如何? 5、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规范有何异同? 6、如何认识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它有什么意义?

福师《法理学》在线作业二

(单选题) 1: 私权利包括( ) A: 选举权 B: 行政权 C: 立法权 D: 人身权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的法律规范称之为( ) A: 权利性规范 B: 义务性规范 C: 确定性规范 D: 准用性规范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源是( ) A: 政治制度的演变 B: 经济体制的改革 C: 思想文化的进步 D: 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我国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 ) A: 历史渊源 B: 理论渊源 C: 政治渊源 D: 效力渊源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关于民主与法制之间关系的正确表述是( ) A: 民主是法制的物质和制度基础 B: 民主必须法律化才能健康发展 C: 司法独立与民主可能有一定冲突 D: 健全法制是发扬民主的最终目标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法治的一般原则从总体上可以概括为( ) A: 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 B: 实体原则和形式原则 C: 民主原则和程序原则 D: 秩序原则和正义原则 正确答案: (单选题) 7: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 ) A: 对世义务 B: 专属义务 C: 救济义务 D: 公义务 正确答案: (单选题) 8: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凡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 ) A: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 B: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C: 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D: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正确答案: (单选题) 9: 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 ) A: 本人的行为 B: 一般人的行为

法理学-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一、(本题20分) 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题要求:

川大法理学第二次作业答案

川大法理学第二次作业答案 注:正确答案为数字1上面的内容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0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8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广义的法律指()。 1( ) 法律的整体 1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均不对 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是()。 2( ) 法律规则 1 法律概念 法律原则 法律传统 现代西方法学的纯粹法学的首创人()。 3( ) 凯尔森 1 卢梭 洛克 德沃金 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到习惯法,再发展到()的过程。

4( ) 成文法 1 衡平法 公法 私法 将正义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以及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是()。 5( ) 亚里士多德 罗尔斯 1 柏拉图 庞德 6大陆法系法的渊源主要是()。( ) 1制定法 1条约 1习惯 1判例 最先提出公私法的划分是()。 7( )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乌尔比安 1 奥斯丁 以下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 8( ) 中国 法国 德国

英国 1 以下无权制定法律的机关是()。 9( )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派出所 1 在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 10( )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 11( ) 《十二铜表法》 1 《石柱法》 《查士丁尼国法大会》 《德国民法典》 成文法和习惯法是依据()来划分的。 12( ) 创制和表达方式 1 内容

制定和实施主体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那些事项属于()。 13( ) 法律对人的效力 法律对事的效力 1 法律对空间的效力 都不对 以下不属于法律关系的()。 14( ) 购买物品 银行存款 谈恋爱 1 借钱给朋友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像属于法律关系的()。 15( ) 主体 客体 1 内容 都不对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是()。 16( ) 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 法律事实 1

2016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法理学作业2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规范:是法律之中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逻辑上周全的行为准则。 2.法的渊源:作为法理学专门术语“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 与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的外部表现形式,这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实际上是指法的形式渊源。 3.法等解释:是指对法的形式渊源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的理解 和阐明。 4.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适用“特别是司法”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做出处理结 论的思维活动。 5.法律类推: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法律本身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最相类 似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6.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利、 义务关系。 7.法律行为:是指一切在法律上具有意义的行为。 8.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承受的责任。这是一种追遡性的责 任。 二、论述题 1.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如何? 答:从法律调整的特点来讲同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其在逻辑上可表述为“如果…则…否则…”如果缺少其中的一个,特别缺少“制裁”,则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 2.对法律解释如何分类? 答:法律解释可根据解释的主体、方法和尺度的不事有不同的分类:1按照法律解释主体及其解释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2按照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分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3按照法律解释尺度的不同,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3.什么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 答: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每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或义务的承担者,所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一定利益所采取的、有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求为了满足权利人所代表的利益所必须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4.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 答:合法行为是与法律的要求相一致的行为,是社会关系参加者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是无害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背法律的要求的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滥用权利等,都可以构成违法行为。 5.什么是法律事实?如何分类? 答:法律事实是法律上规定或确认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厦门大学法学院考研复试提纲

目录 Ⅰ序言 (3) Ⅱ学校学院 (4) 一、学校简介 (4) 二、法学院概况 (5) 三、专业介绍 (7) Ⅲ复试流程 (9) 一、复试通知 (9) 二、复试录取细则 (13) (一)复试资格审查 (13) (二)复试安排 (13) (三)复试分数线与复试内容 (13) 三、体检 (15) Ⅳ复试题型、题目、经验谈 (16) 一、复试参考书目 (16) 二、复试题型介绍 (17) 三、经典复试题目汇编 (17) 四、高分过来牛人复试经验分享 (28) Ⅴ复试高分攻略 (36) 一、专业课笔试高分攻略 (36) 二、专业课面试高分攻略 (37) 三、复试英语高分攻略 (38) Ⅵ复试注意事项 (40) 一、四大要点需注意 (40) 二、证件、材料 (41) 三、态度、礼仪 (41) 四、高分技巧 (42)

Ⅰ序言 《2019厦门大学法学院考研复试一本通》(以下简称《复试一本通》)是针对所有2019年报考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财税法学、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等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顺利通过初试,继而将进入到复试阶段的考生而倾力编写的一本权威系统复试指南。根据历年复试反映出来的情况,由于对学院概况、复试流程、复试内容、复试题型、复试技巧、复试经验谈、复试注意事项以及导师信息等方面信息的不了解和不熟悉,很多考生会感到茫然无所适从,理不出其中的头绪,因而不知道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复试阶段的准备,这也导致了很多考生复试成绩不理想,甚至可能导致考研的最终败北。 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正是针对考生关切,在严格按照厦门大学法学院复试方案的前提下,参考历年厦门大学法学院复试情况,对厦门大学法学院复试流程、内容、技巧、注意事项、导师信息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和说明,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了解和熟悉复试的相关事宜。在专业准备方面,与初试阶段不同的是,复试阶段更注重考生专业应用能力的考察,考生除了要掌握好所报考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外,还要适当关注和了解自己所报考专业的学术研究动态,拓展自己的学术视野,鉴于此,我们对法学院的导师及其研究情况做了一个细致、系统的梳理,以帮助考生在最短的时间以最高效的方式有最全面的把握。 《2019厦门大学法学院考研复试一本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学校学院,复试流程,复试题型、题目,复试高分攻略,复试高分经验谈,复试注意事项,各导师研究方向及其论文索引,学费与奖学金,住宿指南,购票指南,游玩指南。本书为考生提供了与复试相关的各方面信息,以帮助考生悉知复试流程、内容、应对技巧、注意事项、导师信息等事宜,使考生可以全方位地把握复试,以更加从容的心态积极做好复试准备,有的放矢,更加自信地在复试中展现自己的风采,最终金榜题名,圆梦神圣而美丽的殿堂——厦门大学。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野生动物伤人案.(2000)1 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实践中,如果执行法律规定所带来之结果与公平、正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观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规定就不应当被遵守和执行。但自然法理论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这些先验、抽象的命题之上,使其带上了逻辑上难以证明的硬伤;(2)由于“正义”、“理性”、“公平”、“权利”等一套抽象的价值体系对制定法“合法性”的评价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人都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否定制定法的有效性拒绝遵守法律;(3)把某种政治权威的道德作为制定法的评价标准将会导致法律的专横。正是由于自然法的缺陷,所以实证分析法学应运而生。 实证分析法学认为,法是出自文明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威的规则;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法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正义或者道德观念中引出。因此,要求法学研究应坚守“价值中立”,只承认实在法的存在而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进一步不承认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但也因此落下了“恶法亦法”的恶名。但是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因为拒绝对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强调实在法的最高效力,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出自一定权威,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实在法,这对一个进入正常秩序的社会,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 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010法理学第二次作业

010法理学第二次作业

《法理学》第二次作业 校外学习中心: 专业: 姓名: 学号: 作业要求: 1、离线作业主要用于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与需求自愿完成。 2、不参加在线测查的,学习中心应将学生的离线作业邮寄到东北师大网络教学管理部批阅,具体时间见本学期院历(日期以当地交邮时间为准)。 3、离线作业必须由本人手写完成,如发现作业非本人手写,一律无效。 第二次离线作业题 一.填空题 1. 法律形式合理性与法律的价值合理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 ). 2.利益来源于对资源的()3.人对资源控制的不同导致了

()。 4.利益的多元是市场经济的()。 5.法对利益的调整机制具体表现为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和()。 6.利益差别构成了利益冲突的()。 7.普遍的公共利益总和构成()。8.个人利益是利益动力结构的() 9.人权是人的利益的()。10.冲突是危害秩序的()。 11.自由是人的潜在能力的()。12.自由是人类发展的()。 13.马克思主义法学首次揭示了法与生产方式的() 14. 货币得到普遍发展是在()。 15.在发展社会财富面前公平应退居()。

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 A.遵守B.执行C.适用D.不作为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立法的外延().A.历史的范畴B.严格的程序C.国情的产物D.种类的多样 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立法体制的构成要素(). A.权限的体系和制度B.监督的体系和制度C.运行的体系和制度D.载体的体系和制度5.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A.法治原则B.诚实原则C.守信原则D.市场原则 6.守法的内容为(). A.调整不法行为B.行使法律权利C.遵守法律规定D.适用法律规范 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执法的主体范围() A.工商行政执法B.土地行政执法C.刑事案件执法D.审计行政执法 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执法的原则().A.合法性原则B.程序性原则C.合理

法学专业各校排名

2010年全国大学法学A等学校 1中国人民大学 2北京大学 3中国政法大学 4武汉大学 5西南政法大学 6吉林大学 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8厦门大学 9华东政法大学 10清华大学 11南京师范大学 12复旦大学 13浙江大学 14外对经贸大学 15山东大学 16南京大学 17湘潭大学 18上海交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点/硕士点 一级国家重点学科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一级学科博士点 北京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吉林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清华大学 武汉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厦门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级学科硕士点 安徽大学 北京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贵州大学 海南大学 黑龙江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吉林大学 兰州大学 辽宁大学 南京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清华大学 山东大学 山西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四川大学 苏州大学 同济大学 武汉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厦门大学 湘潭大学 烟台大学 云南大学 郑州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重庆大学

国内名校法学专业院校的不同发展历程,学科发展的侧重,特色。 一、老牌劲旅,雄风不减 昔日名扬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称法学界的老牌劲旅,他们欣逢盛世,在激昂奋进的发展中在法学领域独领风骚,雄风不减。据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2006年法学专业全国各院校综合排名中,脱胎于“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宝座。 中国人民大学——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 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 【招生信息】开设硕士点专业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人大最近几年的招生简章都不公布招生人数。 【攻关秘笈】人大法学院历年来的录取分数线都很高。专业课考试采用人大版的21世纪法学指定教材,市面上容易买到。试题题型比较稳定,重复率也不低,通常是名词解释、简答和论述,而且试题90%出自指定的参考教材。这些试题看似容易但难拿高分。考生在答题时要注意逻辑性,尽量多答,以展示出自已的思维能力和知识面。 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全国领先 武汉大学法学院是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重点基地之一。无论是“大法学”(包括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等5个学科类)还是“小法学”,其实力与研究底蕴在全国范围内都相当不错。优势学科突出,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攻关秘笈】武汉大学复试分数线相对较低,复试比例较大;专业课考试有指定的参考教材,考题通常不会超过这些教材的范围。专业课题型比较灵活,常见题型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等题型/填空、案例分析、辨析等题型,比较重视考查考生理论的掌握和理解。另外,武大在启航考研网上有辅导班,对考研成功也有一定帮助。 北京大学——法学理论名师云集,实力雄厚 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为国家重点学科,其中法学理论学科是我国最早设置硕士点的学科之一。名师云集,教学科研力量雄厚,北大法学理论学科长期以来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 【攻关秘笈】北大法学院的招生十分挑剔,如果对自己的实力与竞争力不是非常有信心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北大的研究生考试没有指定教材,平时积累很重要。考试试题基本上都是主观题,虽然考题不多,但是出题灵活,考查的信息量非常大,要求具备深厚的法学学术功底和很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有统有分的培养模式,法制史、诉讼法水平一流 中国政法大学的培养模式独具特色:被录取考生按专业分至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学习。按照有统有分的教学计划,通识课程与20门左右主要专业课程是统一的,各学院根据本院的学科优势为学生开设部分选修课程,既保证宽口径、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又实现法学专业特色人才的培养目标。法大在法学领域各个专业实力都很强,尤其是法制史和诉讼法的研究水平国内一流。 【攻关秘笈】法大保送生、推免生的比例不高,每年报考和录取的外校考生较多。专业

法理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问:李某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吗? 2、我们可以通过一把粘有被害人血迹的尖刀以及刀上王某的指纹,在辅之以证人刘某的证言,就可以推断出王某可能从事过杀人的行为。然而,我们能否通过在演奏国歌时王某紧皱的眉头,以及半夜无意中说出的梦话,就推断出他有推翻国家的企图? 3、在一个闭塞的小村庄,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村长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所以村长对村民动辄进行处罚,对村民拳打脚踢。村民都以为村长的做法是合理的、合法的。有一次,村长踢一位村民时,用力过猛,导致村民受伤,后来村长被法院抓走,并被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村民听说村长因为踢人而把人踢伤构成犯罪都恍然大悟。过去都不知道村长的这种做法是犯罪的。请以这个材料作为论述的对象,分析法有哪些规范作用。 4、王某与同村的张某因为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王某的父母向张某的父母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40万,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一直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问此事能否私了?为什么? 5、某基层人民法院在所辖区域内走访各重点企业,经过调查研究,选择其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俱佳的企业为该法院“重点保护单位”并加牌匾。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该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6、某地来一外商投资,在宾馆住的时候,碰到小偷偷了钱包,外商报了案,党委和政府知道了以后责令公安机关要限期抓到小偷,公安机关抓住小偷以后,党委和政府责令要严肃处理,严惩不贷,然后把钱包还给为外商,结果外商带着外资走了,没有在这投资,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外商为什么走了?

川大法理学第二次作业100分

《法理学》第二次作业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0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8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广义的法律指()。 ( A ) A.法律的整体 B.全国人大制定的法 C.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D.均不对 2.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是()。 ( A ) A.法律规则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传统 3.现代西方法学的纯粹法学的首创人()。 ( A ) A.凯尔森 B.卢梭 C.洛克 D.德沃金 4.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到习惯法,再发展到()的过程。 ( A ) A.成文法 B.衡平法

C.公法 D.私法 5.将正义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以及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是()。 ( B ) A.亚里士多德 B.罗尔斯 C.柏拉图 D.庞德 6.大陆法系法的渊源主要是()。( A ) A.制定法 B.条约 C.习惯 D.判例 7.最先提出公私法的划分是()。 ( C ) A.柏拉图 B.亚里士多德 C.乌尔比安 D.奥斯丁 8.以下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 ( D ) A.中国 B.法国 C.德国 D.英国

9.以下无权制定法律的机关是()。 ( D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派出所 10.在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 ( B ) A.最高人民法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中共中央 D.国务院 11.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 ( A ) A.《十二铜表法》 B.《石柱法》 C.《查士丁尼国法大会》 D.《德国民法典》 12.成文法和习惯法是依据()来划分的。 ( A ) A.创制和表达方式 B.内容 C.调整范围 D.制定和实施主体

浙大远程法理学在线作业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多选题 1.【第00章】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表现为() ? A 历史上,法理学与政治学的研究内容是相互独立的 ? B 政治学思考的问题有可能是法理学思考的问题,但法理学思考的问题却与政治学无关 ? C 法理学与政治学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 D 理学与政治学具有内在统一性 ? 多选题 2.【第00章】根据法律的认识论来划分,可以把法学分为:() ? A 应用法学 ? B 理论法学 ? C 民法学 ? D 经济分析法学 ? 多选题 3.【第00章】法学是怎样的一门学科?() ? A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相对独立的学科 ? B 法学是关于法律、权利、正义的知识、技能的学问

? C 法学作为系统的学问是法律职业技能得以养成和统一的基础? D 法学是统治管理之术 ? 多选题 4.【第00章】下列属于法理学研究中采用社会调查方法的有()? A 问卷调查 ? B 参与制订《合同法》的研讨会 ? C 对某一居民小区的犯罪发生率进行调查 ? D 对1997-1998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海商案件的收集和整理 ? 多选题 5.【第00章】以下哪些是法律发展的规律?() ? A 法学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 ? B 法学活动和法律思想取决并服务于时代背景和社会需要 ? C 法学世界观经历了从唯心史观到唯物史观的变革 ? D 法学总是以本国实践为依托并吸收古今中外法律智慧而发展的

? 多选题 6.【第00章】某学者通过对该市主要物业小区的居民走访后认为,该市政府颁 布的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条例对加强物业管理,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发挥了积极的影响。该学者运用的研究方法是() ? A 社会效益的分析方法 ? B 比较分析的方法 ? C 逻辑分析的方法 ? D 社会调查的方法 ? 多选题 7.【第00章】以下哪些观点属于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中的自然法学派学说?() ? A 社会契约论 ? B 自由、平等、人权 ? C 天赋人权学说 ? D 社会连带关系理论 ? 多选题 8.【第00章】下列对价值分析的方法中,叙述正确的是()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根据法律关系的理论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甲有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因住房宽裕,甲欲将该房出租。后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甲与乙签订了该套房屋的租赁合同。 最佳答案 法律关系就是运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主体、客体、标的三个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有一定资格、能力来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房屋租赁关系是客体,出租房屋、支付房租是双方各自主要的权利/义务。 就中介而言,甲和房屋中介公司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甲、该公司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该公司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甲支付报酬,双方分别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客体。 一、法理学的基本特点 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大家都应该听过老师讲课的笔记的核心问题:“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 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大家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 政治思维的过程。 1、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

浙大远程法理学离线第二次作业

第十章法律程序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程序 答:法律规定的人们从事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的过程、方式和手续,它是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2.正当程序 答: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二、简答题 1.正当程序对于法治的普遍意义有哪些? (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 (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2.为什么说法律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 (1)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判标准。 (2)程序具有独立的可信度。 (3)程序法发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4)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 (5)可能相对落后或超前。 3.简述一般法律程序的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做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 (3)程序具有形式性。 三、论述题 1.试述正当程序特征与要素? 答:(一)正当程序的特征 1、角色分化 2、有意识的阻隔 3、直观的公正 4、意见交涉 概而言之,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二)正当程序的要素 1、对立面 2、决定者 3、信息 4、对话 5、结果

第十一章法律渊源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渊源 答: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来源、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2.规性法律文件的规化 答:规性法律文件的规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律渊源的各种规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3.法的溯及力 答: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二、简答题 1.简述规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答:规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度的规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规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1)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围的规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容的前提下,将规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3)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三、论述题 1.根据你的理解,谈谈原始习惯与法有何不同? (1)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2)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3)二者调整的容不同 (4)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5)二者适用的围不同 (6)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第十二章法律解释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解释 答:法律解释,指对实定法规性含义的阐明。 2.司法解释 答:在国外,司法解释是指作为裁判机关的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就个案所

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模板】

XX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法学创新型人才,鼓励我院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根据《XX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大学法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奖学金的种类包含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和文体优秀奖学金。各奖学金的评选名额由学院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指标分配。 第四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五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奖学金参评学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暑假结束,毕业班的参评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当年5月底。 第八条学院成立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本科生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教学秘书组成,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各班组成奖学金评议小组,成员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其他班委和团支委代表,以及10%的普通学生代表共九人组成,组长由班长担任。

普通学生代表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学生投票选出。评议小组在分管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须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奖励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班级民主评议条件: (一)参加评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班级总人数的2/3; (二)申请人需取得实际参加评议人数的1/2以上同意。 第二章评定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 (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参评学年度完成至少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毕业班除外); (五)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配合要求参加集体活动达3次以上的,取消参评资格; (六)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健康的作息规律; (七)符合学校相关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四川“见死不救案” 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2 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 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 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2004年2月13至15日,被告人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被害人逐一杀害,并把4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宿舍衣柜内。马加爵作案后与2004年2月15日晚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3月15日晚,被告人马加爵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经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告结束后,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马德卖官案 马德受贿卖官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整个黑龙江绥化市所辖的一区三市六县中,包括50多个单位的“一把手”共260多名干部涉案,现年55岁的马德历任黑龙江省海林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牡丹江市副市长,省电子工业局副局长,绥化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绥化市委书记,在马德那里,小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大的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各市,县,区内居委办各部门的一二把手,没个位置都有“价格”。法院一审认定马德受贿1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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